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信贷的法律主体
作者:朱剑甘迎
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1年第05期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绿信贷实践中各方参与者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绿信贷法
律体系的主体,探索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环保部门的法律定位。此外,为建立一个完
整的法律体系,本文还提出了另外两种法律主体,即绿信贷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及专门的信用
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在我国未来绿信贷发展中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绿信贷;法律体系:法律主体
一、我国绿信贷制度的主体分类
我国绿信贷起步较晚,迄今为止,国内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来对其进行规制,很
多问题都模糊不清。而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主
体。就笔者看来,我国绿信贷的法律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绿信贷政策的制定者
05年以前绿信贷在国内鲜有提及,更不用说具体的应用,但是在国外绿贷款很早就
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我国在开展绿信贷时很大程度上会对发达国家的绿信贷
政策进行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明确政策的制定者是我们完善绿信贷法律体系的首要环节。
2.绿信贷的实施者
绿信贷政策的实施不同于一般的银行信贷,它对参与者的经济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有
着更高的要求。就我国现阶段来看,商业银行和企业应当是最主要的实施者,他们是绿信贷
的关键主体。
3.绿信贷的监督者
绿信贷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方式,使得它脱离了以往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就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范来看,还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由哪个机构或者部门来对绿信贷进行监
管以及如何监管。以现有的立法来看,最常规的手段是对现有的银行监管规则进行扩大化的解
释,以明确监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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