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证字(2010)012号
中国·北京
二○一○年一月
1-1-1
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凯文律证字(2010)012号
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凯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凯文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凯文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
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091276号)的要求及相关反馈意见,凯文律师对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分析,并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现就中国证监会后续
反馈意见予以回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凯文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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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2、凯文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凯文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凯文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凯文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凯文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凯文仅就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凯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凯文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
意见书六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律
师工作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凯文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定义一致。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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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请律师就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认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一)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如下图所示:
1997年6月公司前身北京三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设立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1999年8月三聚化工增资至50.00万元
2000年7月三聚化工更名为三聚有限并增资至3,000.00万元
2000年11月三聚有限增资至3,440.00万元及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7月三聚有限增资至5,100.00万元及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8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2007年10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5,100.00万元
2008年5月公司增资至7,227.00万元
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股东间股权转让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核查
1、海淀科技自入资发行人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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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变化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访谈情况,经凯文合理核查,
凯文认为,2000年8月21日海淀科技入资发行人至2000年11月26日,海淀科
技持有发行人半数以上51.00%的股权,2000年11月27日至2005年4月26日,
海淀科技持有发行人38.66%的股权,2005年4月27日至2005年12月31日,海
淀科技持有发行人44.48%的股权;自2000年8月21日海淀科技入资三聚有限至
2005年12月31日期间,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或接近海淀科技持股比
例,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自2000年8月21
日海淀科技入资三聚有限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海淀科技所提名董事人数均
超发行人董事总数的1/2以上。相应海淀科技自2000年8月21日入资发行人至
200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地位未发生过变化。
2、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并经凯文合理核查,发行人2005年12月31日的股本
结构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股东名称
海淀科技
林科
张杰
李冬
丛澜波
中恒天达
国储粮油信息中心
刘振义
赵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