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_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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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按揭条件)

论文_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分院名称:

学生学号:

长春师范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社科类)

题目: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专业:

作者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2013年3月

目录

承诺保证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录.......................................................Ⅳ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1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1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各国立法例.....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契约行为说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单方行为说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两学说适用比较之单方行为说的优

势..........................

四、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

(一)我国的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建议

...............................

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释文献

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14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浅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于显赫

悬赏一词在《辞海》中被定义为“出具赏格,招人应征”,语源出自《盐

铁论•除狭》:“悬赏以待功,序爵以俟员。”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其被解释为:用

金钱等悬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人帮助做某事。悬赏广告在我国古代秦朝时即有

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更为常见,其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譬如寻人启事、

悬赏启事及有奖竞猜等等。悬赏广告,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具有强大的社

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但随着悬赏广告的广泛应用,由悬赏广告所引起的纠纷和

争议更是屡见不鲜。由于我国在法律并未对悬赏广告做出具体规定,法院判决

时的理论依据也各不相同,导致司法实践的判决出入也很大。准确地给悬赏广

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

理论争议主要体现在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及构成要件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对悬赏广告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但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

指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人对其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第一,悬赏人以广告的方式做出了悬赏广告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悬赏

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毋庸置疑的;广告的形式,可以是电视、公告、印刷品、

等;这种意思表示自行完成即成立。第二,该意思表示的对象是针对

特定或不特定的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第三,悬赏广告必须具备赏格,即

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质上的奖励。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

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第四,须由相对人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

为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悬赏

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其行为可以使

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寻人启事、举报通缉逃犯及征集创作

作品等。

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及各国立法例

(一)契约行为说及欧美法系国家立法状况

要对契约行为说有正确理解,首先要知道契约的意义。契约为法律行为一

种,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此种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意思表

示,其在前者称为要约,其在后者称为承诺。契约行为说又称要约说,契约行

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独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则必有

要约和承诺;在悬赏广告中,要约的体现就是悬赏人是以广告的形式做出意思

表示,只要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则构成承诺,继而合同成立,

悬赏人依此履行支付之义务,行为人依此享有主张报酬之权利。契约行为说是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发展起来,私法自治原则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给合同双方以私人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契约行为说理论支持和现实依据。

美法系国家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主张契约行为说。英美法中的悬赏

广告是指要约人通过广告等方式设置酬金征寻他人履行特定义务的特殊要约。

英国没有法律行为的概念,主张合同是契约。[1]美国在《美国合同法重述》中则

写明,契约是指一个或一系列允诺,法律对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

意义上积极承认契约履行为义务。纵观其立法状况,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公开的

要约似为恰当[2]。日本不仅在内容上主张契约行为说,更在立法体例上有所体现,

在日本民法典“契约的成立”一节中即对悬赏广告作出明确规定,其主张悬赏

广告构成向不特定人的要约,而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构成承诺,基于要约和承

诺两种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即契约成立。故而日本主张契约行为说,但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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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行为人在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情况下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3]

(二)单方行为说及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状况

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

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追认

无权代理及单方免除债务等行为都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说又叫单独行为说或

单方法律行为说,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广告,悬

赏人的悬赏广告行为一经做出,即负有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义

务,而不需要指定行为的相对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并且悬赏人不具有任何契约

行为说主张的合同权利,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不必负

担任何合同义务。一旦悬赏人允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那么行

为人只要完成了特定行为就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报酬,而不需要对其做出有效承

诺。以单方法律行为来定性悬赏广告,不仅从学理上客服了契约行为说的不足,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更便于操作也更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均采用单方行为说。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德国除在立

法理由书中作出说明外,还在民法典中将悬赏广告规定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中

第七章第九节的第657条至661条对悬赏广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广

告方式作出公开宣告,只要悬赏广告相对人自行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某种行

为,即可依照悬赏广告向悬赏人主张支付报酬,而悬赏人无权对悬赏广告的知

晓情况、知晓时间、知晓程度作出任何考察,充分体现了对付出实际劳动的行

[4]为人的利益的有效保护。《意大利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条款,

但其“第1989条的规定常常被认为可以适用于悬赏广告”,即悬赏人一旦以广

告的方式作出对处于其限定情况的人或者完成限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受其

约束及履行债务即悬赏人一旦做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受到其约束及负担因

其而产生的债务。[5]

