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1: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个体工商户税率表)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证字(2010)012号

中国·北京

二○一○年一月

1-1-1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证字(2010)012号

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凯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凯文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凯文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091276号)的要求及相关反馈意见,凯文律师对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现就中国证监会后续

反馈意见予以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凯文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1-1-2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2、凯文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凯文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凯文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凯文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凯文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凯文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凯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凯文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律

师工作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凯文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定义一致。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1-1-3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请律师就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一)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如下图所示:

1997年6月公司前身北京三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设立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1999年8月三聚化工增资至50.00万元

2000年7月三聚化工更名为三聚有限并增资至3,000.00万元

2000年11月三聚有限增资至3,440.00万元及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7月三聚有限增资至5,100.00万元及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8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10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5,100.00万元

2008年5月公司增资至7,227.00万元

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核查

1、海淀科技自入资发行人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过

1-1-4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变化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访谈情况,经凯文合理核查,

凯文认为,2000年8月21日海淀科技入资发行人至2000年11月26日,海淀科

技持有发行人半数以上51.00%的股权,2000年11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

海淀科技持有发行人38.66%的股权,2005年4月27日至2005年12月31日,海

淀科技持有发行人44.48%的股权;自2000年8月21日海淀科技入资三聚有限至

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

例,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自2000年8月21

日海淀科技入资三聚有限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科技所提名董事人数均

超发行人董事总数的1/2以上。相应海淀科技自2000年8月21日入资发行人至

200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过变化。

2、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凯文合理核查,发行人2005年12月31日的股本

结构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林科

张杰

李冬

丛澜波

中恒天达

国储粮油信息中心

刘振义

赵郁

张雪凌

唐在峪

吴志强

杨复俊

陈昊

陈华

源立基

合计

出资额(万元)

1,530.00

745.00

300.00

100.00

100.00

300.00

100.00

70.00

50.00

50.00

40.00

30.00

10.00

5.00

5.00

5.00

3,440.00

出资比例(%)

44.48

21.66

8.72

2.91

2.91

8.72

2.91

2.03

1.45

1.45

1.16

0.87

0.29

0.15

0.15

0.15

100.00

凯文认为,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海淀科技于2005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44.48%

的股权,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

1-1-5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3、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海淀科技持续持有发行人44.48%的股权,为

公司控股股东

(1)2006年1月,国储粮油信息中心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

2005年9月,经发行人前身三聚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国储粮油信息中

心将其所有的三聚有限2.91%的股权进行转让。

2005年9月3日,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对国储粮油信息中心所持有的三聚有限2.91%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

水评报字(2005)第10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48.28万元。2005

年11月1日,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2005年12月5日,

国家粮食局出具国粮财(2005)179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国储粮油信息中心办理

股权转让手续的批复》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国储粮油中心以上述评

估价确定上市挂牌价格,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

经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2006年1月18日,国储粮油信息中心与

中恒天达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国储粮油信息中心将三聚有限2.91%的股权转让

给中恒天达公司,转让价格为150万元。2006年2月21日,北京市产权交易所

出具了0020596号《产权交易凭证》予以确认。

此次股权变动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林科

张杰

李冬

丛澜波

中恒天达

刘振义

赵郁

张雪凌

唐在峪

吴志强

杨复俊

出资额(万元)

1,530.00

745.00

300.00

100.00

100.00

400.00

70.00

50.00

50.00

40.00

30.00

10.00

出资比例(%)

44.48

21.66

8.72

2.91

2.91

11.63

2.03

1.45

1.45

1.16

0.87

0.29

1-1-6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13

14

15

陈昊

陈华

源立基

合计

5.00

5.00

5.00

3,440.00

0.15

0.15

0.15

100.00

凯文认为,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海淀科技于此次股本变更完毕后仍持有发行人

44.48%的股权,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

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2)2006年3月,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之间转让所持股权

2006年3月,经三聚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林科将其所有的三聚有限的

50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赠与张淑荣。林科与张淑荣就股权赠与事宜签署了《股

权赠与协议》。

2006年3月16日,三聚有限就第四次股权转让及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聚有限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林科

