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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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律职业道德知
识点: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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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一)尊重与合作
律师之间既有共同的整体利益,又有具体的法律服务中的竞争。
每个律师在处理与同行的关系时,既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又要维护行
业的整体利益。所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就是指每一个律师都有义
务维护律师业在社会上的存在价值和生存环境。或者说,就是要遵守
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同行间的竞争规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行业内的融洽氛围,
也才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积极评价,使全行业受益,从而推动律师业
的健康发展。在尊重与合作方面,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
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2.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
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
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4.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
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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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执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
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
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
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禁止不正当
竞争方面,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
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
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
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
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
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
师事务所;(5)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
及法律根据的承诺;(6)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法律教育网
2.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
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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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
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2)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
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
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
F列不正当手段与问行进行业务竞争:(1)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
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2)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
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3)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
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4.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
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2)强制委托人
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3)对抵制
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
费用。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串通抬高或
者压低收费;(2)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
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3)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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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
权益。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
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
委托人。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1)有关政
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2)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
法学院校名称;(3)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
人物名称;(4)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
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暇务质量名优标志、
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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