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一)文字
一律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标准简化字。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
体字;文书名称用字,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用字应当用3号仿
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宋体字,可
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
一律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标点符号。
(三)数字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
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
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
帐、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如三角形、七上八
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等。
(5)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
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
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
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
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
者34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二、印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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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纸
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条件不具备的可暂时采用16开(即260
×185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
等票证用80克纸。
(二)页面
页面天头(上白边)为37±1mm;订口(左白边)为28±1mm;版心为156mm×225mm。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三)版式
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眉首: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组成。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
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文书名称,略宽于法院名称分散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
右对齐。
主体:即正文,位于案号下隔一行。
落款:由审判人员、成文时间和书记员组成。审判人员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
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标全年、月、日,“零”
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位于文书最后一页最后一行。
成文时间上、下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当文
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四)印鉴
诉讼文书应加盖院印。院印应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
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五)页码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
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
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六)装订
诉讼文书应左侧装订。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钉眼距书芯上下各四分之一
处,允许误差±4mm。平订钉锯与书背的距离为3mm~5mm。裁切成品尺寸误差±1mm,
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诉讼文书一律不盖骑缝章。
鲁高法【20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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