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法官论坛》第期

更新时间:2024-11-07 06:44: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助学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以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案例为范本的研究

文/陈一娟

引言

近年来,有关法律原则适用及其相关问题的讨

论,构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论题.理论界和实务界

的研究大都习惯于以西方盛行的审判方式,作为当

下及未来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在这样的研究

立场下,有关法律原则适用的讨论,大致被归入价

值评判与制度设计这两个维度之中。事实上,研究

中国现有的审判方式,不仅可以倚重于价值评判和

制度建构这两条路径,还可以在实际案例中对当代

中国的审判方式进行透视。

正当笔者筹划着搜集案例的时候,发现了浙江

高院自2007年以来编写的《案例指导》.它所刊登

的每一个案例都经过报送法院详细论证,并由省高

院进行筛选和评析,具有真实性、典型性、权威性

和公正性的特点.大致权衡一下即可明白,如果自己

去搜集,也许还不能获得《案例指导》中已经记载

下来的案例信息,再加上搜集以及各种环节所花费

的综合成本,充分利用这份已有的资料进行研究,

也许是一个更加明智的选择。虽然,这份资料会限

制观察的视野,会在很大程度上销蚀感性认识和切

身体验,从而为实际研究造成某些局限。但是,这

种研究方式也可以体现为一个基本特:通过对

《案例指导》范例文本的深度解读和学理阐释,来

推进对于一种审判方式的理解和把握,因为它记载

的是2007-2009年浙江省范围内的审判方式的样

本,具有真实性.

一、问题的提出:规则的局限性

法官裁判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通常所

说的“依法审判"是指依法律规则裁判,而没有论

及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然而,法律规则仅借助文

字形式来表达,规则体系不会天天发生变化①,社

会生活却丰富多彩且不断变化,将固定化的、普适

性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多样且多变的具体个案,自然

会出现矛盾。法律规则适用的不周延性、滞后性和

不和目的性,决定了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成为现

代司法之需。

然而,法律原则究竟具有怎样的本质内涵,它

1

可以有怎样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存在是否以法律

文本为限,它的数目是否固定?深入研究法律原则

的本质内涵和存在样态,对于我们正确理解、把握

和适用法律原则,进而消解对于法律原则适用带来

的许多困惑都非常必要.

(一)法律原则的本质探源

通过研习相关的理论著述,不难发现,我国学

界对“法律原则”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张文

显将其界定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舒国滢认

为,要澄清法律原则的语义,必须讨论其与法律原

理、法律规则、公共政策等概念之间的联系.谢晖

认为,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观察和理解法律原

则问题。从这些存在差异的概念定义可知,法律原

则至少具有三个层面的本质内涵:首先,法律原则

是直接源自法律规定的公理,是法律体系中综合

性、统领性、基础性的准则;其次,法律原则是能

够从既有法律中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来的应然的法

律精神和法律意旨;再次,法律原则反映事物的本

然之理,它是社会道德要求中极具共识的部分。

(二)法律原则的一个分类

对应于三个层面的本质内涵,法律原则可划分

为三种存在形态②:“存于法律明文之法律原则”,

即第一个层面的法律原则,是指既有法律文本中直

接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存于法律基础之法律原

则",即第二个层面的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必然

内涵和基本意旨。这类法律原则不是以文字表述形

式规定在法律文本中,而是以立法意旨形式隐含于

法律规范基础中,需要综合立法背景、具体案件事

实去获得。“存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原则",即第三个

层面的法律原则,是与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相关的

价值观念和事物固有之理。这类法律原则既不是法

律的明文规定,也不能明显地从法律规定中推得,

其拘束力存在于法律职业和公众的思想意识之中。

二、原则的引入:作为弥补规则缺陷的司法手

由前述分析可知,法律原则内涵抽象、外延宽

泛,具有高度概括性,那么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否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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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是否可能造成法官滥用

自由裁量权?基于法律原则承载的这些争论和分

歧,我们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取2007-2009年《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刊登的案例为主要样

本,以某区法院法官为调查对象,对法律原则在审

判实践中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

(一)以《案例指导》案例范本为视角

据统计,2007—2009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案例指导》刊登的117个案例中,直接或间接

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有27个,占指导案例总

数的23.08%,具体情况见表-1:

【表—1】2007-2009年度《案例指导》案例

适用原则裁判的情况

问题二:出现下列何种情形,你会考虑援引法

律原则进行裁判?

