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形成性考核册
《旅游法规》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旅游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答: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旅游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2)规定旅游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3)为旅游的发展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
4)丰富了部门法体系
2.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结成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这个条
件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它被称为是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
这个学说成了构成任何法律关系的“公理”。旅游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由主体、
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旅游法律关系,拥有旅游
权利并承担旅游义务的当事人。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问权利和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
3.简述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答:旅游者通常对旅游地并不熟悉,因此对旅行社的依赖程度较高,这就要求旅行
社需具备一定条件,方能提供旅游服务。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简述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答:(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三)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四)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五)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5.简述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答: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
益。
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商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进行到优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四)导游人员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五)导游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六)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旅行社的接待计划
(七)导游人员应注意旅游者人身、财物的安全
(八)导游人员不得从旅游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九)导游人员不能从事非法活动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某旅行社为了招徕顾客,在一晚报上刊登了一则旅游广告,称其组织
的内蒙古草原7
日游,不仅游览项目多、食宿条件好,而且价格便宜、服务质量有保障。旅游
者王某等20人,被此广告吸引,缴费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风光游。
然而,在行程中,王某等得到的服务与广告中说的相差甚远,大家都有一种上当受
骗的感觉。于是,王某等旅游者便去该旅行社理论。此时该旅行社已经与另外一家
旅行社合并。根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你认为应如何处理纠纷?
答:1、该旅行社以虚假广告招律游客,导致游客上当受骗的事实应依法进行
处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言行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旅行
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
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回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
同额违约金。”等相关规定,王某等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局投诉,旅游
局的质量监督管理所可以做出旅行社及有关人员必须赔偿张某等游客的损失,并偿
付适当违约金的处罚。
2.该旅行社虽和另一家旅行社合并,并改名为一家新的旅行社,但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原先企业是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以后承
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应最终承担赔偿张某等游客损失的责任。
2.游客丁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武夷山风光四日游。其中有一旅游项目
为“竹筏畅游九曲溪”。但到活动这一天,由于大雨,溪水超过正常水位,再坐筏
畅游,带有很大危险性,于是导游员就临时决定取消了该项目,改成其他项目。游
客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水流急湍更具刺激性。旅游行程结束后,丁某等游客向旅游
局质监所投诉,认为导游员在游览过程中随意改变游览项目,属于违法行为,要求
赔偿损失。对于游客的这一要求,根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对游客的这一要求,质监所是不会支持的。因为导游员临时调整行程安排是实出
无奈,在碰到水位暴涨,再坐竹链有可能造成危及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改
变的,所以不属于随意改变,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旅游法规》作业2(第4章-第6
章)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1.旅游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
星级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含白金五星级),
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
五项:
(1)饭店的建筑、装横、设备、设施条件。
(2)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状况。
(3)饭店的管理水平。
(4)饭店的服务质量。
(5)饭店的服务项目。
2.有效期。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
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3.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分工
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族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
店星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具体
负责本地区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
星级(含预备五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综合
评定。所谓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
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
(2)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
(3)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
或更改星级标准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
星级无效。
(4)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标准变化和服务
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星级饭店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
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
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5.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旅游饭店评定
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
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
签发誓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
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3)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2次(含2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
一年内接到3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
并向社会公布。
(4)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
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2.简述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旅游安
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现场有关人员要遵守相应的报告制度,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情况。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保护十分重要,它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寻事故发生原因,也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妥
