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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本文主要对新《审计法》的重
创新之处作了详尽的分析阐述,以便更
地理解、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
2006年6月1日,修订后的《审计
》正式施行,这是审计战线法制建设的
・个重要里程碑。
此次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审计法》,是
:1994年《审计法》的基础上,为适应我
l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形势而进行了与
.俱进的修改和调整之后的产物,是对原
’法律条文的完善和提升,亦是在原来法
规定基础上所作的补充和创新。修订的
I容共有34项之多,主要涉及审计监督
制、监督职责、监督手段、监督行为等方
f的问题,其立法思路和成果,是在我国
『计法制建设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
I功实践。
一
、从霸个方面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
新修订的《审计法》从四个方面对已
泣多年的审计监督机制进行了健全:
(一)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执法
l法律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
I执法主体资格
在第3条中增加“审计机关依据有关
_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
.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审计
l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
I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
: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
I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
[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
做、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中,l:Ir, ̄D《预算法》、
说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
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
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
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
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
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财政、税
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
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
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
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
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
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
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
的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
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
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
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
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
范。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
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这些法律规
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
范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
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
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
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
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
律规范。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
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
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口]题作出指引性的
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
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
2.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
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
法主体资格。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
《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
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
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
个经济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
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
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
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贝U不相符,也不
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
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
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
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3条中增加这一
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
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
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
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
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
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在这
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
种情况下,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在主管部
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
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进行再处理?要回答
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
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
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
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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