选项

有明确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模糊不清

法律规则相互冲突

无明确的法律规则

人数

5

40

44

59

比例

8.2%

65.6%

72。1%

96。7%

问题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原则对个案进

行裁判的做法,你认为存在哪些问题?

选项

很好,没有问题

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不符合依法审判的精神,应禁止

人数

4

49

8

比例

6。6%

80。

3%

13。

1%

统计项目《案例指导》选登案例的数据

选登的案裁判中援引原所占

年份

件总数则的案件数③比例

2007年度3710

27.03%

2008年度

2009年度

总计

28

52

117

7

10

27

25。

00%

19。

23%

23.08%

由表可知,2007—2009年《案例指导》选登

的117个典型案例中,有27个援引了法律原则进

行裁判.通过梳理和总结这27个典型案例,我们发

现,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是原则适用的主要场域,因

为在此情形下既没有现存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也

没有可供参考类似案件.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柔性规

制手段具有极高的涵摄面和包容性,有效弥补了法

律规则适用的模糊地带和漏洞,维护了法律解决纠

纷的完全性。

(二)以法官的认知情况为视角

作为司法裁判制度“演绎者”的法官,是如

何看待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情况的呢?围

绕这一问题,以问卷形式在某基层法院展开调查。

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客观真实,调查以不记名问卷形

式进行。该基层法院现共有法官68名,本次调查

共发出问卷68份,收回61份。调查结果归纳如

下:

问题一:你有没有直接援引法律原则对个案进

行过裁判?

选项

没有

人数

48

13

比例

78。7%

21。3%

2

由调查结果可见,大多数法官认为可援引法律

原则进行裁判,尤其是在法律规则缺失时,96.7%

的法官援引法律原则对个案进行裁判。可见,在“无

规则可循"时,法官们并不借口规则缺位而放弃对

该案件的评价,而是努力寻具有更强支持理由的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同时,有80.3%的法官认为

适用法律原则对个案进行裁判缺乏规范性和统一

性,因此,如何完善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和途径,

最大程度地消解原则裁判可能带来的主观恣意性,

是我们应该努力的。

三、原则的适用:具体化和充分论证

将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克服规则局限性的手段

引入,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但如果具有概括性且数

目不确定的法律原则的适用不受任何限制,它要么

沦为空洞的口号,要么成为法官实现个人主观理想

和偏好的工具,司法过程也会如同脱缰的野马恣意

横行。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们采取“具

体化”和“充分论证"的适用方法.

(一)具体化

具体化(Specification),原是一种英语翻译方

法,是指采用明确具体的方式来翻译原文中较为概

括化的表达。译者根据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联系,对

英语原文中比较概括的词句,用汉语里含义明确的

词句加以表达,使原文比较抽象、空泛和笼统的表

达变得比较实在、具体和明确.

很显然,将“具体化"方法运用到原则裁判领

域,是必要和可能的。首先,法律原则不区分构成

要件和法律后果,没有法律规范所必要的确定性和

明确性,须进一步具体化后才能适用于个案。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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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不同层面的本质内涵决定了法律原则是