善处理。所以,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等其他有关
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救护、侦查。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医疗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
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这是要求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
游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并及时采
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这样,有利于事故的处理和损失的降低。
5.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重大旅游安全
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6.事故处理结束后,要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呈报有关部门
3.简述经营漂流旅游企业的职责。
答:(I)应根据旅游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
(2)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安全培训:
(4)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在漂流活动中保障人身及财物安全的要求;
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
旅游者穿上救生衣或其他救生装备:
(5)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6)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症等疾病的惠者,以及孕妇、
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7)开展漂流活动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应配合有
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
(8)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
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9)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
抵押、报废等,必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案:
(10)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11)一且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
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简述旅游投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1、旅游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
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按旅游投诉规定的条件、范围投诉,按投诉要求向旅
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通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
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2、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被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与投诉者自选和解:有权依据事实,
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
内作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隐情
阻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款赔偿损失,争取与
投诉者自选和解。
5.简述旅游投诉的处理程序。
1.做好准备工作。为了顺利开展投诉调解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诉调解现场,旅游投
诉中心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种可能出现的
状况做好预案,必要时可以自行搜集证据。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投诉事实的调查、
对投诉证据的搜集、对投诉性质的确定、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以及双方当事人
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期望等,做到心中有数。
⒉履行告知程序。协调会的第一步,是介绍参加调解的人员身份。包括管理部门的
人员、游客和被投诉的旅游企业代表,特别需要向游客介绍企业代表的职务,使得
游客感受到企业的重视程度。第二步,是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旅游投诉中心处理旅
游投诉的方式是调解,而不是决定。同时要向告知游客,除了旅游投诉中心的调解
外,还可以通过和旅游企业自行协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旅游纠纷。
⒊宣布调解规则。调解人在调解开始前,为了促成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向双
方当事人宣布调解规则:第一,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发言中紧紧围绕投诉事宜而展开,
不能离题太远;第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发表观点时,就事论事,不能
捏造事实,更不能损害对方人格;第三,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对方陈述时,尊重对方,
不能随意打断对方的讲话,以影响调解效率。
4.明确投诉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实的质证基础上,调解主持人对双方没有
分歧的投诉事实进行确认,对双方的存疑部分进行记录,进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对投诉进行归类,判定投诉属于违约纠纷范畴还是侵权纠纷范畴,然后对旅游
投诉的是非曲直作出认定,确认游客、被投诉旅游企业还是第三人存在过错,由哪
一方承担责任或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导游员陈某负责接待一个18人的美国旅游团在杭州市进行为期2天的游览活
动。第一天游览行程结束时,导游员陈某宣布第二天早上8:45在餐厅集合用
餐。可第二天到8:55,多数游客都已来到餐厅用餐,唯有一位住单人房的凯
特先生没来。陈某问领队和其他团员,都说不知道,等了一会儿仍不见人来,便
向其客房打电话,也没人应答。导游员陈某非常着急,动员领队和全陪一起去饭店
其他场所寻,结果还是不见其踪影。于是陈某和领队及全陪一起去楼层服务员打开
凯特的房间,当陈某等人推门进入客房时,发现凯特先生躺在床上,怎么叫都没有反
应,在一摸发现其身体已冰凉。面对游客死亡,大家一时都不知所措。请根据相关旅
游法律法规知识,回答导游面对游客死亡,应该怎么办?
答: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者死亡,导游应有条不素地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保留现场:一且发现旅游者死亡,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真实死因。
2、马上告旅行社领导;导游人员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要及时告知旅行社领导,由
旅行社领导出面组织善后工作。
3、立即通知死者亲属:如果死者亲属不在中国,应由就近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通知其亲属前来处理后事。
4、开具证明:导游人员应协助旅行社领导办要有关证明;“抢救经过报告”、
“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并由主治医生签字后,一式数份,分别交给死
者亲属、领队,旅行社保留一份。
5、协助清点遗物及户体处理:清点遗物,必须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
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进行。也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后,要列出
清单,由清点人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
6、协助举行追惊会:户体火化或运送出境前,可由旅行社、事故发生地的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简单的追惊会仪式。追惊会的仪式要尊重对方
习俗。导游可协助举行追停会。
7、帮助理赔:导游可以协助旅行社,帮助死者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8、写出书面报告:导游人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旅行社领导,旅行社视事件性质报
告上级有关部门。
2.旅游者赵某随旅游团到甲市旅游,当旅游团在一餐厅用餐时,由于餐厅地板
有水,赵某不小心滑倒,当时只感到脚步轻微疼痛,故并不在意,继续随团旅游。
但到了乙市不久,赵某觉得伤势加重,不能行走。赵某便向乙市旅游局质监所提
出投诉。乙市旅游局质监所认为,赵某是在甲市旅游用餐时不小心滑倒受伤的,与
乙市旅游局无关。因此,作出不予以受理赵某投诉的决定。请根据相关旅游法律法
规知识,判断乙市旅游局质监所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详细说明理由。
(1)陈先生可以得到赔偿。陈先生是在随团旅游期间在行程安排的定点餐厅用
餐时滑倒、并且身体受伤。
(2)乙市旅游局质监所的决定不正确。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
旅游者可以向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相关部门进
行投诉。陈先生在甲市摔伤后在B市显现了出来,因此可以向乙市相关部门进行投
诉。
《旅游法规》作业3(第7章-第9章)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旅游资源是指:凡能吸引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并可能被利用来开展旅游活动
的各种自然、人文客体或其他因素,都可称为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既有与其它各种资源所共有的属性,又有它许多自己所独有的特性:
(一)区域性特点旅游资源存在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中,是地理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
