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程序公正,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新刑诉修订的背景下探讨了值班律师的定位,职能和这一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被追诉人的影响,并结合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未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应建议。
关键字: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制度、新刑诉
A study of watch lawyer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sxa0anxa0importantxa0partxa0ofxa0thexa0nationalxa0legalxa0aidxa0system,xa0the watchxa0lawyerxa0
systemxa0playxa0anxa0importantxa0rolexa0inxa0guaranteeingxa0thexa0justicexa0of thexa0procedure,xa0helping
thexa0suspectxa0andxa0thexa0defendantxa0toxa0obtainxa0judicial relief.xa0Thisxa0paperxa0analyzesxa0thexa0currentxa0
situationxa0ofxa0thexa0operationxa0ofxa0the watchxa0lawyerxa0systemxa0inxa0ourxa0country,xa0and probesxa0intoxa0
thexa0orientation,functionxa0andxa0thexa0influencexa0ofxa0thisxa0systemxa0onxa0thexa0publicxa0securityxa0judicialxa0organsxa0andxa0thexa0indictedxa0personsxa0underxa0thexa0backgroundxa0ofxa0thexa0revisionxa0ofxa0thexa0newxa0
criminalxa0procedure.xa0Accordingxa0toxa0thexa0existingxa0problems,xa0some suggestionsxa0arexa0putxa0
forwardxa0toxa0improvexa0thexa0watchxa0lawyerxa0systemxa0inxa0the future.
Keyword:watch lawyer、legal aid system、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况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试点以来经历了13年的发展,2018年10月修订的刑诉法首次在高位阶的顶层立法中新增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按照刑诉法规定,值班律师主要为没有委托辩护人和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办公室办公。但由于刑诉法并未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等权利,实践中值班律师并未发挥出预期的作用。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和作用
英国是值班律师制度的最早发源地,按照《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的相关规定,分为警局值班律师和法庭值班律师两种[1]。警局值班律师通过电话或者会面的方式提供法律咨询,这要求律师能够全天候提供服务。法庭值班律师则是为没有委托律师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第一次出庭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必要时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出庭辩护。因此,在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治安法庭,值班律师会在每一个开庭日都到场值班。
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且重要的组成,值班律师制度也拓宽了它的适用范围,对于达成程序正义,保障人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它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国家平等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有助于最终实现辩护权。不审查被追诉人的经济情况,不对案件类型进行区分,由国家财政加以支持。为被追诉人提供专业而
及时的法律服务。把不满足获得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人纳入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使得处在相对弱势的被追诉方获得与公权力机关对抗的能力,实现辩控之间的微妙平衡,保障诉讼的公平。
(二)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异同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公益性是他们共同的价值目标,但二者也有差异,首先,在适用范围上,法律援助强调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想要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必须符合它的限制条件。即必须满足经济条件困难、盲聋哑人、未成年人等条件。反之则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值班律师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就大多了,它不审查被追诉人的经济状况,实际上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其次,二者的适用方式也不同。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后选择中意的律师。而值班律师都是随机分配,一般情况下不考虑被追诉人的意愿。三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也不同[2],值班律师目前在看守所每周值班一到两个工作日,在这短短的时间内要回复的咨询非常多,不可能对每个被追诉人的情况都了解的全面而细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缺乏。而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接触时间更长,信任程度也更高。
二、值班律师的运行现状及成因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职能范围受限
1.对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争议
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众说纷纭,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分歧是围绕值班律师应作为辩护人还是见证人而展开。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值班律师的应当是见证人[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中对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模糊处理是这一观点的有力论据,虽然试点工作办法和新修订的刑诉都对这一制度委以重任,但却并没有对值班律师的身份进行明确的无异议的规定。此外,试点工作办法第十条还对值班律师和辩护人这两个概念做了区分化的表述。试点工作办法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进行认罪并且同意量刑与所适用的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时签订具结书。由于这些区分化的表述,实践中多地司法机关将值班律师直接推定为程序见证人,认为他们只需要起到见证和监督程序的作用,无需深度参与其他工作。
