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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走私罪
走私普通物品罪的罪与非罪
易出错点或出错率较高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罪
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刑罚
制度中的刑期计算、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等方面。凯程法律硕士培
训中心的老师希望同学们能够意识到这些问题。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
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
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
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
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
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
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
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
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
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对于这些问题,客观地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如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
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的区别等在刑法理论尚有多种学说争鸣、莫衷一是,但对于广大考
生而言,要求我们掌握的主要是比较通行的观点(即通说),这些理论观点也体现在大多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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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8:48: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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