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15 12:21: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石家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

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

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提高"。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

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众,实行防治。

第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

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

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第六条围内

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贵,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

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

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

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

和协调。

第八条每个生活小区都应当建立由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安全保卫人

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开展定期演练。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

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

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社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的监

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

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

(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

(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

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

落实奖惩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

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

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

违章行为。

(三)负责住宅楼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完整

好用。

(四)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六)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

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

务。

(七)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疏散周围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火灾扑灭后,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

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

导。

(二)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消防业务指导。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四〉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

档案。

(五)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

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

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

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

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

改。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

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

有效处置。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

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

消除。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

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

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

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对整第十八

条改期限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

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

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社区单位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

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基础设施、档案建设

第二十一条社区消防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强

社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楼除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设置固定消

防设施外,还应配备以下消防器材:

每单元至少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4具;有条件的社区

每户居民家庭配备4公斤装ABC类干粉灭火器l具;每户配置自救滑

绳1副;

第二十三条各个社区要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卫室和值班室等设置

消防服务室,安装报警电话,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

水、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等工具,随时接受居民众的求助。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额外收取各种

费用。

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

书》档案。

(九)其他有关档案。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档案。

(二)防火检查档案。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第六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社区

消防宣传阵地,设置固定宣传设施:

(一)在社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

(二)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

(三)在每个居民楼旁设置消防宣传栏;

(四)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有线广播网络,负责平时的消防宣传和火

灾时的报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进

行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对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按

照部署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第二十九条社区应当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

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

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增强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定期组织

众到消防站参观,开展火场逃生演练,提高众的消防素质。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岗位

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社区年度综合检查、考核、

评比的内容。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

他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社区居委会的乡、镇,其社区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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