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送达条款
1.法人注册地址、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并不当然能有效送达
一般原告起诉时,能够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被告地址,自然人是户
籍所在地,法人是注册地,但上述地址并不一定能有效送达,法院专递可
能会被退回/拒收。
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原、被告的基本诉权。就被告来说,其必须
知悉涉诉情况,因此在EMS专递投递至上述地址被退回的情况下,法院
仍须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邮寄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包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
2.被告拒绝应诉、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其送达地址不能在诉中有效确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基本确立
了现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送达确认制度的基础,而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是
这一制度的基石。但在被告逃避送达、拒绝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
在诉中让被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方式确认其送达地址,因此也就需要
穷尽一切可能送达方式让被告知悉正在进行的诉讼。
3.通过各种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拖延审理周期且须满足前
置条件
民事诉讼中,当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送达不到被告时,须进行公告送
达,公告期间一般为六十日,一个案件的审理因案情复杂,可能需要就多
份法律文书对被告进行多次公告送达。
这种送达方式,就时间上来说,拖延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造成了
不效率;就实际效果来说,第一未必能真正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涉诉信
息有效传达给被告,第二可能因为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未能满足形成程序
问题,被二审发回/改判,造成裁判的不稳定性和司法资源的浪费。1.诉前
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
干意见》第三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中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
地址。”该条文对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和规范。
关于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的法律性质的进一步明晰,可参考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诉陈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认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
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
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
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
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
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
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
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
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
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
址确认书》的效力。
2.约定送达条款须符合送达地址确认的实质要件
虽然该案明确了约定送达条款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果,
但还须符合实质要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明确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对送达地址
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的程序适用范围、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
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明确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的
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使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
后果。
具体到法律实务中,在撰写约定送达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条款中应列明送达地址具体信息。应当包括、详细地址以及
受送达人的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
传真号、、手机号、号等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2.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条款应当提示相关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
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
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
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条款应当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一般应经合同
确认的通知方式并经对方当事人收悉对送达地址进行变更,否则送达地址
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涉诉后当事人通过签署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方式提供了与合
同约定不一致的送达地址,则诉讼中以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
地址为准。
5.该条款必须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
该条款必须经当事人书面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如果系一方当事人事先定
制的约定送达格式条款,亦无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别提示,可能因格式条款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约定送达条款,不发生
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
6.关于电子送达的特别注意事项。原则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文书不适用于电子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
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
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此外,《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
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
供。
同时,印发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规
定了电子送达方式、范围和条件。该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
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
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
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
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
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上述意见对于法律规定作了突破,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判决书等法
律文书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电子送达情况下,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
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以及审理法院,
或者当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无法完成送达时,视为送达
时间应区别于传统送达方式。
7.应当明确约定送达条款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约定送达条款应同仲裁
/管辖条款等一致,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整体无效而无效。
综上,合同中设置约定送达条款是有必要的,其最大意义在于事先双
方对涉诉送达地址进行确认,一旦合同发生争议涉诉或提起仲裁,法院将
法律文书寄送至该地址并且无论发生何种情况,该种送达均对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9:2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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