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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追偿后诉讼的法律意见苏
篇一:法律意见书-股权质押及借款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大连**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向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
款事项,以及**与**公司另一控股股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就股权质押事项,法务部经过收集材料,并对材料和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和分析。依据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协商、
谈判或决策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文件材料及事实依据
1、**与**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X0101ZYJK〕;
2、**与**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编号:ZY201X0202ZYGQ〕;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8、**与**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9、《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1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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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此次借款和股权质押的事实口头情况说明及其他相
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2、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关于**向**公司借款事项以及与向**股份提供股权质押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材料文件(复印件),并
根据我部和相关知情工作人员的谈话沟通,特确认关于股权质押和借款事宜的
下述基本事实:
1、大连**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有限公司都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
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公司股东分别是北京首都
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连**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股份以货币形式出资15000万,
持有**公司60%股权,**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0万,持有**公司40%股权。
3、**根据与**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7.4项有**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
地块“四证”后三个月内,**公司自主融资向**提供股东借款壹亿元的协议约
定。截止201X年已经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公司应该向**提
供借款壹亿元用于股东的业务发展需要。现**已向**公司提出要求履行协议约
定的义务。
4、为了筹措资金,**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10亿元开发贷款,签订《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连分固贷(201X)第1号〕,**股份为**公
司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保证担保,并同
**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X)第2号〕,
以担保**公司按时足额向**银行大连分行清偿到期债务。
5、**股份为了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要求**承担持有股权相应比例40%的风险,
向其提供股权质押,作为**公司10亿贷款保证的再保证。并且《借款合同》生
效前提条件是署编号为ZY201X0101ZYGQ的《股权质押协议》已签订,并办理完
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对**向**股份提供股权质押事宜的法律分析和意见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
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针对股权
质押提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根据**与**股份拟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中第2条质押内容“乙方将
依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甲方为**公司的前述贷款事宜
同**银行大连分行签订的《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X)第2
号〕的再保证,即:当甲方依据《保证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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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向乙方主张追索的权利。”并且根据协议中第四条第5款“乙方保证在甲方
按照与**银行大连分行签订了《保证协议》〔合同编号:**连分保证(201X)
第2号〕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乙方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对甲方进行补偿;否则甲方可依法主张和受让质押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
订。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依法取得
本协议项下质押的股权”的约定,说明此次股权质押是针对**公司向**银行大
连分行贷款**股份提供保证的再保证。
(二)同时**公司章程中有如下约定,第一章总则第8条“公
司全部资产由股东出资形成,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第十四条第三节股权转让第17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股权。”第五章第二节第47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委派两名董事,大连**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派一名董事。公司的董事长由**股份委派
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委派的董事担任”以及第48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4条“董事会会
议应当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以上章程内容说明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且半数通过即可。
(三)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48条“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等规定,《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符
合法律规定,根据章程做出的公司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做的法律分析,结合《股权质押协议》和**公司章程,存在以下法律风
险:若**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如期偿还10亿元贷款,**股份将依据《保证协
议》履行保证责任,进而**将依据《股权质押协议》向**股份承担4亿元的补
偿责任。届时**可
能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向**股份补偿4亿元人民币,另一种是根据协议约定
将持有**
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股份。在**股份不友好或不诚信的情况下,**股份利
用控股股东地位和在董事会中拥有两名董事的优势情况下,非常容易导致**丧
失持有**公司40%的股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等相关文件及相关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本部就股权质押事宜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针对**公司向**银行大连分行借款**尽量不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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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必须提供担保,也不要与**股份签订该《股权质押协议》,不要向
**股份提供股权质押,可以采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例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
等。
(三)若必须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要将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订,且在合同中
约定**公司借款资金用途和经营计划中优先偿还该笔10亿元贷款。避免人为造
成违约,导致我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对**向**公司借款事宜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
的基本事实,针对借款事宜提出如下法律分析:
(一)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形
式及内容的规定,符合现行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借款合同》第1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
篇二: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节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
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
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
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等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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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
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
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等不少于4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置预
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
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
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
主完成,风险管理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
(分公司)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
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
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代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经理A角应暂停开展除在保项目跟踪以外的
