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7: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最新劳动法全文下载)

XX(香港)集团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合同诉讼及非诉讼纠纷

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健(香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

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当实施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当

设置公司法务部,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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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

持,保障公司法务部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将公司

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公司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

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法律、财务、审计、产品质量、品牌、营

销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体

系。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

副职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协

调各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

务。

第二章法务部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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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公司的经营、

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

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

策支持。

第十条就有关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

律宣传、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的培训;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

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

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

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执行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对员工追究责任的

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就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包括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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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投资项目)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

见;确立统一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同范本;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

与子公司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

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

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公司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

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

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

律文件;协助公司部门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

事等事务;协助公司证券、融资部门及律师办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

事务及上市后的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

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每月应向总裁递交一份法务工作月结(月结应

包括该月合同审查、工商事宜、纠纷处理、内部培训、外联事项及下

月提议等内容);每半年应当向总裁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

一份(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

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报告应由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签署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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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第十五条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

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经总裁同意下,对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

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

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

资料。

第十七条法务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

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前,送法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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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

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

务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务部应当认真

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

律机构介入的;

(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第二十四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

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应当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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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

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务部。

第二十六条法务部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

第二十七条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务部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

书,法务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

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务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务部

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

仲裁有利于公司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有关部

门说明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以本公司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务部应当

作成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涉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应当由该子公司所聘请法律顾问

处理,并每月上报到集团公司法务部;各子公司也应建立法律事务资

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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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

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法务部。

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

(二)本公司上年度案件损失额;

(三)本公司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

(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

(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

第七章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

第三十二条需要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

务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

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办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

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部应当作出结案

报告,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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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务部的工

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中层领导、员工学法用法的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

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

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

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

的,经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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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

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

事务会同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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