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融类的法规整理
注:链接中是引用的部分条文,附件中是该
法的全文。
第一,我国调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
之间民间融资关系的法律制度。
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附1)的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
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
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
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
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
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
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附2)第1条规定:“公
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
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
贷案件受理”;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1条
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
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等。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附3)就公民(自
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
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
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
的规定。”
1999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
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附4)
进一步明确,公民与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之间
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利率超过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有关规定办理。
可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
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
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
第二,我国调整企业之间融资关系的法律制
度。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
定。
但是,1990年颁布的《关于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附5)
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
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
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
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附6)
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
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
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
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
借贷融资业务。”
可见,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企业之
间的借贷行为,法律并不强制禁止。近年由于企
业之间借贷活动大量增加,司法机关对企业之间
借贷关系合法性的认识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此类借贷纠纷
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
方偿付。
2011年12月2日,发布《关
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
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附7)明确人民法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
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
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
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等违法犯罪
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
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
不予保护。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
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
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
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
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
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暂时
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
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
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
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
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
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
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
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
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
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
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人民法
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等经济犯
罪案件时,要依照《关于在审理经
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
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
实维护金融秩序。
2012年2月10日,发布《关
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
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附8)要求
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间借贷对
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的解决。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
遏制民间融资中的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
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审
理涉及纠纷案件,严厉制裁违
法行为,遏制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维护安
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要通过对案件
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
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
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众的财产安
全。
第三,我国《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
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罪、集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
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
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
法集资罪”。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集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
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等的统称。犯罪活动属典型的
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
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
和司法解释中。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
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附9)(国
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
特定对象”,是否存在数量的限制,成为界定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
在2010年12月13日发布了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附10)(下称《解释》),对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
等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界定。
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
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
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
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
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
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
《解释》还列举了以民间借贷等形式出现的犯
罪行为:(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
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