此外,瑞士在其债务法中也同样主张单方行为说,瑞士民法在立法体例上虽

然与日本相同,但瑞士最高法院认为依悬赏广告之内容,即使行为人在完成行

为前不知道悬赏广告之存在的,同样有权主张报酬。与其他国家稍有不同的是,

《瑞士民法典》在肯定悬赏广告效力的基础上,更强调捡拾人将拾得物积极归

还失主或上交警署和保管的义务,并通过具体条款保护拾得人因保管拾得务而

[6]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赔偿损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同样被认可为单方行为说的

国家还有俄罗斯,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055条予以体现。但在该法中,更

明确了悬赏广告的内容范围,扩大了行为人取得报酬的行为方式,并提出在能

确定悬赏人之条件下,即履行给付义务。[7]对于台湾民法关于悬赏广告的态度历

来争议很大,虽然台湾民法在体裁上仿日本、瑞典之例,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

约通则,在细究其内容则实际上采用单方行为说,在修正前的民法典中即有所

体现,而且发展得更为完善,区分了数人完成该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的请求报

酬支付权等内容。[8]

三、两学说适用比较之单方行为说的优势

(一)采用单方行为说,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实现民法的立法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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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概念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

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尤其是通过严肃性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形式

发出的悬赏广告,应认为具有较强之社会公信力,一经发出,悬赏人即不得随

意撤回、变更或撤销。悬赏广告有别于不具有公信力的戏谑行为。如若采用契

约行为说,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则悬赏人可以在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前随意

撤回、变更或撤销其要约,如此,将难免使那些善意信赖广告而已开始着手完

成指定行为的人受到损害。所以,为维护公众的信赖和期待,确保交易的安全

和快速,采用单方行为说较契约行为说更为有利。

(二)采用单方行为说,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对悬赏人主张报酬请求

权。

但与此相反,根据契约行为说,要约和承诺生效的前提及民事主体双方意

思表示自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的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并

受其约束,这样就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即使

他们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因欠缺意思表示能力而无效,无法取得悬赏

报酬。这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会对悬

赏广告的相对人一方形成过多限制和风险,最终不利于悬赏人请求帮助的要求

的实现,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健康和快速完成。而采用单方法律说,悬赏人受其

单方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则是一种事实行为,

故而不受相对人的民事能力和意思表示的限制,只要相对人在悬赏广告的有效

期内完成了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三)采用单方行为说,有助于保护因不知该悬赏广告的存在而

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的悬赏广告相对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根据契约行为说,合同是由要约和承诺共同组成,两个意思表示缺一不可,

但承诺是指针对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前提下,而去

说明该行为是针对悬赏广告之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显然是无稽之谈,故而对

于那些不知有悬赏广告而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的悬赏广告相对人来说,其

不知要约而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欠缺承诺的意思表示无效,故也不能取得

悬赏报酬。这很明显不利于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的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是违

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据单方行为说,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意

味着只要悬赏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做出同意与否即能发生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样,即使行为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

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人仍能取得对悬赏人的报酬请求权,体现民

法中公平的原则。

(四)采用单方行为说,有助于防止悬赏广告相对人因不知悬赏

人撤回或撤销悬赏广告而丧失的报酬请求权。

悬赏广告因系悬赏人在自治基础上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发布即告成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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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与否,悬赏人都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而负担债务,且不得撤回或撤销。而采用契约行为说,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构

成要约,必须以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构成承诺,这一契

约才宣告成立,悬赏广告始构成对悬赏人的约束,且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要约

可以撤回和撤销。但是下采用契约行为说的前提下,究竟在何种情形方能认为

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不一致,这很容易会导致悬赏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

滥用撤回或者撤销权,并以此对抗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单方行为说认为任何

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

承诺行为,只要完成指定行为既享有报酬请求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此将变

得简单明确,从而避免了契约说可能引起的争议和对行为人保护的欠缺,进而

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相对于前者,采用单方法律说对悬赏人的约束力更

强,悬赏广告相对人取得报酬的可能性更大。

(五)采用单方行为说,可以避免悬赏广告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

所指定之行为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难题。

按照契约行为说,悬赏广告乃悬赏人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要约,

相对人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为承诺,在当事人之间则成立合同关系,如此

一来,悬赏人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与相对人交付行为成果之义务是否是给付与

对待给付关系,从而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容易产生异议。依照我

国《民法通则》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所有人依然享有所有权,即拾得人不

得享有留置权和抗辩权。此处若采用契约行为说,则会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冲突的尴尬局面,拾得人已然构成了无权占有,何来主张支付报酬请求权的