因此旅游资源的区域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二)观赏性特点旅游资源与其它资源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它有美学特征,具有观
赏价值
(三)独立性和整断性特点旅游资源的区域差异,意味着资源的可模仿性极差,它
难以模仿或复制。
(四)文化属性特点旅游资源除具有美学观赏性外,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
(五)不可再生性特点旅游资源,除了人工可以裁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
种不能再生的资源,山破坏将不复拥有。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
的重要性。
(六)整体性特点
(七)时限性特点
2.简述风景名胜区等级的划分及管辖。
《暂行条例》规定,我国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三个等级:
①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
③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一)风景名胜区的划分依据
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等级划分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1)风景名胜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风景名胜区等级的依据。
(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也是划分等级的依据。
(二)风景名胜区的管辖
国务院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
3.简述外国人入我国国境、居留和旅行遵循的原则。
答:(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
过境和在中国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
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
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
地方外事部门。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人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
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
利和利益。外国人的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速捕。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
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简述中国公民出境管理的主要内容。
5.简述铁路运输部门的义务。
⑴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是:
a.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b.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c.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⑵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是:
a.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b.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施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
客服务;
c.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d.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云南旅客王某乘云南航空公司4121航班由昆明飞赴北京。下机领取托运行
李时,看
到花450元刚买不久而第一次使用的行旅箱,有一侧箱底被撞破,玻璃钢轱辘也已
脱落。王某随即到北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要求解决。经协商,该公司答应在损失
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当王某准备交还损坏的旅行箱,领回400元赔偿金时却被告知:
“你的损失不应该由我们中国航空公司负责,而应云南航空公司承担赔偿。”王某
到云南航空公司要求处理此事并出具了国航的《事故记录》。可滇行工作人员却说:
“国航已经做出处理意见,应该国航理赔,此事与我们无关。”请根据相关旅游法
律法规知识,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
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王某应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索赔。或者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帮
助下,云南航空索赔。假如云南航空公司拒赔,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应该先付赔偿王
某。
2.某国际旅行社接待了JBW-20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员王某为全程陪同随
团服务。该团中有一古玩爱好者山本先生。当团队行至西安古城游览时,山本先生
得知某工地在施工中发现珍贵历史文物,欲前往进行考古调查并希望出资参与发掘工
作,希望导游员王某代为联络,被导游员王某拒绝,于是山本先生设法和工地负责人
联系上,承诺出巨资订下所有出土文物,具体工作由山本先生指挥,工地负责人负责
具体实施工作,后被当地政府发现制止。请根据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山本先生的
行为。
答案要点: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
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应当说,《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要宽于我国的人世
承诺,我国人世时承诺外商投资旅行杜的经营范围是;
(1)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
宿服务;
(2)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
宿服务;
(3)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及服务;
(4)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
但是,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
游业务的范围、项目要多于前述人世承诺。由此可见,我国根据世贸组织规则,
在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范围上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实行了国民待遇。
《旅游法规》作业4(第10章-第
12章)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2.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助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传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拖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
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
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简称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
自主选择权。
(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
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4)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
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5)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
结社权。
(6)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
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8)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简称监督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简述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
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
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
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
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
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当侵犯
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
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特殊规定:
(1)“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
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
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
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
费用。
(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
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和实力,
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
费用。
(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
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
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
的合理费用。