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
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
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
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基金、发售虚
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
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
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
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
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
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
行为。
关于犯罪数量界限,《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集资罪中的非法
占有为目的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
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
以集资罪定罪处罚。使用方法非法集
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
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
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
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
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
的的情形。集资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
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行
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行为
所涉集资款以集资罪定罪处罚;共
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
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
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罪定
罪处罚。
《解释》第5规定,个人进行集资,数额
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
巨大”。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
资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
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
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
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
为人为实施集资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
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数额。
第四,浙江省调整民间融资关系的地方性法
规、规章、省政府重要行政文件等。2011年年
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政府出台加强和改进民
间融资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尽管效力层次较
低,但是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意见》提出
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
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
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
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
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
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
企改制重组。支持民资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
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
股;支持民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
股,参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
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
更多的适合民资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选
择温州市、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及部
分民间融资活跃的市、县(市、区),探索建立
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建立民间融资服务
机构,探索培育民间融资中介类服务机构,引导
资金供需双方对接,降低民间融资成本。《意见》
同时提出,维护民间融资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集
资等违法行为。另外,还有《关于民间融资信息
服务公司发展的规范意见》《关于开展民间小额
资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
于开展民间融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等也将在编制工作中作为具有重大参
考价值的制度来看待。
第五,《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
(附11)的规定。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
有:
1.放贷人只能用自有资金放贷。
第七条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
放贷,不得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
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
(黄震:“主要是避免放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放大民间借贷风险。它不仅是鄂尔多斯民间信贷
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民间经过批准的信贷公司
都是这个规定,主要是规避了借贷公司吸取存款
的业务。”)
2.强调民间借贷合同的规范。
第十条规定:“民间借贷交易应当采用专门针
对民间借贷所制定的规范借贷合同文本。借贷合
同应载明借贷双方真实姓名或名称(法人单位附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约定纠纷处理
方式等事项。民间借贷达成交易之后,借贷双方
应提供合同文本及摘要,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
心备案。”(由于鄂尔多斯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有
相当大的比例是因为没有书面合同,无法提供借
贷证据。)
2.鼓励、支持民间借贷网络服务平台的发
展。
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运用
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安全、高效、诚信的民间
借贷网络平台,消除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信息不透
明、不对称,不便于跟踪监测等弊端,规范民间
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当事人权益,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主要用于借贷双方
在线联系和资金信息对接。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不
吸存、不放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中介作用,
不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资信材料
将和全市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网络借贷平台
在实现交易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
护,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应进行借款人贷前风险评估
和提示,对借款人资金实际用途加强跟踪引导。”
(P2P平台将是信息化时代来临后民间借贷一个
重要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家上没有对民间借贷
P2P平台出台法律进行调整,但P2P平台在民间
借贷中占据越来越多的比重,提前在《民间借贷
暂行办法》中对P2P平台进行规制,有利于P2P
平台更好地为民间借贷服务,同时去除
等种种危险。)
3.提出成立私募债券投资基金参与民间借
贷。
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支持民间资本探
索联合创立私募债权投资基金参与民间借贷,具
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黄
震:“通过私募基金把钱规范起来。私募基金支
持小贷公司。以合伙企业的方式来积聚民间资
本,而防止它落入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刑事犯罪,避免民间借贷落入刑事犯罪的嫌
疑。”)
4.关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规定:“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
中心是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
人,按照章程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但不对民间借贷当事人承担保证责
任。”(黄震:“政府部门受限较多,企业法人自
主性较大。如何能够让中心既承担一定政府性的
职能,又有较大的灵活性?需要巧妙处理,最终
的选择是企业法人。”)
第二十条规定:“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应当
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建立健全保密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民间借贷登
记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保密管理制
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
集、整理、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确保登记信息不被
泄露。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
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信息查询。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
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
