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作者:薛增奇
来源:《科技资讯》2012年第5期
薛增奇
(中国人保陕西分公司西安710038)
摘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秩序相对比较混乱,业务质量低;市场的不成熟,监管力量薄弱,破坏
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经营过程中扩大了成本和经营风险,致使保险企业利润相对比较低微,严
重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文章通过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分析研究,总结了我国保险
业的监管的发展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有力保险监管的对策。希望可以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借
鉴和指引。
关键词:保险监管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3791(2012)02(b)-0168-02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行业也加入全球化的行列。全球化不仅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的保
险行业既有各种机遇也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我国投资不仅面临本国的风险也面临国际风险,在这
时我国为了保险公司更好地经营发展,扩展其投资范围,这使保险公司有更好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了使保险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我们只有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力
度,才能更好的指引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一切可能出刊的
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
监管水平。
1现状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在过年的发展过程中监管工作在不断的完善,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
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和完善。
1.1市场混乱,业务效率低
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工作的力度比较小,在很多地方形成了价格竞争现象,这给保险行业的
每个公司都造成了利益的破坏,保险市场价格的混乱,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质量,给保险公
司的赔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很多地方更是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以公司的利益利用在个人感
情身上。这些现象严重的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利润,严重的导致了企业的亏损。
1.2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
有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不到位、资本金虚假或者与其业务规模不适应
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
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很多保险公
司,通过各种原因多用公司的准备金用来购置办公房、汽车等,严重的影响的公司正常的资金流
动,租代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2我国保险业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2.1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
我国保险公司的基本发展经历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
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三足鼎立的阶段;发展到现在基本形成以大保险公司为主小保险公司为辅的
多元化保险市场行业。到目前为止,保险行业依然存在着市场不规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分支机
构的设立,导致保险监管的审批花费较多等现象。
2.2市场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保险市场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逐渐的完善,不仅我国的保险市场涌现出一
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也有很多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但是
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在规模壮大的同时成熟,这个时期的保险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经营粗放,
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
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2.3市场的规范化阶段
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逐渐得到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强对于完善
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
“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
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2.4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
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也在不断的完善,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
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
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
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在监管部门
的监督之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更加的成熟和完善。
保险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
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3相关对策研究
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各种不利于保险市场发展的现象和行为,我国的保险监管工作在不断的
完善,在成熟的过程中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用来指引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
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保险经办中心
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
职能部门的强制代理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
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3.2法律制度建设
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
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
《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
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
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
3.3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保险监管的主要工作是为了纠正并且制止保险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时刻提醒并警示一些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且可以依法进行管理、教育、制裁,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还应加强
对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批和控制、财务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业务经营范围的界定和划分等方面的工
作。应当注意的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要遵循保险市场发育的内在规律,要防止过分依赖行政
力量的现象发生。保险监管工作是一个在工作中不断认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只
有在处理各种不同的问题当中才能不断的完善。
3.4加强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设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必要环节。保险经办人具有对保险市场熟悉、
处理问题针对性更强等特点。利用经纪人办理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种既方便又省
时省力的办法。由于多家保险公司的共同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提供了条件。
保险经纪人的活动不受区域限制,方便灵活,可打破保险经营中的地区性和行业性垄断,为公平竞
争创造条件。
4结语
保险行业的发展使保险的竞争和信息化不断的发展,保险和证券、银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系。这些行业的交叉区域出现了监管工作的空白。这就需要保险市场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的提高
和完善。需要各个行业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相互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定期进行相互交流磋商。同
时也要加强国际市场的交流和合作,及时的掌握国际大市场的最新动向和国际及时接轨才能使我
国保险业的监管工作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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