其他支撑这一观点的论证认为,值班律师不能作为辩护人是由它的来源决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获得辩护律师身份的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当事人的自愿委托。这两种方式都以当事人的认可或者同意为前提,而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是随机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排的值班表随机参与,既不属于当事
人的授权委托,与指定辩护也有显著的差别。持见证人观点的人因为这点而否认了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的身份应定位为辩护人。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程序性辩护和审前辩护也应当为现代辩护概念所容纳。值班律师所提供的帮助本身就已经实现了部分的辩护职能,赋予值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人权利也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的初衷。并且这项制度只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和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交集不多,不会产生冲突。
2.新刑诉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和职能范围受限的现状
2018年修订的刑诉法将此前只在较低位阶的办法,意见中出现的值班律师制度纳入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这是值班律师制度在顶层立法设计中首次出现,也意味着今后这项制度在全国不再只是以试点工作的形式展开,而是作为刑诉法规定的一项全国性的制度,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是问题也是同样存在的,刑诉法和其他意见并没有赋予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导致值班律师在实践中常常被公安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搪塞,无法会见被追诉人,无法阅卷。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值班律师权能受到限制,无法详尽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和类似案件的量刑情节等材料。难以就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不能对专业性很强的量刑建议施加有效影响[4],帮助被追诉人与检方进行量刑协商。权能受限使得值班律师在与公权力机关对抗时能力不足,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最终成为流于形式的空壳子。
(二)补助低导致积极性不高,工作流于形式
1.值班律师制度在河南省的试点情况
河南省修武县是最早开展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地,中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也由比起步[5]。12年以来,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在河南省不断推进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模式。比如在看守所采取的值班制,规定县级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每周值班时间大于半个工作日,市级看守所每周值班2-3天。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追诉人可能会存在其他非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内的紧急法律需求,法律援助机构向看守所提供值班律,以方便在其他时间师的电话和名册,以便在其他时间也能联系到值班律师提供专业而必要的法律服务。比如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根据在岗值班律师名册联系一名值班律师,以确保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合适人员在场。
值班律师的经费,主要是由政府财政预算在支出,河南省政府近年来在值班律师
工作上共投入经费450万元[6]。用于建设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购买相应的硬件设施支付值班律师的补贴等等。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源地焦作市,政府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市级值班律师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其他市县整体标准为50-150元每天。这项补贴远低于社会律师日均收入,补贴太少,社会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的热情度就大大降低。社会律师以做公益的心态从事值班律师的值班工作,显然不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长远之计。
2.未建立相应考核机制,难以判断值班律师是否真正履行职责
英国作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发源地,各项配套机制也更为健全。英国境内的值班律师都要定期接受严格的职业培训[1],并且律师协会制定了一项认可计划,将资格考试作为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7]。我国目前并未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机制,值班律师参与值班工作多为自愿加入,且人数较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刑事案件领域专业性高,经验也非常重要,有经验有能力的律师才能胜任值班律师的工作,而这样的律师代理案件收费也往往比较高,让他们参加值班律师工作并不能为他们自身带来可观的收益。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让实习生代替自己去值班或者值班律师本人办理工作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情形。而目前也并没有一个考核值班律师工作绩效的机制,入口不设准入门槛使得值班律师能力参差不齐,补贴低使得参与人员热情度不高,出口不设考核制度无法评估绩效。工作效果全凭律师个人良心,三者矛盾不断扩大也必然会影响这项制度的发展。在河南焦作,值班律师制度发展能坚持到今天也是看着司法局聘请的几个焦作籍外地律师,这一模式并不具有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借鉴意义。
(三)值班律师制度启动程序非强制,适用率低
1.普法不到位,被追诉对自身权利不了解
值班律师制度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十几年,但是此前多为各地自己出台的政策法规或者规章办法,标准参差不齐。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甚至都没有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有些县区看守所条件艰苦,没有值班律师愿意前往值班。这就导致很多被追诉人并不知道自己可以获得救济,同时,2018年刑诉法修订之前,值班律师制度也并未以顶层立法设计的形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新刑诉出台后直到今天,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又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激起了一波浪花,但是也没有全国范围的普法宣传让让它走进百姓的生活中,被追诉人能够得知这项权利的渠道少之又少,适用率自然不高。
2.办案机关不主动告知权利
虽然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告知被
追诉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并且为其提供便利。但在实践中,看守所多认为律师会妨碍他们进行讯问工作而不主动进行权利告知。并且法律没有反向规定不主动告知权利的法律后果,告知与否的决定权都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被追诉人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对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知之甚少,加之办案机关权利告知不充分,申请法律帮助就无从谈起。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一)摒弃争议,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转变