(它的义务重点在于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保密,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5.利率问题。
第九条规定:“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借
贷双方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自行约定借款利率,
但其借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黄
震:“这算是对利率市场化的一个认可了。)
第六,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台湾《民法》(附12)对合会的规定有:
“第709-1条:称合会者,谓由会首邀集二人
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之契
约。其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者,亦成立合会。
前项合会金,系指会首及会员应交付之全部会
款。会款得为金钱或其它代替物。(这是一种成
员之间的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
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
第709-2条:会首及会员,以自然人为限。会
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之会员。无行为能力人及限
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会首,亦不得参加其法定代
理人为会首之合会。(现实有会首和会脚出现合
一的情况,然为更好保护合会运作而避免合会成
立后不久会首恶意倒会的发生,明定会首与会脚
身份不得混同)
第709-3条:合会应订立会单,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首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二全体会员
之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三每一会份会款之
种类及基本数额。四起会日期。五标会期日。
六标会方法。七出标金额有约定其最高额或最
低额之限制者,其约定。前项会单,应由会首及
全体会员签名,记明年月日,由会首保存并制作
缮本,签名后交每一会员各执一份。会员已交付
首期会款者,虽未依前二项规定订立会单,其合
会契约视为已成立。(合会虽原生定立目的在于
使用资金,即发生资金所有权的移转,但在合会
契约成立后,会首与会员,及会员相互间并不随
即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而仅产生债权债务关
系,会首负责组织管理事宜,会脚依约负交付会
款之义务,得标会员具依其标息负交付加息会款
之义务。易言之,合会契约仅生债法上之效力,
而不直接导致物权行为,故属于债权契约,财产
权不因合会契约之成立而生移转效果;会员有组
成合会之合意并在会首的组织下即可成立合会)
第709-4条:标会由会首主持,依约定之期日
及方法为之。其场所由会首决定并应先期通知会
员。会首因故不能主持标会时,由会首指定或到
场会员推选之会员主持之。
第709-5条:首期合会金不经投标,由会首取
得,其余各期由得标会员取得。
第709-6条:每期标会,每一会员仅得出标一
次,以出标金额最高者为得标。最高金额相同者,
以抽签定之。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无人出
标时,除另有约定外,以抽签定其得标人。每一
会份限得标一次。
第709-7条: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三日内交付
会款。会首应于前项期限内,代得标会员收取会
款,连同自己之会款,于期满之翌日前交付得标
会员。逾期未收取之会款,会首应代为给付。会
首依前项规定收取会款,在未交付得标会员前,
对其丧失、毁损,应负责任。但因可归责于得标
会员之事由致丧失、毁损者,不在此限。会首依
第二项规定代为给付后,得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
加利息偿还之。
第709-8条:会首非经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
将其权利及义务移转于他人。会员非经会首及会
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己之会份
转让于他人。(合会一般在特定的人中依据亲
缘和友人关系进行搭建,是具有强烈人合性的非
法人团体。在合会中,会份的转让问题与合伙中
的转让存有类似之处,即不经全体利害关系人的
同意,会份不得转让。台湾地区的合会法典规定
似有违法理,但细究无担保的合会的风险性显大
于一般融资,为防止倒会,在此合会成员做细心
考量,权衡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应属必要。)
第709-9条: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它事由
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
付之各期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
得标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会首就
已得标会员依前项规定应给付之各期会款,负连
带责任。会首或已得标会员依第一项规定应平均
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款迟延给付,其迟付之数
额已达两期之总额时,该未得标会员得请求其给
付全部会款。第一项情形,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
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
台湾民法(附12)中有关借贷和利率的规定
有:
“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
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
第204条约定利率逾周年百分之十二者,经
一年后,债务人得随时清偿原本。但须于一个月
前预告债权人。
前项清偿之权利,不得以契约除去或限制之。
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
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第206条债权人除前条限定之利息外,不得
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207条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当
事人以书面约定,利息迟付逾一年后,经催告而
不偿还时,债权人得将迟付之利息滚入原本者,
依其约定。
前项规定,如商业上另有习惯者,不适用之。”
“第477条利息或其他报偿,应于契约所定
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应于借贷关系终止时
支付之。但其借贷期限逾一年者,应于每年终支
付之。
第480条金钱借贷之返还,除契约另有订定
外,应依左列之规定:一以通用货币为借贷者,
如于返还时已失其通用效力,应以返还时有通用
效力之货币偿还之。二金钱借贷,约定折合通
用货币计算者,不问借用人所受领货币价格之增
减,均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三
金钱借贷,约定以特种货币为计算者,应以该特
种货币,或按返还时、返还地之市价,以通用货
币偿还之。
第481条以货物或有价证券折算金钱而为借
贷者,纵有反对之约定,仍应以该货物或有价证
券按照交付时交付地之市价所应有之价值,为其
借贷金额。”
台湾《中华民国刑法》(附13)第344条规
定了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
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
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
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44条重利罪成立之要件
为:(一)乘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
或其他物品;(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
在第一条件,系指明知他人出于急迫、轻率或无
经验,而利用机会故为贷与,在第二条件,系指
就原本利率、时期核算及参酌当地之经济状况,
较之一般债务之利息,显有特殊之超额者而言
(参见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二O号判例
要旨)。
第七,香港《放债人条例》(附14)的有关规
定:
1.关于利率。
香港《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24条过高利
率的禁止:(1)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
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
出款项,即属犯罪。(2)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
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以及就该等
协议或贷款而提供的保证,如其实际利率超逾第
(1)款所指明的利率,则不得予以强制执行。(3)
立法会可藉决议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修订)但关于任何贷款
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
在更改有关利率之日属有效者,则于该协议生效
时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须继续适用。(4)任何
人犯本条所订罪行─(a)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可处$500000及监禁2年;(b)一经循公诉
程序定罪,可处$5000000及监禁10年。(由
1994年第82号第33条修订)(5)本条不适用于
─(a)附表1第2部第12段所指明的贷款;或
(b)(就该等贷款而言)作出该笔贷款的人。(由
1988年第69号第20条代替)
第163章第22条非法协议(1)任何放债人订
立的贷款协议如直接或间接规定以下事项,即属
非法─(a)支付复利;(b)禁止以分期方式偿还
贷款;或(c)以根据协议到期的款项有所拖欠为
理由而提高利率或提高利息款额∶但任何该等
协议可规定,如根据该协议须向放债人支付的款
项,不论是本金或是利息,到期而有所拖欠,则
除第Ⅳ部另有规定外,放债人有权就该笔款项收
取单利,由拖欠日起计至该笔款项付清为止,其
实际利率不得超逾在没有拖欠的情况下就该本
金收取的实际利率,而为本条例的施行,如此收
取的利息,不得视为是就贷款而收取的利息的一
部分。(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审理任何
上述协议是否合法的法庭,如信纳对不符合本条
规定的任何上述协议作出不得强制执行的裁定,
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公平,则该法庭可发出命令,
该协议可予强制执行,但范围以该法庭认为公平
者为限,并受该法庭认为公平的修改或例外规定
所规限。(由1988年第69号第18条增补)
2.关于放债广告。
该法第163章第26条对放债广告的限制:
(1)任何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
件,如非以展示任何其他姓名或名称所用的同样
显著方式展示牌照内指明的放债人的姓名或名
称,则放债人不得为其放债人业务而发出或刊
登、或安排发出或刊登该广告、通告、商业函件
或其他同类文件。(由1988年第69号第22条
修订)(2)由放债人或其代表发出或刊登的任何
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件,凡看来
是表明放债人愿意作出任何贷款的利息条款或
愿意作出某宗贷款的利息条款,则该广告、通告、
商业函件或其他文件须按以下方式列明拟收取
的利息─(a)年息百分率,但须受第24(1)条的
规限;及(b)表明方式须与其内所述其他事项的
表明方式同样显著。(3)放债人或任何其他人不
得为放债人业务而发出或刊登、或安排发出或刊
登没有清楚展示“MoneyLender'sLicenceo.”
