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知识点: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更新时间:2024-11-08 19:39: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上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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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民法知识点:

得利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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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

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

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

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

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

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

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

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

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

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

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非债清偿是指

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如甲对于其

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

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

成不当得利。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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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

在分歧。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财产所有

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

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但目前通

说主张,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

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

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

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

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

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

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

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

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

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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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

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

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

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

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

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

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

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

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

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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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

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

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

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

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

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在

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

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

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

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所有人得就

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

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

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

求不当得利返还。无权处分人为无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

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无权处分人因无偿处分未获

有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原

所有人得向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构成侵权行为,依通说,

原所有人得类推适用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还义务的规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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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受让人在无权处分人不能返还的范围内负返还责任。受让人于受

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张所有

物返还请求权。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

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

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的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

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

的利益,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

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

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

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再如未

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

成不当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如未

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受损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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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享有对受益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损者可择一行使。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

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

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

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

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

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

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

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

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

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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