区分位阶的,上位原则须通过不断的具体化过程才

能发展为特定的下位原则。

法律原则具体化可分为四个阶段:(1)尽可能

全面地出具体个案应予适用的法律原则;(2)寻

这些有待适用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一系列“下位

原则";(3)查验法律规则的落实是否背离法律原

则,建构新的裁判依据;(4)结合个案考量新的裁判

依据的合理性,进而对案件作出具体判决。④

(二)充分论证

在法律领域,论证(Justification)是指举出依据

和理由以支持某项法律主张或法律判断。“法律

原则是需要去证成的东西”,⑤其模糊的结构、抽象

的内容以及所涉价值判断的主观性,都决定了在适

用法律原则时,除了要区分不同的具体化阶段,还

须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充分论证对外开示法官适用

原则的思维进路。根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论

证可分为证明性论证和论辩性论证。⑥

1.证明性论证

证明性论证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前提是一些

被设定为真的命题。在司法实践中,则意味着制定

法为当下的事实情况提供了必定为真的法律规则

作为前提,只要加之有效推理形式的运用,即获得

真实可靠的推理结论。以下结合《案例指导》2009

年第1期《朱跃详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

案》来展示证明性论证过程:

【案例】朱学金、赵香园夫妇(以下简称朱氏

夫妇)为参加旧村改造安置用地的招投标,于2003

年11月15日向朱忠兴(以下简称朱子)出具借

条一份:向其子朱忠兴借款1365000元,按银行

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计息。2003年11月11日,朱

子向朱跃祥出具借条一份:朱子向朱跃祥借款人民

币1500000元整,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息。

2007年9月1日,朱子与朱跃祥达成一份《债权

转让协议》,约定将朱子享有的朱氏夫妇1365000

元借款本息转让给朱跃祥以抵销朱子尚欠借款的

部分本息。2007年9月14日朱子向朱氏夫妇邮

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2007年9月26日,朱

跃祥向朱氏夫妇邮寄催款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

书,但朱氏夫妇拒绝签收。朱跃祥起诉要求朱氏夫

妇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一审法院认为

朱子与朱氏夫妇间借款真实,应受法律保护;朱子

与朱跃祥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且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据此判决朱氏夫

妇向朱跃祥归本还息.

3

该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朱氏夫妇与朱子间借贷

关系有效,其说理过程可简化为如下三段论:

对于所有借贷案件而言,若其系意思自治,则有效。

朱氏夫妇与朱子之借贷属意思自治。

因此,朱氏夫妇与朱子之借贷有效。

因此,朱氏夫妇与朱子之借贷有效。

若采抽象化的表达式,上述三段论可表示为:

(1)法律规范:对所有x而言,若x满足

构成要件T,则法效果R适用于x。

(2)案件事实F:a满足构成要件T.

(3)裁判结论D:法律效果R适用于a.

这就是证明性论证的逻辑过程,通常称为“法

学三段论".一审法官在该个案中发掘了隐含在条文

文字背后的法律价值,依此阐明可供适用的法律规

定的内容,认为特定个案事实a可被涵摄于法律规

范。然而,本案事实a除了满足构成要件T之外,

尚有另外一个特征M,这使得由涵摄所推论出的

具体法律效果Ra显得有所不妥。这也是朱氏夫妇

提出上诉的根本原因,此时需运用另一种论证方式

-—论辩性论证。

2.论辩性论证

当证明性论证不能提供充分、可接受的解决方

案时,即出现原则冲突时,法官转而求助于论辩性

论证.此时需要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比较得出某一

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具有较大的重要性而优先于其

他原则获得适用。接下来以朱氏夫妇提起上诉后,

二审法院的判决来说明这一过程。

【浙江高院民二终字第139号判决书摘要】

朱氏夫妇年过八旬,需子女关心照顾,54平米安

置用地上所建房屋系朱氏夫妇养老栖身之所,朱子

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明知父母无偿付能力,

在律师参与下,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由其与父母

签署约定四倍借款利息且包含严格违约责任的借

条,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朱跃祥.如按借条约定利

息条款计算,现该1365000元款项本息累积已达

数百万元,本可安享晚年的高龄父母将陷于债务困

扰之中。朱子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一般家庭道德观念.

