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走私罪走私普通物品罪的罪与非罪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7: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过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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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走私罪

走私普通物品罪的罪与非罪

易出错点或出错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罪

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刑罚

制度中的刑期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等方面。凯程法律硕士培

训中心的老师希望同学们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

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

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

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

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

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

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

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

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

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对于这些问题,客观地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如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

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等在刑法理论尚有多种学说争鸣、莫衷一是,但对于广大考

生而言,要求我们掌握的主要是比较通行的观点(即通说),这些理论观点也体现在大多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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