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15:29: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离婚小孩抚养权)

《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

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

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

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

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

应当实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

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

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

理。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

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

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原安监总局令16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

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规范》。

--《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十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

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责任的部门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

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

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

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

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

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

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

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

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一款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

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

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2)3年以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接受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

监部门考核合格。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二款

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

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

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

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

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第一条第三款

十三、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

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

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6.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

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条》第三十七

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四、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必须对

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

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

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

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十五、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十六、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十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

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

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

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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