字样并以该放债人的牌照号码紧随其后的广告。
(由1988年第69号第22条代替)(4)就第(1)款
及第29(9)条而言,放债人牌照上所指明的放债
人姓名或名称,须当作包括因法律而变更的该放
债人姓名或名称,不论其牌照上是否指明该新姓
名或名称。(由1988年第69号第22条增补)
3.关于放债人犯的罪行。
第163章第29条放债人犯的罪行(1)任
何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a)没有牌照;或
(b)在其牌照内指明的处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经营
该业务;或(c)不按照其牌照内所列条件经营
该业务;或(d)在其牌照被暂时吊销期间经营
该业务,即属犯罪。(2)任何人为申请牌照或
牌照续期或为根据第33B条申请豁免而作出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属
犯罪。(由1988年第69号第25条修订)(3)
任何人如身为持牌人而没有根据第17(1)条就持
牌人的变更事项作出通知,或在注册处处长根据
第17(2)条要求他提供该等变更事项的资料后,
没有提供该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
属犯罪。(4)任何放债人─(a)没有遵照第
18条就任何协议而拟备书面摘记或备忘录;(b)
没有遵照第18(1)(a)条将该摘记或备忘录的一
份副本给予借款人;或(c)没有遵照第18(1)(b)
条将书面撮要包括在该副本内或附于该副本,即
属犯罪。(5)任何放债人要求或接受以根据第
34条订立的规例所禁止的任何形式提供的贷款
保证,即属犯罪。(6)任何放债人没有遵照借
款人根据第19条以书面提出的要求,并无将任
何文件的副本或结算书给予该借款人或该要求
中指明的人,即属犯罪。(6A)任何放债人在
与该结算书有关的协议持续期间,没有保留根据
第19(1A)条给予他的第19(1)条所提述的结算
书副本,即属犯罪。(由1988年第69号第25
条增补)(7)任何放债人没有将保证人根据第
20(1)条有权获悉的资料给予该保证人,或没有
将保证人已根据第20(2)条以书面通知要求获得
的资料给予该保证人,即属犯罪。(8)任何放
债人发出或刊登、或安排发出或刊登违反第26(1)
或(2)条的广告、通告、商业函件或其他同类文
件,即属犯罪。(由1988年第69号第25条修
订)(8A)除第(8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放债人
或其他人发出或刊登、或安排发出或刊登违反第
26(3)条的广告,即属犯罪。(由1988年第69
号第25条增补)(8B)凡任何人被控根据第
(8A)款所订与广告有关的罪行,该人如证明以下
事项,即可作为免责辩护─(a)他是经营发出
或刊登广告、或安排发出或刊登广告的业务的;
(b)他在通常业务运作中收到该份供发出或刊登
的广告、或供安排发出或刊登的广告;及(c)
在他发出或刊登该广告、或安排发出或刊登该广
告时,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广告清楚展示“Money
Lender'sLicenceo.”字样并以有关放债人的
牌照号码紧随其后。(由1988年第69号第25
条增补)(9)任何放债人为其业务的任何目的,使
用非其牌照内所指明的姓名或名称,即属犯罪。
(由1988年第69号第25条修订)(10)任何放
债人或其合伙人、雇主、雇员、委托人或代理人,
或任何代放债人行事或与放债人共谋的人,如作
为或因为第27(3)条所提述的成本、费用或开支
(印花税或相类税收除外)而征收、追讨或收受任
何款项,或因促致、洽商或取得任何贷款,或因
担保或保证该笔贷款的偿还,或由于与该等事务
有关,或在进行该等事务之前,向借款人或拟借
款人要求或收受任何酬金或报酬,即属犯罪。
(由1988年第69号第25条增补)
第163章第30条有欺诈成分的诱使罪以及
妨碍罪(1)任何人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
述、申述或允诺,或藉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
而欺诈地诱使或企图诱使─(a)任何放债人
贷出款项予任何人或同意借入款项或将借入款
项的借款条款;(b)任何人向放债人借款或同
意贷出款项或将贷出款项的贷款条款,即属犯
罪。(2)任何人─(a)故意妨碍获授权的人
根据第28条执行其职能;或(b)无合理因由而
没有给予获授权的人在执行上述职能时所要求
给予的协助或资料,即属犯罪。(由1988年第
69号第26条代替)(3)为施行第(2)款,“获授
权的人”(authorizedperson)指─(a)注册
处处长或获注册处处长根据第28条以书面授权
的任何其他人;或(b)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
