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常年法律参谋效劳合
同
LT
常年法律参谋效劳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中交路桥建设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业务开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参谋,经友好协商,
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效劳范围
〔一〕甲方常年法律参谋效劳:
1、为甲方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审查或者修改甲方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法律事务文书〔不
含诉讼文书〕、公告、章程等法律文书;
3、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提供法律
意见;
4、参与甲方重大投融资工程的磋商、谈判,提供法律分析或论证意见;
5、就甲方潜在或已经发生的非诉法律纠纷或风险,进行法律论证,提供解
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纠纷谈判、协调、调解;
6、就甲方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乙方未作为代理人的重大、复杂、疑难
诉讼案件,应甲方要求,参与诉讼方案、法律措施的讨论和分析,发表法律意
见或提供法律建议;
7、根据甲方授权,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应甲方要求向有关单位
或个人发表声明、出具律师函;
8、参与甲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及后续处理,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
支持;
9、每年为甲方至少提供一次与甲方主营业务或日常管理相关的法律培训或
讲座,培训主题由甲方指定或双方商定;
10、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所处行业或主营业务重大影响的法律变更、
国家政策调整,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对策和法律建议;
-158-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效劳范围包含甲方本部、所属办事处、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公司、直属工程经理部。
乙方的效劳范围原那么上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公司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但以下情形应包括在乙方的效劳范围内:
〔1〕子、分公司及关联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甲方在决策或出具处理意见时需
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的;〔2〕根据甲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或公司领导决策,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甲方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或纠
纷案件〕,由甲方提级处理时,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或参与
该等法律事务的讨论和分析。
〔三〕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效劳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
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案件代理事务〔本条
第〔四〕种情形除外〕,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
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参谋事务。但就前述事项的某些具体
法律问题的咨询及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所涉合同的条款审查、参与方案的讨
论与论证,仍属于乙方的效劳范围。
〔四〕乙方提供的额外效劳或优惠: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作为甲方常年法律参谋律师,负责承办甲方的
具体法律效劳工作。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位不得任意更换指派律师。假设实际提供效劳
的指派律师与上述指定的委派律师不符〔经公司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甲方有
权解除参谋合同,乙方除无权收取参谋费之外〔已收取的予以全额返还〕,还应
一次性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如乙方指派律师不尽或未尽履行常年法律参谋效劳义务,或效劳质量未能
满足甲方要求,经两次书面提示后,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单位更换指派律师
〔新人选应经甲方审查并同意〕,或直接解除参谋合同,且不予支付未履行期间
的剩余参谋费。
〔二〕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地完成法律参谋效劳工作。
除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外,指派律师需亲自处理甲方的法律效劳事项,不
得转委托,不得将法律效劳事项交于律师助理或其他非指派律师处理。所有需
要向甲方报送的书面意见、方案、函件等,均需要指派律师亲自签字方可交付;
指派律师违反前述规定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参谋合同,且乙方无权要求支付
参谋费,已收取参谋费的,应当全额返还。
乙方指派律师应当根据各项法律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甲方出具法律意
见、提供法律建议、函件等。
〔三〕乙方指派律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
-159-
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乙方指派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参谋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
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五〕冲突利害关系的披露及回避。在法律参谋效劳期间,当乙方指派律
师在涉及与甲方具有对抗性或冲突利益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如存在同时担
任对方法律参谋/代理人或具有其他冲突利害关系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并
对双方回避。对于参谋期间其他冲突利害关系,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披露并采
取适当的回避措施。在冲突关系已经确定后,乙方指派律师不得接受冲突对方
的委托,作为其法律参谋、代理人或类似身份;
〔六〕乙方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非公开途径不能获得的甲方其他
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守,非因法律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被披露或
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即使这些信息
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因工作而产生。如乙方擅自〔包括成心或过失〕泄露
给对方当事人或交易向对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进行赔偿,其赔偿
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七〕因乙方指派律师明显错误地运用法律,或者因成心、重大过失造成
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承当赔偿责任。
〔八〕乙方指派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
护甲方利益;
〔九〕乙方指派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
项。对于跨度超过1个月以上的法律效劳内容,乙方应每半个月向甲方通报一
次进展;
〔十〕乙方对甲方参谋业务应单独建档,完整保存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
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返还;
〔十一〕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提高效劳质量;
〔十二〕乙方应为乙方指派律师或其他参与甲方参谋效劳的人员提供人身
及财产平安保障。非归咎于甲方的过错,乙方指派律师或其他参与甲方参谋效
劳人员在效劳期间或效劳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文件、资料;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参谋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工作方式和效劳要求
-160-
〔一〕乙方指派律师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法律效劳紧急情况、效劳内容的
复杂难易程度,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法律效劳或提交效劳成果;甲方未指
定时间的,应当合理时间内提供法律效劳或提交效劳成果;
〔二〕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或甲方认为必要时,乙方指派律
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甲方应当为其提供工
