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
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
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
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
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
应当实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
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
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
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
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规范》。
--《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
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的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
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
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
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
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
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
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
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一款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
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
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2)3年以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接受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
监部门考核合格。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二款
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
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
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
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
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三款
十三、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
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
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
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条》第三十七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四、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
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
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
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
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十五、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十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
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
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
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9:1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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