员,或获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根据第28条
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警务人员。(由1988年
第69号第26条增补)
第163章第30A条与牌照法庭有关的罪行
任何人─(a)拒绝遵照或没有遵照牌照法庭
所作出的任何合法命令、规定或指示;或(b)
扰乱或以其他方法干扰牌照法庭的法律程序,即
属犯罪。(由1988年第69号第27条增补)
第163章第32条罚则及取消资格(1)任
何人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a)如属第29条
所订的罪行,可处$100000及监禁2年;(b)
如属任何其他罪行,且没有为该罪行订定罚则
者,则可处$10000及监禁6个月。(2)凡任
何人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而被定罪,裁判官可命
令取消该人持有牌照的资格,以不超逾5年为
限,由该命令中指明的定罪日期起计。(3)为
施行本条例,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所针对的
人所持有的牌照,须由作出该命令的日期起失
效。
第八,《纽约银行法》中对放贷人的牌照管制的
规定。
gLaw
onsolidatedLaws
edLenders
§usinesswithoutlicense
prohibited
opersonorotherentityshallengagein
thebusinessofmakingloansinthe
principalamountoftwenty-fivethousand
dollarsorlessforanyloantoan
individualforpersonal,family,household,
orinvestmentpurposesandinaprincipal
amountoffiftythousanddollarsorless
forbusinessandcommercialloans,and
charge,contractfor,orreceiveagreater
rateofinterestthanthelenderwouldbe
permittedbylawtochargeifhewerenot
alicenseehereunderexceptasauthorized
bythisarticleandwithoutfirstobtaining
alicensefromthesuperintendent.
Forthepurposesofthissection,aperson
orentityshallbeconsideredasengaging
inthebusinessofmakingloansinewYork,
andsubjecttothelicensingandother
requirementsofthisarticle,ifit
solicitsloansintheamountsprescribedby
thissectionwithinthisstateand,in
connectionwithsuchsolicitation,makes
loanstoindividualsthenresidentinthis
state,exceptthatnopersonorentity
shallbeconsideredasengaginginthe
businessofmakingloansinthisstateon
thebasisofisolated,incidentalor
occasionaltransactionswhichotherwise
meettherequirementsofthissection.
othinginthisarticleshallapplyto
licensedcollateralloanbrokers.
§ationforlicense;fees;
capitalrequirements
1.(a)Asusedinthisarticle,theterm
masterlicenseshallmeananoriginal
licensegrantedtoapersonorentity.
(b)Asusedinthisarticle,theterm
supplementallicenseshallmeanthe
licensegrantedtoapersonorentity
havingamasterlicenseforadditional
licensedlocations.
icationforamasterlicense
shallbeinwriting,underoath,andinthe
formprescribedbythesuperintendentand
shallcontainsuchinformationasthe
superintendentmayrequirebyregulations.