所有担保业务;
(五)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
除。
第二节担保逾期
第七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
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
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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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
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由业务部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
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
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
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
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节担保代偿
第十条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省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
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省公司的担保信誉。
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据;
(三)保证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借款人签收第5项文件并承认欠款事实的,
此项可略);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七)通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
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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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
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
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
料移交风险管理部。
(三)风险管理部审查
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
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1、3、5、7、8)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2、6)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初审意见中建议(9)可行性;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
(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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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出追偿方案
篇三:上蔡县土产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关于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的尽职调查报
告及法律意见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
“贵行”)的委托,对债务人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接受委托后,本所已经指派律师到主债务人和相关担保人的实
际营业地进行了尽职调查,到注册登记机关调取了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到国土、
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对债权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的权属进行了尽职调查,到车辆
管理部门对债权中涉及的抵押车辆的权属进行了尽职调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主、从债权效
力、相关债务人资产状况及经营现状进行了分析。现依律师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原则,向贵行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及背景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
合同相关材料;
2、档案资料缺失情况说明书;
3、无法尽职调查说明书;
4、《农行驻马店市分行关于对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
告》;
5、驻农银信复【201X】152号关于损失类贷款认定的批复;
6、201X年6月30日债务逾期通知书一份;
7、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X)上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
8、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X)上经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
9、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驻法执字第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0、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驻法执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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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关于上蔡县土产公司的工商信息;
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背景情况
1、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债权情况
截止201X年3月31日,土产公司在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贷款共计4笔,余额
为472.6万元,其中1994年12月27日的两笔贷款共计300万元由上蔡县供销
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1998年3月25日的170万元贷款由债务人提供抵押担
保。
2、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债权之诉讼情况
201X年3月30日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向上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对该借款人其
中一笔借款进行诉讼的案件材料,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7月1日做出
(201X)上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为:借款人河南省上蔡县土
产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上蔡县支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于201X
年8月1日前还清。因被告未履行,申请中级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
现被告抵押全部资产十几间70时年代的破瓦房存在法律瑕疵,土地使用权归县
房产管理所所有、其房产与当地人存在房产权属纠纷,因未发现被告其他可供
执行财产,执行终结。
四、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目的
针对上述第三项之债(包括主债权及从债权)的有效,根据本律师调查结果,
为了使贵行全面掌握该债权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债权形成事实及催收情况
(一)债权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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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X年3月31日,土产公司在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贷款共计4笔,余额
为472.6万元,具体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二)催收情况
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于201X年6月30日对债务人下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债务人土产公司签收,但催收后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未继续催收,其债权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
二、债权效力分析
(一)主债权的效力认定
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
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国农业银
行河南省上蔡县支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对1999年12月27日
的45万元贷款依法提起了诉讼并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抵押全部资产
十几间70时年代的破瓦房存在法律瑕疵,土地归县房产管理所所有、其房产与
当地人存在权属纠纷,因未发现被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终结。
(二)从债权效力认定——上蔡县供销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的效力
认定
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互
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上蔡县供销社属行政单位,
法律禁止其作担保,故此保证担保无效。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也未在债权的保
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上蔡县供销社主张保证债权,该保证债权已超过保证债权的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三)从债权效力认定——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效力认定
债务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与贵行所属上蔡县支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虽已经过
登记,但抵押的资产十几间70时年代的破瓦房存在法律瑕疵,土地归县房产管
理所所有、其房产与当地人存在权属纠纷。房产无法处置,已无有效清偿的价
值。
三、债务人经营及资产调查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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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土产公司位于上蔡县城东关,法定代表人为王五星,企业类型为
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42.4万元,经营范围为批零土产化工、林副产品、民
用建材、家具、小件农具、化肥、五金、机电、自行车、渔网渔具、家用电器、
日杂百货、日杂用品,现企业状态为正常。
2、企业年检情况
调查律师在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室查询得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正常。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5:1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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