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及九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恶意欠薪罪)

经常被人问及律师费是否可以由对方【当然以对方败诉为前提】承担的问题。在此,借鉴国

外的先进经验对我们国家有可能“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情形进行分析、探讨。

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许多国家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

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并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费用负担作为调整对象,而仅关注法院

与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负担。因此,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

是不作处理的。

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九类案件,已经明确规定由败

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

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

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

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

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2、法律援助案件:

《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

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

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

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3、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

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

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关于审

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

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

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

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

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侵权案件: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

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

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

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

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8、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

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

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

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

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

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此费用也包括律师费,但有胜诉金额10%

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

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

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

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

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

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显然,这给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

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

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

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

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

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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