Theapplicationshallsetforthallofthe
locationsatwhichtheapplicantseeksto
imeof
makingtheapplicationforamasterlicense,
theapplicantshallpaytothe
superintendentafeeasprescribed
pursuanttosectioneighteen-aofthis
chapterforeachproposedlocationfor
investigatingtheapplication.
tiontotheinvestigationfeeand
annuallicensefeeeverylicensee
hereundershallpaytothesuperintendent
thesumsprovidedtobepaidunderthe
provisionsofsectionseventeenofthe
bankinglaw.
ectionwithanapplicationfora
masterlicense,theapplicantshallsubmit
anaffidavitoffinancialsolvencynoting
suchcapitalizationrequirementsand
accesstosuchcreditasmaybeprescribed
bytheregulationsofthesuperintendent.
licantshallalsoprove,inform
satisfactorytothesuperintendent,that
theapplicanthasavailableforthe
operationofsuchbusinessatthelocation
orlocationsspecifiedintheapplication
liquidassetsofatleastfiftythousand
ountshallbemaintained
fortheperiodwithinwhichthelicensee
makesloansintheamountsprescribedin
sectionthreehundredfortyofthisarticle
atsuchlocation.
sonorentityholdingamaster
licenseseekstoopenanotherlocationfor
theconductofactivitieslicensableunder
thisarticle,thelicenseeshallfirst
submitwrittennotificationofthisfactto
ificationshall
containtheaddressofthenewlocationand
investigationfeeasprescribedpursuant
tosectioneighteen-aofthischaptershall
receiptofthenotificationandfees,the
superintendentshallissueatemporary
supplementallicense,validforaperiod
notexceedingthirtydays,pendingthe
superintendent,inhisorhersole
discretion,mayextendthevalidityofthe
temporarysupplementallicensefor
additionalthirtydayperiodspending
investigation,butsuchextensionshall
temporarysupplementallicenseshall,upon
writtenapprovalbythesuperintendent,
becomepermanentafterthirtydaysof
issuance,oraftertheexpirationofany
extensiongrantedbythesuperintendent,
unlessthesuperintendentfindsthatthe
openingofthenewlocationbythelicensee
isnotinthepublicinterest,inwhichcase,
thesuperintendentshallsendawritten
ceiptof
suchwrittendenial,thetemporary
supplementallicenseissuedtothe
licenseeshallbecomevoidandthelicensee
shallimmediatelyceaseallactivity
licensableunderthisarticleatthe
failureofthesuperintendenttogive
writtenapprovalordenialofthe
permanenceofthetemporarysupplemental
licensepriortoexpirationoftheinitial
thirtydayperiodoranyextensionthereof
shallnotbedeemedtoconstitutethe
approvalofapermanentsupplemental
license.
§ionsprecedenttoissuing
license;procedurewhereapplicationdenied
Uponthefilingofsuchapplicationandthe
paymentofsuchfees,ifthesuperintendent
shallfindthatthefinancial
responsibility,experience,character,
andgeneralfitnessoftheapplicant,and
ofthemembersthereofiftheapplicantbe
apartnershiporassociation,andofthe
officersanddirectorsthereofifthe
applicantbeacorporation,aresuchasto
commandtheconfidenceofthecommunityand
towarrantbeliefthatthebusinesswillbe
operatedhonestly,fairly,andefficiently
withinthepurposesofthisarticle,andif
thesuperintendentshallfindthatthe
applicanthasavailablefortheoperation
ofsuchbusinessateachspecifiedlocation
liquidassetsofatleastfiftythousand
dollars,thesuperintendentshall
thereuponexecuteamasterlicense,andif
applicableoneormoresupplemental
licenses,tomakeloansinaccordancewith
theprovisionsofthisarticleatthe
locationorlocationsspecifiedinthesaid
erintendentshall
transmitonecopyofsuchlicenseor
licensestotheapplicantandfilethesame
ch
licenseshallremaininfullforceand
effectuntilitissurrenderedbythe
licenseeorrevokedorsuspendedas
hereinafterprovided;ifthe
superintendentshallnotsofind,amaster
licenseshallnotbeissuedandthe
superintendentshallnotifytheapplicant
plicationisdenied
orwithdrawnthesuperintendentshall
returntotheapplicantthesumpaidbythe
applicantasalicensefee,retainingthe
investigationfeetocoverthecostsof
superintendentshallapproveordenyevery
applicationforamasterlicensehereunder
withinninetydaysfromthefilingthereof
withthesaidfees.
