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以肖像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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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人身权的一种,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大众普
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总则》中的更新条款也显示出,现今立法
上对人身权利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对
各项人身权利的保护都有不足之处。本文对肖像权法律保护上面临的
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自然人的肖像权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间接或直接
受到侵犯,而由于现有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完备,民众法律
意识薄弱,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剧了肖像权被侵害的现状等原因,
受侵害方却无法完全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肖像权,不仅
要加强对各项人身权利的立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还要提高
民众的维权意识,联合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出力。
关键词:人身权利;肖像权;侵权认定;法律保护;
从定义的角度来看,肖像是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如雕
一、肖像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塑、摄影、绘画等方式,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从而反
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本人
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肖像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人格权之一,在法律层面上,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都具有很强的专有性质,并且因其专有权的特性
而排斥他人侵犯。肖像权包括权利人对自身肖像享有的在占有、制作、
使用和处分等多方面的专有权,并且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
情况下,非法拥有、使用其肖像或对其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若未
经肖像权人许可,即使不是将他人肖像用作商业盈利等侵害权利人直
接利益的行为,也可能会使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如不经本人同
意而使用照相机、摄影机等器材对自然人强行进行拍照、摄影,就是
侵犯了自然人的肖像专有权。原则上只有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形
象才允许被传播或公开展示。但事实上,由于法律意识的普遍缺失,
人们大多不清楚自身肖像权受保护的范围,在其肖像权被侵犯时,肖
像权人对于其权利受损的事实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认识。
学理上对肖像权概念的理解并不等同于法律对肖像权所保护
的内容,不是所有损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认可的侵犯
肖像权的行为,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存在限定范围。常见的如摄影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特殊职业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摄影或摄像,
就属于违法阻却的特殊情况。像家、影视和体育明星、参加游行示
威和公开演讲的人,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或参与公共活动
时,不得他人拍照;如重大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有特殊新闻价值
的人,不得记者的善意拍照;嫌疑犯不得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
的拍照等。
更多的情况下,当行为人实施了有损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了自然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但却因为此前对于肖
像权侵权的认定,包含对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考量,若不涉及商业
利益,则权利人无法凭借现有法条来维护相应权益,这使得肖像权益
的维护仿佛只存在于公众人物中,普通民众并没有维护肖像权的必要。
可实际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肖像权也时刻处在被侵害的危险中,很多
行为客观上都会造成侵害自然人其他人身权利的结果,如散播他人丑
照影响了他人的名誉权等,只是权利人和行为人对此都并没有认知。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的厘定进行了许多
研究和探讨,现今基本已经达成通说,认为营利目的并不是构成肖像
权侵权的必要条件,即若当事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自己
的肖像权,即便行为人没有出于盈利的目的利用当事人的肖像赚取商
业利益,权利人也可主张对自己肖像权及其他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
要求行为人停止继续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可即便如此,在司法实务
中,依然存在很多使肖像权保护难以落实的现实问题。
现如今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权,体现在自然人肖像的人格利益
二、肖像权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
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在司法实务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存
在诸多问题,其原因来自很多方面。
首先,我国法律涉及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保护内容的法律条款
并不多,如《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20条、《民法总则》第110
条和最高院发布的《民通意见》第139条中,对于人身权益侵害类案
件的处理和赔偿标准也未做出细化规定,大多只是兜底性条款,可见
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有限,且现有条款缺乏可操作
性。而且行为人在实行某项侵权行为时,往往权利人的姓名权、名誉
权等其他人身权利会和肖像权同时受到损害,这使得实务中更难确定
具体赔偿标准,不利于解决当事人间的赔偿争议。
其次,各类社会媒体给肖像权的保护造成了不利的引导。社
会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登载他人的肖像或其他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但这
是由于媒体记者的特殊身份或者被刊登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形成了
肖像权侵犯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民众对于他人肖像被公开发布的形式
却因此变得习以为常,甚至有行为人做出了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却
不自知。
再次,网络发展也使得肖像权面临侵害的危险加剧。网络独
有的传播形式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各方面都被赋予
了不同于以往的涵义,也促使了侵权方式的多样化,而法律本身具有
滞后性,面对各种新式的侵权,若无具体法律依据,司法工作人员也
会束手无策。
最后,民众普遍缺乏对于肖像权等各项人身权利的维权意识。
由于法律教育普及困难,只有物权、债权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
范是被大众所熟知的,人身权利却总会被权利人忽视,何况更多时候
权利人在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并不自知,又何谈主动维权。
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身权利的内涵愈发丰富,《民
三、对肖像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法总则》中的相关修改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视。面对
日新月异的侵权形式,法律也需要尽快完善立法,以防侵权人利用法
律漏洞肆意损害他益,为了更好的保护肖像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
益,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各项人身权益侵权的救济方式,完善肖
像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规定。如在民法法规中增设专门的有关人身权
利的章节编制,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完善侵权程度的认定机制,让
司法人员有法可依,减少当事人的争议。
其次,应该加强社会媒体与网络传媒的正面引导作用。应呼
吁各类媒体配合法制建设,辅助官方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如增设法律
角或法律科普等相关专栏,增加对各方面经典案例的追踪报道等,潜
移默化地增加民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积累。
再次,应加强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
可以考虑在初、高中学校增设相关法律科普职位和课程,提高学生及
教师团队的法律意识,增加民众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法律知识的
普及应该从小抓起,在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就使其逐步接触法律知识,
让法制思想对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建立起积极作用。
民法总则中的相关修改已经体现了立法者对人身权利保护的
四、结语
重视,大众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积极保护自己的各项人身权利。虽然我国关于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立
法保护还不够完备,仍然存在争议及法律漏洞,但随着我国不断进步
的法律意识和不断发展的法制进程,中国特法制体系一定会日益
完备,我们作为普通民众中的一员,也应该力所能及的帮助社会加强
法制建设,同立法者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和谐稳定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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