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基础的调查报告
治国必有法,无法必乱国。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否则,不仅是社
会动荡不安,而且生产受破坏,国民经济濒于崩溃。所以在寒假期间,深入到人
民法院当中,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了解一些生活中人们不守法的案例。虽然只
是短短的几天,却一深有感触。法律离我们似远但却非远。无论何时,我们都应
深知法律的意义和根本,且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
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主性。首先,立法
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立法
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
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
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
立法是一项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也
就是说,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一个普通
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
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比如要起草一部行政法,必须理
解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
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次,法律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处在应然状态,
适用法律,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
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国家领导人说过,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经济休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
现代化建设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
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制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
的价值追求,法的适用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
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因此,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人治社
会下,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掌权者的个人权威;是否适用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不
是依照通过民主协商制度的规则决定,而且凭少数掌权者的个人意志。这种社会
没有一个保证全面,严格地实施法律的有效机制。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律的权
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
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之一。美国法学
家博登海默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
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活,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
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
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
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
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涵
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我们所说
的守法,当然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
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守法首先得有法律意识,什么是法律意识呢?法律意识是法理学的一个概
念,所谓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
知识和思想等。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
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
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个人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
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广大民从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遵
守法律。《管子•任法》中讲:“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段话的大意是:君主创制法;官员执行法,
老百姓遵守法。在中世纪欧洲,专制统治者在形式上也被要求遵守法律,是守法
的主体。即所谓“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正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的行为,必须予
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载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表明,在我们人
民共和国里,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
都要遵守洗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段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
本利益的体现,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也是全体人民的根
本利益之所在。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体现在法律中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
实现。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老一代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就曾经语重心长的指
出“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
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为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遵守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法不守法,
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并且指出,当前国家干部不守法是个严重的问
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体现了党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的认识飞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为了实现这个方
略,不仅普通公民要守法,依法办事。给其他公民起模范领导带头号作用。这是
因为:一方面,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人民
众的心目中具有一种示范或榜样的作用。
如果他们不守法,不仅会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废法,而且会极大地破
坏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如果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带动广大
人民众认真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护法、宗尚法治的新风尚,为早
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条件。作为一个公民,如果犯了法,他就会意
识到犯法的后果,轻者受到社会舆论、道德的责备,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
每一个人都应认清法律的重要性,积极的遵守法律!
对于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受着高等教育,不仅应该遵纪守法,更应该有良好
的道德修养。可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法的例子屡见不鲜。这应该使我们深思,
检视自身,并以此为不能学习的对象,加强对法律的认识及修养,做一个遵守法
律的好学生,好公民!
综上所述,在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人们懂法,守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才能使中国发展得更好,更强大!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2:3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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