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XX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X
联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鉴于:
双方就投资机构拟投资HY科技,需开展尽职调查事宜,在此过程中,双
方均将向对方透露或提供己方及己方所掌握的第三方的秘密信息。
为避免双方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被对方透露给公众或任何第三方,给双方
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相互提供的秘密信息的取得和
保密等有关事宜在北京市海淀区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秘密信息是指:双方相互提供的己方所有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以及己方所掌握的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具有
保密性的信息。
第二条第一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2.1信息提供方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2.2信息提供方的经营、投资计划;
2.3信息提供方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其业务、人事、财务、行政、客户
管理制度、策略、方法、实施体系等;
2.4信息提供方的财务数据、状况等财务信息,包括其纳税情况及其员工
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
2.5信息提供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人力资源及客户信息;
2.6信息提供方所尽调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2.1至2.5条信息;
2.7按照法律和协议,信息提供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上述
商业秘密。
第三条第一条所述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提供方所有的以及信息提
供方所知悉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成熟的非专利技术和处于研发阶段的未成熟
的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提供方指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
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提供方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
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应信息接受方要求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
合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
的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本协议中的信息接受方指接受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一方,如无
相反说明,包括信息接受方接受和掌握秘密信息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该等人员为鉴于项中所述目的在任何场合所接受的
由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内容和特征的
任何信息均视为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
第六条信息提供方如未做相反说明,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
、邮政快递、速递、挂号信、当面递交、当面告知等方式向信息接受
者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内容和特征的信息均受
本协议约束,该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
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
计划、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
第七条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本协议约定的秘密信息的唯一目的是本协议鉴于
项中约定的目的,双方均承诺不将因此而取得的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任何将对方秘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均被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未经信
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得向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任何个人或机
构全部或部分披露该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但是,信息接受方可向其为项目而
聘请的顾问的代表(统称“代表”)披露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将向代表告知其
对保密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并将促使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同意接受与本协议
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第八条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向其关联、管理或控制的实体所做的披露不
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及其项下保密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信息接受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态度对待
信息提供方提供的秘密信息,信息接受方应要求其获悉秘密信息的所有人员采
取必要的措施对收到的秘密信息进行存档和保密,避免任何第三方及信息接受
方的无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获得此秘密信息。
第十条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
员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任何
机构和个人。双方均承诺对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
将对方的秘密信息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负责,但有证据
证明接受信息方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所透露之秘
密信息是从信息提供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外的途径获得的除外。
根据有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
证券/金融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之强制性要求,或者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
他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信息接受方须作的披露不被视为违反保密义务。并
且,在此等情况下,除非前述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司法、行政、
立法机构、证券/金融监管机关限制或禁止,或者前述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
行政规章限制或禁止,信息接受方应给予信息提供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共同
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损
失。
第十一条信息提供方的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披露成为公知信息,
但该信息的其它部分或整体尚未成为公知信息的,信息接受方仍应按本协议约
定对未公开部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秘密信息,因而不受本
协议的约束:
12.1信息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就信息接受方所知晓,该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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