§eprovisions;separate
licenseforeachplaceofbusiness;change
oflocation
seshallstatetheaddressat
whichthebusinessistobeconductedand
shallstatefullythenameofthelicensee,
andifthelicenseeisapartnershipor
association,thenamesofthemembers
thereof,andifacorporation,thedateand
r
licenseshallbekeptconspicuouslyposted
intheprincipalplaceofbusinessofthe
licenseeandasupplementallicenseshall
beconspicuouslypostedatthelocation
eror
supplementallicenseshallbetransferable
orassignable.
atelicenseshallberequiredfor
eachlocationatwhichalicenseemakes
loansundertheprovisionsofthisarticle.
Thesuperintendentmayissuemorethanone
hnew
license,thelicenseeshallcomplywithall
therequirementsforobtainingalicenseas
statedinthisarticle.
3.(a)Alicenseemaychangethelocation
ofalicensedlenderbusinessbygiving
writtennoticetothesuperintendentat
licenseeshallpaytothesuperintendenta
feeasprescribedpursuanttosection
eighteen-aofthischapterforeachchange
oflocationandshallprovideany
informationwhichmayberequired
regardingthechangeoflocation.
(b)Thesuperintendentshall,ifsatisfied
thatthereisnoreasonableobjectionto
suchchangeoflocationanduponthe
surrenderofthelicenseforthelocation
whichisbeingchanged,issuealicense
containingtheinformationrequiredby
superintendentshallnotbesatisfiedthat
suchchangeisinaccordancewiththe
purposesofthisarticle,the
superintendentshallrefusesuchchangeof
locationandnotifythelicenseeofthe
determination.
[§edbyL.1990,c.22,§1,
.1,1991]
§ceoflicenseupon
acquisitionofbusinessoflicensedlender
oanyacquisition,bymerger,
consolidation,purchaseofassetsor
otherwise,exceptbypurchaseofstock,of
theassetsorbusiness,orasubstantial
partthereof,ofalicenseeunderthis
article,thepersondesirousofcontinuing
tomaintainandoperateanyplaceof
businesstheretoforemaintainedand
operatedbysuchlicenseeandeachperson
whocontrolssuchpersonshallfilewith
thesuperintendent,forallsuchplacesof
business,oneapplication,insuchformand
containingsuchinformation,includingthe
informationrequiredundersectionthree
hundredforty-oneofthisarticle,asthe
imeof
makingsuchapplication,theapplicants
shallpaytothesuperintendentan
investigationfee,asprescribedpursuant
tosectioneighteen-aofthischapterif
thepersondesirousofcontinuingto
maintainandoperatesuchplacesof
businessisalreadylicensedunderthis
article,or,ifsuchpersonisnotso
licensed,aninvestigationfeeas
prescribedpursuanttosectioneighteen-a
personislicensed,
thesuperintendentshallamendthelicense
accordinglywithinthirtydaysifitis
foundthattheacquisitionisinaccordance
personisnotlicensed,thesuperintendent
shalldeterminewhetherthefinancial
responsibility,experience,character,
andgeneralfitnessoftheapplicants,and
ofthemembersthereofifanyapplicantbe
apartnershiporassociation,andofthe
officers,directorsandcontrolling
stockholdersthereofifanyapplicantbea
corporation,aresuchastocommandthe
confidenceofthecommunityandtowarrant
beliefthatthebusinesswillbeoperated
honestly,fairly,andefficientlywithin
thepurposeofthisarticleandthe
superintendentshallapproveordenysuch
applicationwithinninetydaysofthe
uperintendent
disapprovessuchapplication,or,ifno
suchapplicationhasbeenmade,thelicense
foreachsuchplaceofbusinessshall
becomenullandvoidandtheapplicantsor
licensee,whoeverhaspossessionofeach
suchlicense,shallforthwithsurrender
thelicensetheretoforeineffecttothe
uperintendent
approvessuchapplication,theperson
beingacquiredshallsurrendertothe
superintendentthelicensetheretoforein
effectforeachsuchplaceofbusinessand
thesuperintendentshallissueand
transmitonecopyofanewlicenseto
maintainandoperateeachsuchplaceof
businesstothepersondesirousof
continuingtomaintainandoperatesuch
placeofbusinessandfileanothercopyin
thedepartment.
