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文档3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5: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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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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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文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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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2、篇章2: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3、篇章3: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伴随经济的增长及律师服务内容的不断丰富,法律意见

书愈来愈多地亮相于公众的视野。下面是有公司合同法律意见

书,欢迎参阅。

篇章1: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

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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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

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

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

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

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

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

(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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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

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

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

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

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

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

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

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

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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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

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

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

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

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

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篇章2: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尊敬的x总、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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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月日,接到xx部门转来的关于xxx一事的情况说明。

现围绕相关事实及其要求作如下分析: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

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法务部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xxxxxxxxxx

二、xxxxxxxxx

篇章3: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

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

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

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

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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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

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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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

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

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

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

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

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

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

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

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

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

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

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

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

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

定以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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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

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

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

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

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

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

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

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

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

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

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

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

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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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

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

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

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

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

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

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

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

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

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

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

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

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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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

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

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

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

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

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

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

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

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

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

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

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

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

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

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

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

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

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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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

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

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

“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

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

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

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

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

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

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

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

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

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

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

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

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

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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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

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

商一并解决。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

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

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

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

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

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

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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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

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

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DesignedByJinTaiCollege---------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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