法庭不是单纯诉讼竞技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是法院审理本案应优先考虑的

因素.综上,认定朱子和朱跃祥之间债权转让不成

立,朱跃祥相应诉请不予支持。朱子和朱跃祥,朱

子和朱氏夫妇间的债务纠纷,宜通过其他合理合法

途径解决。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

误,实体处理不当,经浙江高院审委会决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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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的论证结构可重构为如下三段论:

对于所有借贷案件而言,若其系意思自治

且非因违反公序良俗,则有效。

朱氏夫妇与朱子之借贷系因违反公序良俗

之意思自治。

因此,朱氏夫妇与朱子之借贷并非有效。

若采抽象化的表达式,则为:

法规范ˊ:对于所有的x而言,当且仅

(1)当x满足构成要件T且不是M,法律

效果R适用于x。

(2)案件事实Fˊ:a满足构成要件T,且a是M。

(3)裁判结论Dˊ:法律效果R不适用于a。

质言之,本案属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

则相互冲突的情形。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意志自由,

保护个人价值,而公序良俗原则强调安全和秩序,

突出社会利益。一审裁判体现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

遵循,二审判决则注意到了本案的大量事实反映出

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相悖,最终依公序良俗原则撤销

了一审判决。

那么,该如何取舍代表不同利益和价值的法律

原则呢?对此,阿列克西提出了一个衡量法则:若

此原则之不实现或受阻碍的程度越高,则彼原则实

现之重要性就必须越大。⑦其意是说,两项原则出

现冲突时,某一原则的退让,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

行比较衡量,且此种退让并不意味着该退让的原则

被揭示为无效,而只能说在某一个案中,某一原则

优先于(prior)另一原则。

衡量之后,两个冲突原则的优先顺序可能的情

形是:

(P1PP2)∪(P2PP1),

即或者是P1优先于P2,或者是P2优先于

P1。

至于到底是两者中的哪一种,则应视具体情况

(用字母C表示)而定。如果在C情形下衡量的

结果是P1PP2,那么就可以表示为(P1PP2)C。

⑧如果由P1赋予正当性的规则R1具有法律效果

Q,那么就形成了一条以C作为构成要件,Q作为

法律效果的规则:C→Q。如前述个案中,浙江高院

对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比较衡量,

得出的结论是:在朱氏父母年迈无生活来源、朱子

经商多年且资产丰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应优

先于意思自治原则,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由二审判决内容可见,法官在对原则进行衡量

时,每一步都需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并将其衡

量的真实理由在判决书中清楚地表达出来。其实,

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法官是否规避了法律规则去适

用法律原则,也不是选择或舍弃了哪一条法律原

则,如果法官规避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取舍法

律原则的理由是充分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

是符合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且更容易为当事人乃

至社会公众所接受的,那么法官的选择不仅是可以

的,而且是应当的,这也是法律实践中法官公正裁

判的一种体现。

——-—-———

注释: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

页。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③需要说明的是,这27个典型案例中所适用的法律原

则,只是“存于法律明文之法律原则”,而不包含“存于法

律基础之法律原则”和“存于法律之上之法律原则”。这是

因为,后两种法律原则尚未被立法者命名,即使法官依其裁

判个案,也不能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仅仅体现为一个

法律说理过程。因其在适用上的隐蔽性,造成统计的困难

甚至不可能,故此处未将其统计在内。

④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所在”,《苏州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⑤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⑥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页。

⑦转引自何佳升:《法律论证中的后果考量》,台北大

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4年,台北。

⑧“(P1PP2)∪(P2PP1)”中之P即“优先于”

(prior)之缩写,表示“优先关系",C表示优先条件,P1、

P2表示二条对立的原则.这一表示方法是德国法学家罗伯

特·阿列克西最先采用的。

作者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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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与“和谐诉讼文化"

文/马良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

日趋多元,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

会矛盾已成为中国特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重

大课题。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对我们

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地了解,特别是站在

国人的立场和视角上进行思考,可以成为“化解社

会矛盾”难题、建设和谐诉讼文化的切入点。作为

中国哲学思想的起源,中华民族最古老的经典著作

-—《易经》,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通万物之

情,内容博大精深,更难能可贵的是其用非常朴素

的语言,论述了一套具有中国特的诉讼价值理论

体系。若对此认真挖掘,并加以梳理应用,无疑对

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如何认识“诉讼”