Asusedinthissubdivisionone,(a)the
term“person”includesanindividual,
partnership,corporation,associationor
anyotherorganizationand(b)theterm
“control”meansthepossession,directly
orindirectly,ofthepowertodirector
causethedirectionofthemanagementand
policiesofaperson,whetherbymeansof
theownershipofthevotingstockorequity
interestsofsuchpersonorofoneormore
personscontrollingsuchpersons,bymeans
ofacontractualarrangement,orotherwise.
Controlshallbepresumedtoexistifany
persondirectlyorindirectlyowns,
controlsorholdswiththepowertovoteten
percentumormoreofthevotingstockor
equityinterestsofthepersondesirousof
continuingtomaintainandoperatea
licensee'splaceofbusinessorofany
entitywhichdirectlyorindirectly
erintendent
may,upontheapplicationofalicenseeor
anysuchpersonorentity,determine
whetherornottheownership,controlor
holdingofsuchvotingstockorequity
interestsconstitutesorwouldconstitute
controlforpurposesofthissubdivision.
nsferbyoperationoflawtoa
legalrepresentative,ashereinafter
defined,oftheassetsorbusinessofa
licenseeunderthisarticle,ora
substantialpartthereof,shallnot,tothe
extenthereinafterprovided,bedeemedan
acquisitionwithinthemeaningofthis
galrepresentative,if
dulyqualifiedtoactinthisstate,may
continuetomaintainandoperateanyplace
ofbusinesstheretoforemaintainedand
operatedbysuchlicensee,subjecttoall
theprovisionsofthischapterincluding
thepaymentoflicensefees,foraperiod
ofnotmorethansixmonthsfromthedate
ofhisqualificationaslegal
representativeandforsuchadditional
periodoftimeasthesuperintendentmay
suchperiod,
thelegalrepresentativeshallbedeemeda
appointmentandqualificationofa
successortothelegalrepresentative
shallnot,withouttheapprovalofthe
superintendent,operatetoextendsuch
period.
Eachsuchlegalrepresentativeshall
promptlyfollowinghisorherappointment
filewiththesuperintendentacertificate
ordulycertifiedcopyofanorderofthe
courttoevidencehisauthoritytoacquire
theassetsofthelicenseeandtomaintain
legalrepresentativedesirestocontinue
tomaintainandoperateanyplaceof
businesstheretoforemaintainedand
operatedbythelicenseeheorsheshall,
priortotheexpirationofsuchsixmonth
periodoranyextensionthereofprescribed
bythesuperintendent,fileanapplication
pursuanttothissectionandcomplywith
investigationfeepayableuponfilingsuch
applicationshallbeasprescribed
pursuanttosectioneighteen-aofthis
chapter.
Theterm“legalrepresentative,”forthe
purposesofthissection,shallmeanone
dulyappointedbyacourtofcompetent
jurisdictionasanexecutor,administrator,
trustee,committee,conservatoror
receiver,includingonewhosucceedsa
legalrepresentativeandoneactinginan
ancillarycapacitytheretoinaccordance
withtheprovisionsofsuchcourt
appointment.
Ifanyprovisionofthissection,orthe
applicationofsuchprovisiontoany
individual,company,corporationor
circumstance,shallbeheldinvalid,the
remainderofthissection,andthe
applicationthereoftoanyoneotherthan
theonetowhichitisheldinvalid,shall
notbeaffectedthereby.
§ationforacquisitionof
controloflicensedlenderbypurchaseof
stock
otheacquisitionofcontrolof
alicenseeunderthisarticlebymeansof
theacquisitionofthecapitalstockor
equityinterestsinsuchlicenseeorinany
personwhodirectlyorindirectlycontrols
suchlicensee,thepersondesirousof
acquiringsuchcapitalstockorother
equityinterestsshallmakewritten
applicationshallbeinsuchformandshall
containsuchinformation,includingthe
informationrequiredundersectionthree
hundredforty-oneofthisarticle,asthe
superintendentmayrequireandsuch
applicant,atthetimeofmakingsuch
applicationifnotlicensed,shallpayto
thesuperintendentaninvestigationfeeas
prescribedpursuanttosectioneighteen-a
licenseeis
licensed,uponpaymentofaninvestigation
feeasprescribedpursuanttosection
eighteen-aofthis
shall
chapter,
approve
the
thesuperintendent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10:5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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