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
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的
问题,而是一个___。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
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
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
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
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一.从1991年——xx年
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年份36
92000xxxxxx件数2205224207
2227212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
18%20%15%21%25%23%24%(说明:因从xx年开始实行大民事
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
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
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
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
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
甚至达到了25%。①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
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
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
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
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
9%。(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
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
离婚的占5%。(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
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
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
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
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
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
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
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
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
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
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
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
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
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五)、通过判决或调
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三、
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网,、。〗(一)、举证困难。在证实
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
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
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
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
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
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二)、
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三)、缺席的比
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
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xx年
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
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
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
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
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
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
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
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
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
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
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
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___。随
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
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
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
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
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
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
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
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
致离婚。(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以前
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
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
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
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
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
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
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满足,有的想干脆
加以抛弃。(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
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
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
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
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
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
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
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
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
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
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
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从上面的分析表
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
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
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
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
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
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
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
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
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
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
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
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
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
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
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
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
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
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
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
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
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
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
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
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
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
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
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
“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
的特点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
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只
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
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
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
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
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
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
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
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
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
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
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这时起诉到法院,只
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
判决离婚。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
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
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
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
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
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
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
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
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5.第二次起诉在一
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
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
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
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
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
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
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
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四、思考与建议民
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
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
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
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
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一)、端正认识,抓
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
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
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
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
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
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
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
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
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
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
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
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
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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