《易经》讼卦的卦辞曰:“有孚窒,惕,中吉;

终凶。”“孚”就是信用、诚信;“窒"就是窒息,即

人与人之间诚信一旦窒息了,信用开始破产,双方

互不信任,就只好诉诸法院。而“惕,中吉”的意

思是要求我们不仅要对是否打官司保持警觉,而且

对于能否打赢也要作出评估.因为,《易经》告诉我

们只有对打官司保持警惕,矛盾和纠纷最后才能通

过一个合适的途径得以化解,但如果无视诉讼风

险,轻易启动诉讼程序,那么最终的结果将会很糟

糕。

根据《易经》的思想,诉讼就是因为人与人的

相互不信任,产生了隔阂,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

下,于是将争辩和纠纷提交法院,以求在法庭中就彼

此间的是非曲直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所以说,

诉讼的本质就是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

式是存在缺陷的.《易经》讼卦提醒我们一个“惕”

字,“惕"告诉我们在运用“诉讼”这种方式解决纠

纷时必须要看到诉讼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随着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打官司已越来越普

遍。但当许多人抱着“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念到法

院“公道”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诉讼的风险,盲

5

目启动诉讼程序,最终不仅纠纷不能解决,而且陷

入了诉讼的泥潭难以自拔.因此,我们的法官、律

师及国家主流的媒体应当向老百姓告知行使诉讼

权利不当可能遭遇的风险,引导他们针对自己的实

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减轻讼累,

也避免人民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被浪费。

二、如何减少“诉讼”

讼卦的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某

始。"讼卦上面是天,下面是水,它揭示了太阳要往

东升起,江河要往西流淌,二者逆向相背而行,不

能沟通和协调,是争讼之象.因此《易经》告诫人

们做事一开始就要想到结果,要从事情的起端就止

息事端,消弭芥蒂,防患于未然,免得自陷于争讼

的泥沼,难以自拔.《易经》讼卦卦辞最后两句又

讲到:“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意思是说在诉讼

中我们要赶快求天地保佑,只盼有一个公正的法

官,否则再怎么讲都没有用。“利见大人"说明司法

公正最后还是要依靠人的因素,法再好,司法的人

不凭良心,法等于零.

《易经》给我们启示是要减少“诉讼”或者社

会矛盾的发生,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是,

当事人在做任何事之前,都应当三思而后行,从而

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及后果。例如,打官司离婚

的当事人,应当考虑当初爱得如胶似漆的俩人,为

什么最终要对簿公堂?就是没有作事谋始.二是,在

国家层面,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能明断是

非曲直,从而大大减少那些企图通过诉讼谋取不当

利益的行为.司法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

其本质的要求就是公正。不公正的司法会导致人们

蔑视法律的权威,动摇司法的信心,弱化守法意识,

丧失法治的信仰。当今,社会的司法公正已经成为

社会各界和人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民法院应

紧紧抓住人民众关心关注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

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

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此外,作为法律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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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更应当具备司法良知,要“用众认同的态

度倾听诉求,用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众

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

纷”,克尽职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有让人民

众切身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感受

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建立起减少社会矛盾和纠

纷的外部保障机制。

三、如何防止“恶意诉讼"

《易经》九四爻的爻辞:“不克讼,复即命,

谕,安贞吉。”意思是虽然明知道讼不过有权势的

人,但是为了社会公义,而不是个人的名利,还是

应该鼓起勇气参加诉讼.《易经》认为,一个人为

了社会的公义牺牲自己,在所不惜,大家是会佩服

的。这能够扭转社会的歪风,改变现有的不良状况,

最后还是能平安吉祥的。

《易经》该条爻辞是要我们重视诉讼的目的,

它告诉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仅为了谋取私

利,而更多应是为了社会的公义。笔者认为,在现

代社会把诉讼的目的仅限于公义,可能过于狭窄,

但是诉讼目的必须要符合法律、合乎情理,要防止

恶意诉讼的发生。恶意诉讼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性,首先恶意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追求自己非法利