1.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赋予必要权利
对值班律师应作为见证人还是辩护人的争议实际上并不能推动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反而因实务界多认为值班律师应作为见证人,值班律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权利被大大限缩,难以提供有效的帮助。为了改变这种异化的现状,应当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转变[8],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辩护权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价值。如今辩护理念的发展使其不再局限于法庭辩护和实体辩护,而是将庭前辩护,程序辩护也纳入其中。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本身也是实现辩护职能的方式之一。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避免了在控辩审三方之外另创造一个多余而尴尬的身份。明确这点之后,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等权利也不再有争议。为了不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于形式,变成公权力机关的说客,应明确值班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案卷材料。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可以将案卷扫描成为电子文件,然后与值班律师共享文件,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也应当得到落实,值班律师如帮助被追诉人提出变更程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则看守所,监狱不应当以各种理由拒绝会见或者为会见制造阻碍。律师与当事人建立信任的基础之一就是会见交谈,值班律师也一样。会见权的便利须包括被追诉人申请会见和值班律师要求会见的便利,并且明确会见渠道,会见场所。
2.细化职责与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
刑诉法和其他办法都将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为提供法律帮助,为了更好的发展值班律师制度,应将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通过赋予值班律师更多的辩护权能进行落实。未来,这一制度应更多的和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在程序选择上,被追诉人享有是否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一旦选择了适用,值班律师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律师的事前沟通,被追诉人为了获得从宽而盲目认罪又在庭审中反悔的比例就会缩小。值班律师拥有专业知识,能够在量刑问题上给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帮助被追诉人与控方谈判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保护正当权益。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值班律师运行机制
1.改进工作模式,增加值班时间
针对目前值班律师排班少,被追诉人只能在值班时得到帮助的情况,未来,应当经过根据各地的情况,采取每日值班和动态值班相结合的模式,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在值班律师需求量大的地区。确保每个工作日都有值班律师驻班,在此基础上探索覆盖全国的电话网络,当被追诉人需要法律服务,情况紧急而又没有值班律师在场时,能够及时通过电话建议最近的值班律师[9]。
2.纳入律协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对值班律师水平参差不齐,挂名值班等情况,首先是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值班律师的职能要求值班律师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办理案件的经验。因此,律协可以借鉴英国经验,设立一个准入考试。对通过准入考试成为值班律师的人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定期培训,并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汇总评价。就值班律师的服务态度,是否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等进行评价[10]。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律协,与律师考核挂钩,对于划水严重,严重损害被追诉人权利的值班律师,取消他的值班律师资格并告知他所在的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给予处罚。
3.服务由政府买单,采取计时收费制
值班律师的补贴一直以来也制约着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日均50-150的补贴水平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横向对比其他国家,澳大利亚昆士兰的值班律师时薪为84澳元每小时[11],英国伦敦的时薪分等待时间和咨询工作时间,分别是52英镑每小时和56.2英镑每小时。解决律师参与度不高的问题,首先就是要提高补贴水平。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属于政府的责任范畴,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也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追求的做法。未来应采取时薪制的补贴方式,按各省市刑事律师计时收费标准来付费。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将值班律师分级,级别越高的补贴也相应提高,积极更多优秀的社会律师也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其他建议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办案机关为了节省办案时间,减少办案程序,不主动告知权利的情况,建议在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书增加一项条款,明确被追诉人有获得值班律师免费法律帮助的权利。提高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率,使它落到实处。从被追诉人的方面来讲,未来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从人们的观念上植入这项制度,让更多的人对它有正确的认识,全面的了解。宣传值班律师制度的服务目的,对象,宗旨等。既要让人们理解值班律师并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也要让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从思想观念上接受值班律师
制度,为它的发展真正清除障碍。
四、结语
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值班律师必定要拥有相应的实质护权才能更好的实现他的预设职能。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并没有冲突,值班律师作用明确,在审前程序,繁简分流的简易程序中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对于走庭审程序的被追诉人,也能起到引导他们寻求律师帮助的作用。值班律师的未来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才能让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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