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9 02:11: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鞍山停水)

关于竞业限制的报告

本报告将从基本概念到总结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从而对我国国内的竞业限制进行

总结。所查询到的相关法律条文附在报告的最后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包括:

1、《劳动合同法》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6、《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7、《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修正)》

8、《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10、《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12、《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3、《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1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5、《反不正当竞争法》

1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

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一、立法目的: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利益

二、基本概念: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中供职特定职位的员工(一般是高管)或掌握原

从业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

的营业和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或者不得在其任职其所服务的公司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

具有竞争性质的工作。

概而言之,其一般表现为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

三、适用竞业限制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部分劳动者会被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如此公司也可以对普通员工进行竞业限制。

四、竞业限制的范围

法律基本规定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但是法律一般加以限制为“与劳动者接触的相适

应的工作范围。”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

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在

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这一点各地方的规定基本无差异。

五、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若约定超过两年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如《广东

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

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但是上述规定都随着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作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也给出

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问题。

六、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

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企业必须给员工相

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的司法解

释中给出了规定,而各地方性法规也有不同的规定。摘要如下:

的司法解释: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按照在职

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

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

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宁波:《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

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

业限制协议。

浙江:《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

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

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

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

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

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七、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各地方一般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金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但也有例外,比如《南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八、竞业限制协议在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时的效力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

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

给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

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各地方法规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

点,即

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但是这一做法目前被一些学者质疑。

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如山东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

济补偿。

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如深圳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

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

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九、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地方的不同规定:

江苏: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山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十、竞业限制纠纷的性质。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

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

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

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

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

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十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

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

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从事竞争业

务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但是,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

护,必须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包括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并不是单纯约定竞业限

制就可以实现的。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

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

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法条摘要。

1、《劳动合同法》(法律,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

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司法

解释,现行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

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

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

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

文件,现行有效)

12.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

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保

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妥善处理

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

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正当权益,防

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

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部门文

件,现行有效)

八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

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6、《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

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

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

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

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

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

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

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

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

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

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7、《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修正)》(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

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

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

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

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

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十九条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

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

利。

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协议。

8、《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竟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

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定。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

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

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

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

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

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

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六条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

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0、《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

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

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

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1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

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

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

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

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

超过3年。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

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

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第四十条高新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兼职

人员或者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3、《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地方性规章,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

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

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

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

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

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

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

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

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1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15、《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作交接完成后

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

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

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

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

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

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

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年。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文

件,现行有效)

13、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

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

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

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

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

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9《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文件,

现行有效)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

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

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

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

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

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11、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

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项制

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它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工资等劳动报

酬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劳动报酬主要是劳动者参加

劳动的分配所得,不是劳动力出卖的对价,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虽是劳动者

的义务,但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

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就象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包含在工资之内一样,没

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如果单纯限制

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

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

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

12、纯粹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有无拘束力?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无法律上的可保利益,纯粹是为了限制劳动

者的劳动权,或者劳动者超过竞业限制约定时间从事相关劳动或从事的相关劳

动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则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拘束力。

13、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

条款对劳动者有拘束力?

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

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

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4、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能否变更?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者行业

限制范围的,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不可能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可以根据该

地区或者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行业限制的期限或者行业范围予以调整。

1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何确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

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

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

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地方司法文件,现行有效)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竞业禁止问题

1.竞业禁止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职工在离开单位

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

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

务,单位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以减少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2.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禁止职工离职后从事某项

职业,并给予适当补偿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效力。

3.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内容的审查要点:

(1)竞业禁止协议应由单位职工自愿承诺。包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认

可或默认单位有关规定等。

(2)竞业禁止协议目的应合理。竞业禁止协议应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而非限制职工自由择业和公平竞争。

(3)竞业禁止协议中被禁止主体应适当。协议禁止的对象可以是接触或可

能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职工,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4)竞业禁止协议所禁止的行业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期间所接触或可能接

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

(5)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单位对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竞业禁止期

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不

应受竞业禁止的限制,但职工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

4.职工未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仍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涉及竞业禁止的侵权纠纷中,在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违反竞

业禁止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后,应将举证的重心转移至被诉

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恪守约定或反诉竞业限制约定违法,披露使用

商业秘密有正当、合法、善意的根据等。否则,被诉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

力的责任。

6.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应从被诉侵权人有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要求,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故意或过失,被诉侵权人披露、使用商业秘

密是否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失密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9:04: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91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