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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月2日至3月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
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
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
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
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
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
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
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1国道
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
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
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
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
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
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
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
车次,至清晨时3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
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
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
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年2月,
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
认书.2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
法,赔偿损失3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
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
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
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
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
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
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
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
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
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
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
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
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
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年5月作出(2)密行初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
年2月在1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2)密行初
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
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
一中行终第,1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
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
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本文是针对大学生犯罪问题的法律社会调查报告,归作者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邮编126:_b@d.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
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
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
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
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
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
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
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
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您正
浏览的由第一·范·文)整理,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
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
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
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
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
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
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
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
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
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
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
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
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
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
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
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
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
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
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
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
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
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
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
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
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
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
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
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
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
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
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
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
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
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
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
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
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
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
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
里摔倒哪里站起来”,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
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
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
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
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
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
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
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
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
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
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
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
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
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
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
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
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
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
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
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
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
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
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
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
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
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
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
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
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
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
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
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
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
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
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
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
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
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
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
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
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
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
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
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
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
个别“害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
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
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
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
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
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
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
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
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
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
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
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
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
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
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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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0:3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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