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公安局:
本人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辩
护人。经过了解案情,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不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1、***没有触犯刑法保护的法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罪的犯罪构成,该罪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本节罪名
下保护的刑法法益是司法秩序。本案***在不知车辆系赃物的情况下
购买,购买后没有对车辆进行更改,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车辆保存完好,
主动交代购买经过,使得公安机关可以顺利到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
人。***的行为不妨碍刑事司法活动,没有侵犯该罪名保护的法益,
因此不构成犯罪。
2、***行为不属于“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
、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才可能构成本罪,但本案的事实表明,嫌
疑人***对购买的摩托车是赃车并不知情。第一,***系未成年人,刚
刚初中毕业,目前仍是在读中专生,极度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二手
车购买所需要的手续;第二,如果***明知是赃车,购买后必然会更
改车辆的一些外在特征,如车牌或车身颜,以掩盖犯罪行为,但其
并未如此,可见其并不知道是赃车;第三,从XX地区二手摩托车的
市场行情来看,1300元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购买车辆时,
该车正在摩托车修理铺,车辆本身存在一些瑕疵,1300元也比较合
理。并且这些钱也是***本人寒假期间勤工俭学、平时省吃俭用省下
来的,对于其本人来说也是一笔巨款。因此,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
出,嫌疑人***并不知道购买的摩托车是赃车。另外,从目的解释来
看,两高解释中的机动车应作缩限解释为汽车,因汽车价值高,危险
性大,应做特别保护。而摩托车目前与一部手机的价格类似,如果买
水货手机不构成犯罪,而购买同样价值的二手摩托车却构成犯罪,则
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
3、本罪属于下游犯罪。
本罪属于下游犯罪,成立的前提是上游犯罪成立。而本案上游罪
名是盗窃罪,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因为上游罪名不成立,涉案摩托车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下游罪名也
不能成立。
二、***应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
没有社会危害性,完全是一时不慎、贪图便宜造成,案发后主动交待,
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目前正在中专上学,相比继
续羁押在看守所,重归校园更有利于其学习成长。
综上,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请公安机关考虑以上意见。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4:2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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