(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
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
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
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
者退货要求。
★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
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②造成残疾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
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
者的人身自由。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
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认并尊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自
由订约权。当双方对财产损害的补偿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履行。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
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立法例。这一立法例得到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的进一步肯
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
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
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做斗争。
(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
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
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
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说明行为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
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
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
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
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
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
(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2)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
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
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5.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业的客观影响。
答: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旅游业的有利因素
(一)促进我国入境旅游客源国市场不断扩展
(二)“最惠国待遇”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量迅速增长
(三)“国民待造”拉动入境旅游动机变为现实旅游行为
(四)“市场准入”为我国旅游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拓宽了空间
(五)扩大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及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资源容量
(六)促进我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中国旅游业的客观影响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对中国旅游业是机遇也是挑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旅游市场的开放,必然会带来外资对我国旅游业的
大局侵入。这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使国内旅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理地位。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四项原则中最主要的两点是“最惠国待遇”与“透明度”
三、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开放我国旅游业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1.2007年10月20日下午6点多,已怀孕四个多月的深圳市某医院护士
侯某约上四位同事,一起到深圳“麦当劳”餐厅翠竹分店就餐。他们点用了麦香鸡
汉堡包及饮料、炸薯条等。在食用麦香鸡汉堡包中,侯某突然感到有异物卡在喉部,
虽用力呕吐也未能吐出,后感觉异物划入食道,同时伴随胸部剧烈疼痛,且当即在餐
厅内吐血。同事立即向服务人员反映,但无人理睬。同事遂将其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
就诊。经深圳市人民医院和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急性异物
损伤,食管距门齿15cm起至30cm,后壁有长条状粘膜下出血、淤血,上附白
物,宽为2cm,其25cm至35cm处有新鲜血液渗出。”事出当晚,原告丈夫彭
某向该店负责人反映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及医疗费用等,并前往医院
了解情况。10月22日在办理住院手续费需交人民币1万元时,该店负责人表示
拿不出这么多钱,并且要请示上级。10月24日,彭某与该店进行协商但未有
结果。10月25日,彭某代表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消协投诉。你认为消协应如何
处理该纠纷?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
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我认为消协一是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
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要求经营者支付医疗费、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等费用:二是将这起事故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是参与
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四是如有需要,就投诉事宜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五是如经营者如不按规定处理事情,可支持受损害的消费
者提起诉讼:六是对这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通报。
2.张某等20人参加了杭州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七日游。出发前,旅行社与张
某等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1)(1)旅游费用1300元/人;(2)旅游者往返
乘火车,抵京后旅游车接到饭店;(3)在北京旅游四天期间。配备专用旅游车;
(4)旅游景点为长城、天安门、故宫、世界公园等11处。旅游团准时到北京,
但并没有旅游车来接站,无奈,张某等一行人在全陪小陈的带领下,乘地铁后步行
到达住宿饭店。第二天,又因地接社安排不周,导致旅游者候车长达5小时,并
被迫取消原定的游览世界公园项目。为此,张某等旅游者十分不满,于是就向
全陪小陈交涉,并达成了书面退款协议:旅游者返杭后旅行社退给每人人民币
300元。然而行程结束返杭后,当张某等项旅行社要求退款时,该旅行社负责
人拒绝退款。于是张某等将此事投诉到旅游局监质所。请根据相关律法法规,你
认为质监所将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要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
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
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较之于其他责任,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当事
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包含两重内容:首先,
违约责任的产生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均不会
产生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有效合同。其次,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
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
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的重要区别。第二,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财
产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方式基本上都可以财产、货币来计算,都属于财产责任范時。第三,违约责任
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违约责任的强制性,是指在
发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任意
性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债权人对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
第五,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您罚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
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完全补偿为原则。但违约责
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定金罚则等规定均具有惩罚性。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1:18: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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