作便利;在前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乙方或其指派律师应当提供加急效劳。紧
急情况下,乙方指派律师有合理理由不能履职时,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其他适
合律师提供法律效劳。
第五条法律参谋费、工作费用
〔一〕参谋费
1、乙方法律参谋费为年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参谋费是乙方在本合同工
作范围内提供合格法律效劳工作的总价。
2、甲乙双方明确:甲乙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合同参谋费价格已
包含税率为%的增值税。
第一笔50%参谋费在参谋期开始后30天内支付,第二笔50%参谋费在合同
期满后30天内支付。
参谋费支付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先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经甲方验票通过后在上述时间内支付。
乙方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5天内送达甲方,逾期送达或因乙方其他原
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应承当甲方全部损失。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
要求乙方更换。
甲方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地址
中交路桥建设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
大街8号一层001室
税务登记联系
税务开户银行名交通银行股份北京德胜门
称支行
-161-
税务开户银行账
号
专票联系人及王海洋,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乙方收取本合同参谋费的唯一账户: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以下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当: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效劳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
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收费,由甲方承当。如
乙方垫付的,由甲方根据合法票据进行报销。
2、乙方指派律师在北京市范围外办理法律效劳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等,由甲
方予以支付或报销。报销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制度的合法有效票据。
3、征得甲方同意后的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指派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那么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本合同其他条款已经列明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2、乙方指派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道德或职业操守,不能正常履职
或造成公司经济〔声誉〕损失的;
3、乙方指派律师或乙方其他人员存有双方代理,或侵占甲方财产,或与第
三方串通侵害甲方权益,或其他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4、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3-7项义务的。
〔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标准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成心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
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效劳的;
3、甲方逾期20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参谋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162-
〔三〕在本合同效劳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局部或者全部已付
的法律参谋费,并承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参谋费或者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
付并承当迟延期间的利息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那么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双方联络方式
1、甲方指定为本合同及参谋效劳事项的日常联系人,负责转达甲
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或的应当通知
乙方。、见签字盖章局部。
联系:,:
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及参谋效劳事项的日常联系人,负责接收甲
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乙方更换联系人或的应当通知
甲方。、见签字盖章局部。
联系:,:
3、双方正式或重要文件应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非正式文件或有关资
料等,为便利考虑,可以通过发送,但一方要求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的
除外。
第十条合同期限及续聘
本合同的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方将根据乙方指派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效
劳态度、工作效率及配合度等5个方面〔各占20分〕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到达良好〔80分及以上〕的,甲方通知乙方予以续聘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有关本合同份数及签字盖章生效的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63-
〔一〕第壹种: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
章之日起生效。
〔二〕第贰种:双方均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及签约顺序遵照如下
约定:
1、本合同由乙方加盖实体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
甲方的电子合同专用章名称为“中交路桥建设合同专用章〞,甲方的电子合
同专用章使用了北京数字认证股份〔以下简称为“BJCA〞〕的电子签名产品和
技术,BJCA保证使用BJCA可靠电子签名技术的甲方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满
足?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保证对经签名的内容假
设有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备注】各单位电子合同专用章名称不同,路建总部为“中交路桥建设合同
专用章〞,其他各单位管理的电子合同章均带序号,如华南公司为“中交路桥建
设合同专用章〔01〕〞,其他依次为:华东02、北方03、华北04、南方05、
瑞拓06、总包07、海外08、设计09、物资10、船机11。
2、本合同的签约顺序约定如下:〔1〕在双方就合同文本条款及内容协商一
致后,打印三份,甲方指定〔姓名〕、乙方指定〔姓名〕每页角签,
签字式样分别为、;〔2〕角签后的合同文本交由乙方加盖公
章〔合同专用章〕及骑缝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盖章后
的合同原件一份由乙方留存,两份交由甲方;〔3〕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姓名〕签字;〔4〕甲方将乙方签字盖章、甲方签字的合同扫描成电子
版,上传至甲方的“电子合同专用章系统〞,由甲方的合同专用章管理员加盖电
子合同专用章。
3、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的时间为本合同成立时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
4、经甲方加盖电子合同专用章后的电子合同,由甲方以本合同第九条“通
知〞条款中明确的发送至本合同第九条“通知〞条款中乙方指定的电
子邮箱,以备乙方查阅。甲方的邮件进入乙方指定邮箱收件系统或乙方电邮错
误被退回或乙方拒收的,均视为电子合同发送成功并已被乙方接收。
5、甲乙双方均明确如下内容:双方均同意和接受以上关于本合同签字盖章
及签约顺序的约定,认可合同签章的形式以及合同成立和合同的效力。双方均
不会因甲方使用电子合同专用章、乙方使用实体章而否认合同成立以及合同的
效力。
6、在双方对合同文本的文字内容有争议时,按以下顺序解释:〔1〕甲方留
存的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文本;〔2〕甲方留存的向乙
方指定邮箱发送的已盖电子章、且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合同文本;〔3〕乙
方留存的纸质合同原件。
〔以下无正文〕
-164-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单位盖章
中交路桥建设
法定代
表人或
代理人
签字
邮编
电话
合同经办人
经办人
乙方
单位盖章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8层
100027
法定代
表人或
代理人
签字
邮编
电话
合同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市区/县
-165-
-166-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22:5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706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