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法用法培训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临时工同工同酬)

关于学法用法培训知识

为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知法懂法守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

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成心

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成心犯

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

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抢劫、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

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

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

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

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

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

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

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

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

家平安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成心杀人、、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那么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

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视管理的规定,服从监视;不得行使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

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存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

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归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

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归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

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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