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先生持有甲公司股权遭受侵害之维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3: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武隆房屋出租)

法律意见书

——关于A先生持有甲公司股权遭受侵害之维权事宜

尊敬的A先生:

兹受阁下委托,就阁下持有甲公司股权维权涉及有关法律问题,本所

指派XXX律师提供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基

于阁下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且本所及本所律师已获得阁下对其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保证。

一、关于阁下受到侵害的股东权利

从阁下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陈述来看,阁下依法享有的下列股东权利已

受到侵害:

(一)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是法律赋予公司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

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非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法律之所以要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

新股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

例控制权。就阁下持有甲公司的股权而言,无论阁下最初持有50%的股权

还是经过数次增资扩股后阁下持有26%的股权,阁下都依法享有优先认购

权。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实缴出资比例,与股东

在公司是否担任职务和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并且,根据公司法上的股东平

等原则,阁下与甲公司其他股东皆应以股东身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因此,若甲公司全体股东并未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则

阁下的优先认购权于以下情形受到侵害:

第一,若甲公司在数次增资扩股过程中C、D等9名股东的加入并未

征得阁下同意且阁下亦未声明放弃优先认购权,则在数次增资扩股过程中

阁下的该项权利已遭受侵害。

第二,阁下于2009年退休后,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阁下持有甲公

司的股权成为“享受分红不扩股”,不符合上述《公司法》规定,直接侵

害了阁下依法享有的优先认购权,且违背了股东平原则。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涉

及阁下的股权权益实现和甲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在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甲公司为有限责任

公司,阁下有权要求查阅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如果甲公司为

股份有限公司,阁下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若阁下查账要求符合上述规定,则甲公司多次拒绝阁下查账要

求的行为侵害了阁下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二、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股份奖

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用公司的税后利润收购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股份,并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公司法》并未规定上述情形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

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奖励本公司职工为由回购本公司股权。

现假设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

第一,回购本公司股份比例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

第二,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则违反了

相应的规定。

第三,若回购股份自回购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转让给甲公司职工,则

违反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若股份回购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则违反了相应的规定。

并且,公司法并未规定回购股份可以或者必须挂在其他股东名下,甲

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回购股权挂在D名下,致使D工商登记的股权为

15%,可能导致D越权或不当行使自己并不实际享有的股东权益,也可能

引发股权归属问题争议,进而损害甲公司或者阁下的利益。

三、阁下依法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

对于股权权利遭受侵害以及公司回购股权违法行为,阁下依法可以采

取以下维权措施:

(一)关于阁下的优先认购权受到侵害

1、诉请法院确认有关增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若数次增资扩股过程中,有关股东之间恶意串通,

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侵害阁下优先认购权等合法权益,阁下有权根据上述

规定以相关协议方为被告,向法院诉请确认增资扩股协议无效。并且,根

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阁下有权要求将阁下持有的股权比例恢

复至增资扩股之前的比例,并要求被告赔偿阁下所受损失。

2、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如上所述,甲公司通过的阁下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将不再享有增资

扩股的权利之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阁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宣告上述股东会决议无效。若上述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阁下还可以自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同时,《公司法》该条还规定,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阁下若提起上述诉讼,

可能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诉请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公司其他主要股东

之间存在特殊关系,D先生名下6%的股权实际不属其所有,若其他股东

存在股东权利滥用行为,通过股东会决议等非法行为导致阁下无法顺利完

成股权转让,阁下有权诉请该部分股东赔偿阁下所受损失。

(二)关于阁下的知情权所受侵害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股东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

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上述规定,阁下1、有权要求甲公司自接到

查账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2、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要求甲公司提供查阅。

(三)关于公司股权回购不合法行为

1、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决议

若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奖励本公司职工的理由回购股权,或

者甲公司虽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决议回购比例超出法律规定、所用资金不是

公司税后利润、所购股份未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则有关股东会决议违反

了公司法规定,应为无效。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阁下同样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其他有关分析同上。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回购股权处置问题重新作出决议

鉴于甲公司股东会所通过回购股权挂在D名下的决议存在一定的法

律风险并且可能有损公司或者阁下的利益,并且阁下目前持有甲公司25%

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阁下有权提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回

购股权处置问题重新作出决议。

3、就公司的上述不合法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上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还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或者在

股东会上对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因此,针对

上述甲公司存在的不合法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情形,阁下有权对甲公司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并且有权在股东会上对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四、结论

鉴于阁下持有甲公司股权之优先认购权和知情权受到非法侵害,甲公

司在股权回购方面存在不合法以及可能有损公司、股东利益情形,阁下可

依法行使上述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依法维护阁下的合法权益。

五、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阁下作为所持有甲公司股权所受侵害的维权决策

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对外展示或向社会公开披露,也不得作为其他

目的或用途使用。

广东

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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