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再审问题探究
作者:刘维强
来源:《商情》2013年第43期
【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开始实行了,而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
诉讼法“依岿然不动”,本文就起存在的价值取向性时效性、权利保障性、法律权威性进行探
讨。
【关键词】再审;价值;实效;权利;权威
行政诉讼法因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特质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之于刑法,
民事诉讼法之于民法的平行模式,实质上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是现行高等法学教材常
将之并入一书出版的一个原因。但是行政诉讼法仅仅6000余字,在更加丰实的民诉法和刑诉
法面前显得过于单薄。特别是在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让屹立13年的行政诉
讼法显得格外疲惫不堪。而其中最受诟病的就是再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因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特质有别于刑事诉讼法之于刑法,
民事诉讼法之于民法的平行模式,实质上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是现行高等法学教材常
将之并入一书出版的一个原因。但是行政诉讼法仅仅6000余字,在更加丰实的民诉法和刑诉
法面前显得过于单薄。特别是在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让屹立13年的行政诉
讼法显得格外疲惫不堪。而其中最受诟病的就是再审制度。
由于法的滞后性,当现行的法律法规穷尽时,我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法律的基本原则。
刑、民诉讼法无不将其作为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但是行政诉讼法里却没有这样
明确规定。而只是以总则的第一条加以概括,这是不严谨不全面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关系到行
政诉讼法的方向确定的问题。再审是对既决裁判的怀疑和挑战,这种既决裁判又是由有纠纷最
终解决权威的,拥有理性和专业知识的体做出的精密结论,所以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慎
重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表面意义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强化审判过程中的行政监
督机制。
一、价值取向性
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取向上的混沌。在英、美法系这样实行彻底辩论主义的国家,并不实
行再审制度,但程序的正义让公众认为案件结果是公正的,起码是可接受的。这就是辛普森案
为什么在全美能有80%的支持率,而让我们这种追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重实体的国度咋
舌的原因。英美法系国家将这种司法公正发挥到极致——无专门再审的纠错程序。原因之一在
于陪审制的存在。尽管英美国家的民事审判现在大多已不采用陪审制,但民事诉讼仍渗透着陪
审制的传统,英美审判压缩为一次性口头审理,引起一系列后果。其中之一便是普通法的审判
表现出不会有错的特征。而这种“不会有错”的特征正是根源于公众对于司法权威性的普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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