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与版权
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虽已取得不小成就,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陈
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的分析可知,数字化作品的
版权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何在向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与版权保护之
间保持平衡,是立法界、司法界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面临的课题。
标签:数字图书馆;版权;启示
一
我国自1997年正式揭开数字图书馆建设序幕以来,相关项目和研究计划层
出不穷,如公共图书馆系统的“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
教育系统的“教育部数字图书馆攻关计划”,科研图书馆系统的“国家科学数字图
书馆(ChineseationalScienceDigitalLibrary,简称CSDL),跨系统联合建设项目
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北京中关村虚拟图书馆”,以及民间资本投资的
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书生之家”、“超星数字图书馆”等等,在短短几年内,从研
究试验转入实质性的建设,取得很大的进展。
但是,像任何事物在前进进程中都会遇到问题一样,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也会出现各种问题。
比如版权问题。北大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版权侵权
纠纷案,就是一例。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北大教授陈兴
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版权侵权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8万元。
另外,200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
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七位著名知识产权专家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
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是继著名刑法专家陈兴良后再次诉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
案。案件正在审理当中①。
二
在“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将国家图
书馆的藏书——其中包括原告的三部著作,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并在网络空间进行
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则辩称这是在传播知识
不能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有权据此限制他人未经
许可使用其作品。这种限制,只有在社会公众接触作品的范围扩大到足以影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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