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法用法培训知识
为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知法懂法守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
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
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成心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成心
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成心犯
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
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抢劫、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
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
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
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
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
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
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
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
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
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
家平安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成心杀人、、放
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那么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
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视管理的规定,服从监视;不得行使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
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存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
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归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
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归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
归还。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19:0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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