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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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各层法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执行不能案
例,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办事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对债务的双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债务人
有时也会因为过重的债务无法正常生活,甚至部分债权人过当行使
债权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的频有发生。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的缺失造成了债务双方达不到某种缓冲平衡,而欧美西方国家,日韩
等亚洲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则早已颁布实施个人破产法律,它
们对我们国家的立法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中个人信用贷款、商贸以
关键词:执行不能;个人破产;市场经济;
及消费等个人经济行为进入市场的方式日益增多,个人破产法律制
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缺失给经济的健康运行、法律
判决的有力执行等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伴随着近年来银行,金融机构
联合征信系统的搭建,个人信用系统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些发展
都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大多数的个人破产原因可能基
于投资失败、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亏本、上当受骗、对市场误判等。还
有一些则是因为地震、台风等的自然灾害,为人类不可抗力所致。这
些个人商业行为的判断失误,以及自然灾害的侵害,导致个人经济状
况不佳,负债累累。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呼吁
在我国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为了让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出
来,不过与此同时还引起人们关于债权人债权保障的担忧。因此,关
于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不仅要求我们对现有的破产制度的立法、学
说以及理论进行解读,并对西方国家的破产制度进行吸收和借鉴,以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
义。
(一)首先,在破产法律立法例上,目前主要分为一般破产主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两种破产机制。而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
的都是一般破产主义,只有少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还是商人破
产主义。而当前的趋势就是,随着近年来各个国家关于破产法的理论
研究具有了越来越新的研究成果。那些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的大陆系国
家也逐渐已经开始放弃传统立法例,转由向一般破产主义的方向靠
拢,诸多发展中国家都开始纷纷建立了属于本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而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算是属于商事法人破产主义,
仅仅规定了具有企业性质的法人组织才能适用我国现有的破产法规
定。可以说,我国目前所颁布实施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较为狭隘的,
已经逐渐难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应予以扩大破产主体的适用范
围。关于扩大我国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基本方面,其实就是个人主体是
否需要接受破产法的调整?答案是肯定的。
(二)可以知道的是,我国的《破产法(试行)》和新《破产法》,
主体适用都包括是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
出资人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当然自然人也并不适用于
此,这种立法实践和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所采用的通常的两大破产
立法主义相比,其适用范围显得有些过于狭窄。
即使是适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并不能排除破产制度适
用于一些以个人或非法人团体形式存在的商人,其适用范围也远远
大于我国《破产法(试行)》和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随着近年
来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
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如雨后春笋一
样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必定将大量存在,这些个人
主体也需要得到破产法的调整,其他也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
我国关于自然人破产的理论最早开始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
二、我国迟迟没有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
当时的理论界存在两种对相对立的观点,即支持说和说。支持说的
主要代表如许熔先生,主张对于个利之保护[2];而持观点的王凤瀛
先生主张金钱及其他不特定物,不容有履行不能藻之观念。关于我国
应否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之争论则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该争论曾伴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订
以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而达到最高点,但
最终以派观点的取胜而暂告一段落。
三、结论
个人的银行信贷、商贸、以及各类型的信用贷款等超前消费
方式逐渐变得普遍,在此种消费方式发展的进程中就会有一部分个
人作为诚实但不幸的消费者被市场淘汰,伴随着近年来我国信用体
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个人税务不断透明化,建立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保障个人因为对市场判断失误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
的破产已经可以提上立法日程。
[1]许熔.债权人或受害者的请求权完全被限制[J].法学会杂志,
参考文献
1922(7).
[2]王凤藻.金钱或其他不特定的债务人,若因事变,暂时无
力偿还,是否为减免或延期的原因所依[J].法学会杂志,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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