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施工合同审查意见书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
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
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
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
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
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
(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依据《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
给我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障,
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筑法》
〈
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
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
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
任。”
为此,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
”,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对
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否存在总承
包合同。并注意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
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
项工程承担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给建设单位
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究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
位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对施工单
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方的义务项中进行约
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
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
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
14日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保修范围和保修
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同中或另行
签订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一方违反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
同时也应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建议改为违约金”。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
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保证消
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关消防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第2
条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
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于法无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
建设工程
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规定:
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
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当
”根据以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
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从
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
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民法、合同法
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微调,与
原合同相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
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
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
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
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
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
用。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篇二: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10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
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
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
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
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
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
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1、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决算”等约定过于简单、原则,除在合同中约定双
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情况决算”外,还应当对工程决算时间予以明确;
2、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系统运行一年”系统运行三年”当中,系统运行的
起算点约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3、合同第五条第3项关于乙方将系统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进行验
收”当中,对于验收时间约定不够具体,何谓
界定,合同履行时容易引发纠纷。
(二)合同价款的填写不够严谨。
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存在重大笔误之处,合同价款
应为(rmb)1037915元,而非.
(rmb)1037915万元,当然这一处仅对于发包方...
是不利的,通过后面的大写部分亦可排除笔误导致的分歧,但仍说明了合同的
填写不够严谨。
(三)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
积极”无法
1、合同第六条第2项,工期每超时一天扣除5000元”的规定,一是处罚偏
重;二是仅仅约定了罚则,还应当争取工期提前完成”时的奖
励条款,以彰显合同公平之义;三是应当明确,非因我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长
不适用该罚则,另外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水灾、火灾、地
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战争、社会、罢工等社会异
常事件)导致工期延长时要排除罚则的适用;
2、合同第六条第2.a项的规定较为苛刻;
3、合同第七条第2项,按照设备价格两倍金额扣除工程保证金”对我方较
为严苛。
(四)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我方不利。
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解决”
承包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对当地司法环境不熟悉,而发包建设单位与当地政
府、法院等关系较为密切,往往会存在地方保护偏袒现象,因此本合同将争议
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对我方较为不利,既增加了我方诉讼风险,
同时也增加了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违约责任规定的失之宽泛
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违约方每日承担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给
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份合同当中有多项合同义务:既有合同主要义务,
也有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果对合同的多项义务不加区分,一刀切地适用上
述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较大的违约赔偿风险。特别是在对方违反
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我方仅仅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双
方都主张根据上述条款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对我方比较不利。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与完
【篇三: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
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
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
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
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
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
务承包合同”。《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
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
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
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
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务作业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
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
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
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
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
具体说来建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
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
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
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
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
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
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
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
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二)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
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
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
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
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
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
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
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劳务
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
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知:
1、无论是部分工程分包,还是仅将劳务作业分包,对分包方资质上均有严格
规定,因此应认真审查乙方的相关资质。如果确实出于成本考虑即使明确知道
合作方无资质,也要求其必须挂靠一个由有资质的单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
印件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可以将实际施工负责人在合同中指定为为本合同
中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并全权
负责乙方分包事物(必要时要求其所挂靠的有资质的单位为其出具有关其任职
或权限证明由我方预先保存),以利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来证明合
同的有效和我方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无过错。《合同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包括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工
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也应履行一定的审查和同意程序。
(三)安全生产方面风险规避不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
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责任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全
部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分包单位承担
了主要责任,但这也只是双方之间内部追偿时的一种责任划分,对外则要始终
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风险,建议贵单位除在分
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和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外,
还应考虑交纳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包方
自愿承担该部分保险费用而有我方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
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
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
工验收合格止。
(四)缺乏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
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
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
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
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
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往往存在因条件所限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
规定分包方缴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促其履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上述
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为了防止分包
方因质量问题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保证对此损失能够及时得以弥补,
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同时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
中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方式、保证期间等。
(五)监督分包方支付工人工资方面措施不力
因此我方作为总承包企业应首先审查分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免承担
连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职监督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抵工程款,所发工资总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乙方自愿委
”或约定乙
托甲方按照乙方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时间代为发放工资,所发工资款相应折
方应定期如实向甲方报送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
(六)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
当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
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
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
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七)缺乏图纸、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
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同时考虑到
该合同原为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豪大工程队拟定,为促成签约,我们特在遵循
原行文格式的基础上为贵公司重新行文拟定(详见附件)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其自身的规律
和原则,必须符合民法解释学和合同解释学的一般原理。我们的上述修改仅是
在贵司使用合同版本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较对贵司权利的保护更为合
理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合同与我们直接起草的合同仍然有一定的
差距。
(二)依据贵司介绍的情形来看,我们认为贵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
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和高效的合
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律师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必须由
专业律师参加谈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和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
严格和适当地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七、声明与保留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
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
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
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
本《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7:3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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