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常识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4: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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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常识

HR必知的《劳动合同法》50条基本常识《劳动合同法》是

HR必须熟知的一个法律,对其法律条文的了解关系着工作的专

业性,其中《劳动合同法》有50条基本常识,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如何计算?所谓试用期,是

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经过平等协商,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供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选择的不超过法

律规定时长的期限。试用期在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工资水平等方

面与正式劳动合同期间有所不同。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

得违反GJ有关试用期最长限度的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三十日;

3)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

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1

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或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有表明劳动者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不可随意解除。

4.什么是集体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等,是指工会或职

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书面协

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

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

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

位订立。

1

5.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GJ采取措施,建立

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动者社会保

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是关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同

的地区之间流转的一项制度,其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

一个地区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时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

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最低工资不包

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

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素、有害

等特别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XX贴,GJ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

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

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

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治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的劳

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

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

险抵押金等财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

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

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

1

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1.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范围哪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赔

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1995年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劳动

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计算,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内容: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

资收支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GJ规定补足劳

动者的劳动保护XX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院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

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

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GJ

规定提供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

25%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2.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

我们认为主要从几方面入手

1

1)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注意保留劳动合同;没有订的

可以收集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

据等,以证明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者

需要收集最初来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向单位要求与劳动者忙签

订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填有关表格、

单位借口拖续的证明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单位书面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

4)在通过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前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RM法院起诉

5)鼓舞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与投诉。这个程序优点

在于:劳动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幸免用人单位报复;行

政执法时间短,效率较高

13.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但仍然不能

终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

1

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主观表现决定解除劳动合

同即:

1)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3)劳动者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造成严峻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

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

同: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1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员20

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后可以裁员1)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活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后需

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骨不辞而别属于违约,即违反劳动合同

的约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

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

生活、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而

且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

1

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16.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范围哪些?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损失的赔

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依据1995年劳动部公布的《违反〈劳动

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计算,即该办法第三条规定

的内容: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

支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GJ规定补足劳

动者的劳动保护XX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院待遇损失的,除按规定为劳动者

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

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GJ

规定提供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的

25%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7.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几种情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

中含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为止。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仍由原单位按照GJ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18.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

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应履行合同义务,

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

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调解除不

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必须支付补偿金。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9.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内容有哪些?

1)限制的范围条款: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

限制等;

2)禁止引诱离职条款: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

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

1

相应的责任;

3)补偿费条款:职工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企业应支付一

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可执行相关行

业或地方规定。

20.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

企业的保

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

应保证在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员工保密信息为本企业

服务;

2)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

务明示为合同义务;

3)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

分,列举所有属于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B。对该员工所在岗位

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详细规定;

4)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

5)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

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

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1

6)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产生成果应及时报

告。对职务成果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非职务成果应

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酬劳的额度的比例。

7)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8)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资金等劳

动酬劳,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一分部分名目列为“保密

XX贴”等,

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

额外补偿为条件

9)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况约定违约金

需要注意,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范围可以尽可能的宽一些,

而竞业禁止是对员工择业自由其他劳动权利的限制范围不宜过

宽,如果过宽在产生争议后会引起对企业不利的司法干预。

2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金?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几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2.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

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23.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

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

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2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

依据。但是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

1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25.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

一次性安置费,是指GJ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减员增效

而在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

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

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按照破产

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三倍发放,具体发放由

有关RM政府规定。

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

1)支付与领受的依据不同:一次性安置费是基于劳动保障

政策性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一项政策性措施;经济

补偿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一项法律手段;

2)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

破产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

3)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

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

付经济补偿无需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4)支付与领受标准不同:领取一次性安置的标准为不高于

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标

1

准为企业正常生活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

资水平,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5)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一次性安置适用对象

仅为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支付领受经济补偿金适用各类所有制及

其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属职工

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为;而领取经济补偿

金无需职工申请。

26.劳动者可否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解约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必

须支付的补偿费用,是以劳动者的长期劳动贡献积存为依据计算

而来的。

无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劳动者都有权获得,且不以

损失为前提,也不以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而赔偿金是用人单

位因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以

损失为提前,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因此两者性质不同,适

用条件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支持经济补偿金

和赔偿金并用的观点,因此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解

约赔偿金。

27.劳动合同期满或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

1

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金。

28.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相关情形之

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单位。

1

第(2)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1)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29.用提成作为工资是否合法?

提成一般都是作为工资收入中奖金这一部分来说的,是否用

提成作为工资,本身是一个形式问题。只要工资的构成本身没有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的。

30.经济补偿和失业补偿是一回事吗?

按照《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

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

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

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可见失业

补偿和经济补偿不相同,不是一回事。

31.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离职费应怎样计发?

根据《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出境的假期、工资等

问题的规定》凡不符合退体、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

职工,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治理机构,并办理

1

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原

工作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

准工资;

2)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发

给本的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发给离职费的

总额,以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机关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职

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和岗位XX补

贴为计发基数;

事业单位职工标准以本人离岗前当月的基本工资(固定工资

部分加按GJ和省规定的比例计算的活工资部分)和岗位XX补

贴为计发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十二个朋的月平均工资

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的,按

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的按40%计发;

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计发基数参照企业单位的具体做法。

32.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法律规定上本来就不应有一个叫“农民工”的特别主体,

用人单位自然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

33.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

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

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

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

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34.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

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79号原在国有企

业的工龄

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3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

否免征收人所得税?

财政部GJ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57号规定:

1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

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GJ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GJ和地方政府规定的

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

除。

3)企业依照GJ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

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6.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以及单位改变名

称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应该

如何计算?

按时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四条

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以及单位改变

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

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特别注意的是,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

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作出规定。

37.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GJ采取措施,建立

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动者社会保

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是关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同

的地区之间流转的一项制度,其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

一个地区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时的交接。

3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

要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

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

39.怎样理解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

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

商会议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订立要复杂得多,是一种高

1

度规定化、程序化的商谈。严峻违反集体谈判的程序性规范而签

订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40.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哪些机构管辖?

1)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集体合同

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

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ZY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

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

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

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

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

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

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RM

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程序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

行。

41.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

1)全事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

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参保,并依待遇水平

1

与缴费水平相挂构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J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

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

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42.个人能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合同用工范畴,所以一般非全日制用

工的当事人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

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

见,个人作为承包方聘用劳动者的,一般准用用人单位规定,即

个人能够招收非全日制用工。

43.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

得约定试用期。

44.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口头形式一般适用于短期的即时结清

的合同形式。对于以小时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

商同意,可以

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应

以书面形式订立

1

45.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峻,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

成严峻损害的。

如果上述行为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6.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

付出劳动

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酬劳、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47.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峻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

1

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8.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应如何办理?

1)全事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

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参保,并依待遇水平

与缴费水平相挂构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J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

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

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49.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提出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的工资基数,办理社保具体内容如下:

1)按《劳务派遣协议书》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由用人单位

每月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当月这社保所需费

用;

2)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才办理养老、失业、工伤、

医疗和生育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保险;被派遣的劳务者个人

应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在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时扣缴;

具体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

本养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被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关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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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

B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

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被派遣参保人

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C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政策;

D劳务派遣单位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被派遣

人员缴纳工作保险费

E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0.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

付。

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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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爱莲说.周敦颐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án)。XX陶渊明独爱菊。自李

唐来,世人甚

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

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XX者也;莲,花之

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

丹之爱,宜乎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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