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政府定价权威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作者:李婷梁伟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9期
【摘要】利益评价的标准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但是以本案为例,如果我们认可被
告行为的合法性、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公共安全的维
护和政府定价权威的维护,而其所产生的成本却是对私法原则的破坏和公众对政府司法不公产
生的不满和对法律权威性的不信任;如果我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其所产生的收益是公共安全和私法的权威性都得以维护,所产生的成本仅仅是推翻了政府定价
的权威性,而这一点对社会并没有什么危害性。依此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当然
也更合理、合法。
【关键词】政府定价;民事案件;消费者合法权益
2008年4月2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景点调价事出有因,票价不降有法可
依》的文章,其内容是这样的:2007年7月16日,原告胡友成与四同伴到宜昌市三峡坝区旅
游,原告购买了票价为105元的门票,被告在购票窗口对当日开放的四个景点进行了公告。事
后原告得知,过去的门票价格为68元,105元的价格是宜昌市物价局在2006年3月3日决定
的,理由是被告投入大量资金兴建了截流纪念、近坝观景区等景点,开放了坝顶、五级船闸等
游览价值高的新景点,形成了六园区一中心的环形游览参观路线。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参观当
天收了全价门票,却只开放了四个景区,并未按六园区一中心标准全部开放,属于违约,被告
的告示属于店堂告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门票价格由物价局依法定价,自己
没有调价权;关闭150观景平台是因为大坝蓄水不能正常开放,关闭82观景平台是因为该平
台距离三峡核心要害部位太近,一旦发生不测无法及时反应,根据湖北省反恐领导小组意见并
请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领导后关闭,其关闭皆属合法,故不构成违约。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原告在购买门票时,被告已经对当日游览路线和景点向原告履行了
告知义务,合同内容应当以被告告知的四景点为准,而非以六景点为准。三峡大坝旅游景区门
票价格系经宜昌市物价局核定程序核定的,被告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核准,无权对景
区门票价格擅自作出调整。三峡工程系国家重点在建工程,基于建设和安全原因,建设方有权
决定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闭管理,被告提交证据证明了关闭景区的合理性,属于合理的抗辩理
由,故此,被告并不构成违约。
笔者以为,这个案件较为典型,因为这个案件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既涉及民事法律规范、
也涉及经济法律规范,案件的争议焦点实质反映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那么,在公共
利益与私人利益共存、且都有存在的合理性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利益进行合法、
合理的配置呢?笔者将就此案件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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