中恒天达

张杰

李冬

丛澜波

刘振义

赵郁

张雪凌

张淑荣

唐在峪

吴志强

杨复俊

陈昊

陈华

源立基

合计

出资额(万元)

1,530.00

695.00

400.00

300.00

100.00

100.00

70.00

50.00

50.00

50.00

40.00

30.00

10.00

5.00

5.00

5.00

3,440.00

出资比例(%)

44.48

20.21

11.63

8.72

2.91

2.91

2.03

1.45

1.45

1.45

1.16

0.87

0.29

0.15

0.15

0.15

100.00

1-1-7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认为,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海淀科技此次股本变更完毕后仍持有发行人44.48%

的股权,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

未发生变化。

(3)2007年6月至7月,发行人部分自然人股东间转让所持股权,且增资

至5,100万元

2007年6月22日,经三聚有限第四届第三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李冬将

所持有的三聚有限的100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张雪凌。同日,李冬与张

雪凌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7月3日,经三聚有限第五届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三聚有限

增加注册资本1,660万元,由新股东赵剑明、蒲延芳、张亚娟、尤珈、毕文军成

和三聚有限原股东共同增资,其中蒲延芳出资25万元,张亚娟出资70万元,尤

珈出资30万元,毕文军出资5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三聚有限注册资本变更

为5,100万元。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7月5日出具的“中和正信

验字(2007)第1-023号”《验资报告》验证,三聚有限各股东已足额认缴了新增

注册资本。

2007年7月13日,三聚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聚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林科

中恒天达

张杰

张雪凌

丛澜波

赵郁

张淑荣

刘振义

张亚娟

1-1-8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268.31

775.00

593.02

300.00

240.00

190.00

140.00

140.00

103.78

70.00

44.48

15.20

11.63

5.88

4.70

3.72

2.75

2.75

2.03

1.37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唐在峪

毕文军

吴志强

尤珈

赵剑明

蒲延芳

杨复俊

陈华

源立基

陈昊

合计

68.24

50.00

30.00

30.00

25.00

25.00

23.33

15.91

7.41

5.00

5,100.00

1.33

0.98

0.59

0.59

0.49

0.49

0.46

0.31

0.15

0.10

100.00

凯文认为,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海淀科技此次股本变更完毕后仍持有发行人44.48%

的股权,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

未发生变化。

(4)2007年9月,发行人部分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8月28日,经三聚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林科将所持三聚有限

的50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宋建华。同日,林科与宋建华就股权转让事宜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年9月5日,三聚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凯文认为,发行人股东所持股权权属清晰、明确,且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海淀科技此次股本变更完毕后仍持有发行人44.48%

的股权,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

未发生变化。

(5)2007年11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和正信于2007年11月1日出具的“中和正信验字(2007)第1-03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10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由各发起人缴纳

的注册资本5,100万元。

1-1-9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股本结构及股权性质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中恒天达

林科

张杰

丛澜波

刘振义

赵郁

张雪凌

张淑荣

唐在峪

吴志强

杨复俊

陈昊

陈华

源立基

赵剑明

蒲延芳

张亚娟

尤珈

毕文军

宋建华

合计

所持股份(万股)

2,268.31

593.02

725.00

300.00

190.00

103.78

140.00

240.00

140.00

68.24

30.00

23.33

5.00

15.91

7.41

25.00

25.00

70.00

30.00

50.00

50.00

5,100.00

持股比例(%)

44.48

11.63

14.22

5.88

3.72

2.03

2.75

4.70

2.75

1.33

0.59

0.46

0.10

0.31

0.15

0.49

0.49

1.37

0.59

0.98

0.98

100.00

股权性质

社会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

——

凯文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

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股东所持股份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且海淀科技仍持有发行人44.48%的股权,其他单个

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例,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海淀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4、2008年7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淀科技持续持有发行人38.31%

的股权,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1)2008年7月,发行人增资至7227万元

2008年5月2日和2008年6月12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200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发行人增加股本2,127万

股,由现有股东、发行人员工及股东单位员工等2位法人股东、19位自然人股东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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