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使用说明
为了规范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市统一的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现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区_____街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填写。应当注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如,江汉区新华街单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
会,分别在“____区”处填写“江汉”;在“____街”处填写“新华”;在“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填写“单洞”。
2、关于“编号”的填写。“[]____民调字第____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卷宗编号,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本(即台帐)
的登记顺序编号。“[]”内填写年度,如[2009]。“____民调字”,“新华单洞民调字”。
3、关于“卷宗类别”的填写。按照司法部所规定的“纠纷类别”分类填写。
4、关于“卷名”的填写。填写时,应当具体到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实际纠纷。如:×××与×××伤害纠纷、×××与×××债务纠纷。
5、关于“调解受理时间”和“调解结案时间”的填写。应当分别与《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受理时间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
的时间相同。
6、关于“调解员”的填写。应当填写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7、关于“保管期限”详见第十一条第一项。
8、关于“备注”的填写。主要是反映行政接边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
二、关于《目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序号”的填写。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如第“1”项的“文件名称”栏填写《调解申请表》;第“2”
项的“文件名称”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第“3”项的“文件名称”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可以简写为《调查
笔录》。如上类推延续下去。
2、关于“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页附物证袋”的填写。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有物证的应当
装进物证袋中装订在卷宗内,并填写实际袋数(“卷宗装订”详见第十一条第2项)。
三、关于《调解申请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
登记相同。
2、关于“对方当事人情况”的填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详细填写,也可以略写,但是不能不填写。必要时,双方当事
人应当注明联络方式及电话号码。
3、关于“纠纷事实”的填写。当事人可以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调查时,
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中反映出来。
4、关于“纠纷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填写。当事人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纠纷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与伤
害赔偿纠纷应当有相关的证明依据材料。
5、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必须由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代为填写,但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按右手食指印。
四、关于《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别”的填写。“纠纷类别”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纠纷类别”分类填写。
2、关于“当事人”的填写。与《调解申请书》的申请人填写的情况相同。
3、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
4、关于“调解处理结果”的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的具体结果,按照栏目要求“该纠纷按以下第___项方式处理”,分别选择
“不予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三种情况填写,不能同时出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情况。根据“经调解达成协议”
的履行方式,选择□现场履行、□分期履行、□其他方式,由登记人分别填写。登记时间分别为受理时间、调解达成协议的时间。
五、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方。
2、关于“事由”的填写。“事由”就是调查了解纠纷具体的情况,应当明确地填写,如×××与×××伤害纠纷、×××与×××债
务纠纷。
3、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的人员。“参加人”是
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查纠纷具体情况时的人员,可以是协助调解的人员。
4、关于“内容”的填写。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意,
5、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阅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指印确认无
误。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指印确认。“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
由他人代签。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
签名。“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名,注明调查日期至年月日。
六、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的使用说明第1条。
2、关于“事由”的填写。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的使用说明第2条。
3、关于“参加人”的填写。“参加人”是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人员。
4、关于“当事人”的填写。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
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5、关于“内容”的填写。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就争议问题展开的辩论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
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指印确认无误。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的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调解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参加人”也要签名。
“调解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名,注明
调解日期。
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名称和编号的填写。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上部应当注明调解该项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称;《人民
调解协议书》编号的填写与“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封面编号”的填写相同。
2、关于“当事人情况”的填写。“当事人”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详细地写清其“姓名”、
“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详细地写明其全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的登记注册相同;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明其姓名及其所任职务。
3、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核实的纠纷事实,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事项以及各自
的责任等简要地记明。
4、关于“协议内容”的填写。协议书要求明确、具体载明经调解达成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其词,不能以协议的形式
妨碍、限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5、关于“履行协议的方式”、“履行协议的地点”、“履行协议的期限”的填写。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要求明确,无歧义;协议履
行的期限要具体。
6、关于“协议书”需要的份数。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协议书的份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留存一份。所有的协议书都应当加盖人民
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书有两页或者两页以上时,应当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骑缝确认。
7、关于“当事人(签名)”的填写。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在栏目中签名。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8、关于“调解员(签名)”的填写。参与并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
八、关于《送达回证》的使用说明
1、关于“编号”的填写。即《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
2、关于“送达情况记录”的填写。受送达人(即甲方、乙方)在回证上分别签名。如果当事人是多人,可以在“备考”处签名并注明。
送达地址据实填写。如果是代收人代收的则由代收人签名。
3、《送达回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经当事人签字的协议书发送给当事人的凭证,作为卷宗材料保管
九、关于《回访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编号”的填写。同《送达回证》的使用说明第1条。
2、关于“回访方式”的填写。“回访人”应当注明回访当事人履行协议书的情况及其回访方式。如果是电话回访则应当注明电话号码。
3、关于“回访情况”的填写。回访人按照栏目要求,据实分别填写对甲方、乙方的回访情况,并签名。
十、关于《人民调解结案小结》的使用说明
1、关于《人民调解结案小结》的填写。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或者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
委托、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纷,在调解结束后,应当填写结案报告,将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2、关于“处理情况小结”的填写。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或者经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纷,鉴于
调解事项的特殊性,需要用《结案小结》的形式,对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
3、关于“法律(政策)依据”的填写。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或者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
纷,涉及法律(政策)的适用,在制作《结案小结》时,应当注明调解该项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政策),以保证调解的合法性。
十一、相关说明
1、关于“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两类。一类是三年,一般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所形成的“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三年。一类是长期(不少于十年),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经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部
门委托调解达成协议所形成的“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人民调解卷宗档案”属于“三年期”的,由司法所保管;“人
民调解卷宗档案”属于“长期”的,由司法所保管三年后,集中交由区司法局保管。超过保管期限的卷宗档案由区司法局统一销毁。
2、关于“人民调解卷宗档案”的装订。
(1)装订时间期限。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五天内,或者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经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书以后的三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
理成卷宗档案(以下称“卷宗档案”)。“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不能多事合订成一卷。
(2)装订方法。卷宗封面、封底将卷内材料相夹,以右边及下边整齐。左边为装订位置,采取三眼一线式装订,各眼间距为5-6cm。装
订线用细棉索线。装订线在卷宗背面打结,用白纸裁条将打结的装订线封贴,骑缝处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加封。
(3)装订规格。“卷宗档案”统一为A4规格。封面使用黄褐硬质纸,封底使用硬质纸。小于A4规格的纸质材料(包括调解过程中收
集的相关证据),可以将其粘贴A4规格的纸质材料上面;大于A4规格的,可以折叠成A4规格,注意在左边预留装订线的位置。
(4)装订顺序。“卷宗档案”的装订顺序按照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访、结案小结的时间顺序装订。凡公
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以及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文书函件,应当置于《结案小结》之前,以备查验。
(5)编写卷内页码。“卷宗档案”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内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在卷宗《目录》的“页次”栏内填写分类页码。
3、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人民调解卷宗档案”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调解卷宗”处
的正中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关于“纠纷类别”的规范填写。根据司法部4号表的“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分别定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
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交通赔偿
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其他纠纷等十七类纠纷。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21:0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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