抗辩之说?而采用单方行为说则不会产生上述问题,不仅避免能否适用同时履

行抗辩问题,而且还避免其在悬赏人不履行给付报酬义务时,拒绝完成悬赏广

告指定行为成果的弊端,进而造成的悬赏人的利益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悬赏人

的合法权益。

(六)采用单方行为说与我国立法体系相切合,因我国属大陆法

系立法体系。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单方行为说,英美法系

国家主要采用契约行为说。这两大法系的争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英美法国

等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

约。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

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明文规

定,我国属大陆法系,从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切合我国整

个的立法体例。

四、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我国的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因当时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均不完善,并未

涉及;1994年出台的《广告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商业广告,并不包括悬赏广告。

其后在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纠纷中,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明显不同的判决,

前者不承认悬赏广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后者则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判决为

要约。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起草时期,专家学者对合同法应

否规定该制度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9]1999年3月1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最终采取放弃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的较保守

的态度。在此之后的悬赏广告纠纷不断发生,其中对于鲁瑞庚与东湾市公安局

的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二审法院依据不同的法条作出相似的判决,即都

[10]判决认定了悬赏广告效力的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其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2009

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

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

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可谓弥补了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缺失,

但仅此难以判断司法解释对悬赏广告性质的态度,其并未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

已久的悬赏广告之性质予以明确。

(二)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建议

第一,鉴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对悬赏广告性质界定存在的漏洞,为合理调整悬赏广告法

律关系,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在债权编总则中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独行为,列为

单方允诺之一种。具体规定可考虑置于《分则》部分,单设一章进行。第二,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内容,包括悬赏广告的概念、成立时间、撤回、

变更、撤销、报酬请求权、给付酬金的幅度及优等悬赏广告等相关问题。第三,

“登记”被广泛的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种类繁多,作用不同。悬赏广告受众的

不特定性,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形式,在悬赏人有证据证明反驳对方请求的主

张时,则悬赏人就能更改广告意思。因此我们在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形

式,可能对于悬赏广告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作用。

结论

本文首先通过对悬赏广告的理论概述问题的具体阐述,明确了悬赏广告本

质内涵;其次通过各国的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角度具体评述了关于悬赏广告的

两种争议学说,即契约行为说和单方行为说;再次,两学说相较而言,单方行

为说更具有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优势;最后,加强对悬赏广告的具体立法已

然迫在眉睫。总之,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导致不可能囊括各种层出不穷的纠纷,

针对悬赏广告,我国目前可供遵循的法律只能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具

体明确的条文限定,很自然导致无法可依,不利于严肃执法,不利于法律威严,

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我们提高解决这类问题的综合能力,有助

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注释文献

[1]《英国法律释义》.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RESTATEMET(SECOD)OFCOTRACTS》.“Acontractisa

promiseorasetofpromisesforthebreachofwhichthelawgivesaremedy,or

theperformanceofwhichthelawinsomewayrecognizes

asaduty.”

[3]《最新日本民法》.渠涛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4]《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页.

[5]《意大利民法典》第1989条规定,“向公众作出向处于特定情况下之

人或者完成特定行为之人给付的允诺,一经向社会公众作出立即受到约束。”

[6]《瑞士债法典》第8条规定:“以悬赏广告或广告定有一定之报酬者,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对于为其行为之人,须按广告所定者,给付报酬。”

[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

页.

[8]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门1997年4月印行之“民法债编部分原文暨民法

债编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正条文第164条时,明示悬赏广告之性质为契约.

[9]参见《公报》1995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0]参见《公报》2003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

[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3]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

[4]梁慧星.民法总论13.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

[6]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胡长清.民法债编总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8.

[8]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9]李仁玉.民法[M].法律出版社,2001.

[10]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致谢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美好的四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很庆幸在我人生中

重要的四年是在长春师范学院中度过,在这里不仅学到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

做人的道理。人无感恩之心,不会体会到生活给我们的每一次馈赠和厚爱。

首先感谢的是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如果没有您们在

我就读期间的无私帮助和关怀,不知道我会在学习和生活中走多少弯路,是你

们渊博的学识和敬业之心打开我们的视野,看到一个更美的世界。

由衷感谢我的导师刘思萌讲师,感谢她在大学四年中所给予我的教诲和帮

助。是她的每一次认真态度,每一次倾心相助,每一次关怀备至,我都铭记在

心,并将伴我人生之旅。

感谢答辩小组的全体老师,在答辩过程中给我提出了宝贵意见,使我的论

长春师范学院(毕业论文)

文更加完善。

感谢四年相处的同窗,是你们让我体味那份惺惺相惜,那份天涯比邻,那

份真诚无价。

此外,在论文写作中,从中外的专家、学者的著作中,汲取许多知识,充

实了论文的内涵,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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