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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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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一《国内私立法律的历史发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

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

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

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

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

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

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

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

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

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

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

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

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

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

并总结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

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

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

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

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

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

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

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

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

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

办学渠道、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

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

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

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

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

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

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

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

《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

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

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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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

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

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

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

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

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

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

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

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

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

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

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

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

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

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

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

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

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

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

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

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

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

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

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

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

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

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

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

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

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

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

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

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

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

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

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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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

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

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

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

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

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

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

《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

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

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

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

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

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

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

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

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

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

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

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

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

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

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

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

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

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

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

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

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

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

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

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

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

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

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

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

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

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

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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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

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

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

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

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

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

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

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

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

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

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

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

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

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

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

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

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

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

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

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

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

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

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

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

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

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

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

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

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

《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

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

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

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

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

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

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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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

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

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

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

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新

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

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

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

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

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

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

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

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

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

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

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

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

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

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

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

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

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

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

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

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

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

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

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

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

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

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

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

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

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

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

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

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

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

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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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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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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