益为目的;其次,其借用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扰乱国家的正当诉讼

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以遏制“恶意诉讼”,例

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使民众从内

心里对“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感到可耻;加大对恶

意诉讼者的惩戒力度,增加恶意诉讼的法律成本和

风险承担;可考虑设立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等,从

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司法秩序平稳进

行。

四、如何平息“诉讼"

《易经》初六爻的爻辞:“不永所事,小有言,

终吉。”告诉我们应尽量避免打官司才是上策,万

一发生了也要尽快求和解。此外,纵观《易经》整

个讼卦六爻,同样告诉我们:站在不告的立场来告,

才不会乱告,才不会告得两败俱伤.非不得已还是

要告,但是告了以后要寻求和解,实在和解不了,

还是要坚持,如果和解一次不成,再一次寻求和解,

双方就会各退一步,事情就解决了.诉讼的根本目

的是用来化解问题的,而不是用来告倒任何人的,

6

这正是《易经》诉讼文化的精髓。

在笔者从事的行政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有些

当事人对行政争议本身是否能够得到公正裁判或

者行政争议是否能够得到化解并不在意,而是要通

过诉讼让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堪,从

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根据《易经》的思想,这种

想法是错误的,因为诉讼的目的不是战争,而是化

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一个和谐

的现代社会并不在于没有社会冲突,而在于能善于

用和解的方式和途径去协调、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应当把一定范围、一定

程度上的矛盾冲突看成是正常的现象,甚至看作社

会前进的动力,因为没有矛盾,事物发展也就停止

了。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的利益是复杂的,

所持的心理状态也各不相同,因此作为法官应当着

眼于构建和谐诉讼文化,引导当事人认识到社会

上、生活中存在矛盾冲突是正常现象,这些矛盾和

分歧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原则问题,而常常是由于

利益上的冲突和认识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是可以通

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得以解决,并且能够达到双赢的

结果。因此出于对双方关系、长远利益、诉讼成本、

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在对抗之外,通过沟通协

调、利益适度让步,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与内耗的

非诉讼方式是解决纠纷的最优路径。

五、小结

依靠单一的“诉讼"模式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的思路往往抹杀了机制与文化、与人的思想观念之

间的内在关系,也忽视了思想观念与文化对矛盾化

解机制的深刻影响。思想必定是行为和制度的先导

和先声,因此,我们应积极吸取《易经》等传统文

化的精髓,建立起一套和谐诉讼文化理念,从社会

文化层面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引导人们正确地对

待自己、他人和社会,避免思想上的片面和极端对

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阻碍,为中国特社会主

义建设凝聚人心,也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正落

实到每个公民身上提供真正的保障。

作者单位: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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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重点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

理问题、特殊人帮教管理问题、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问题。《命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启示--以湖

州市十年293份命案判决书为样本》一文正是以此为背景,涵盖外来流动人口、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

散无业人员的管理,探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控,对城市管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的社会管理

创新工作极具借鉴价值,是一篇应时、求是之作。

命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启示

——以湖州市十年293份命案判决书为样本

文/湖州市中级法院、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联合课题组

未来是历史的映射.因此,历史就不仅仅是对

过去的总结,更是对未来的启示。以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十年293份命案①判决书为样本,采

用文献梳理、统计的方法,对其中反映出来的典型

现象加以归纳、反思,必将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

大启示价值,为我们共创美好未来提供借鉴思路。

一、历史需要认真对待——重读十年293份命

案判决书

“制度变迁中存在着路径依赖性,制度系统会

在相当程度上顺从惯性。它们通常会循相当稳定的

路径缓慢演变",②“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

(一)命案涉及罪名相对集中,抢劫致人死亡

现象值得关注

发生命案的罪名虽然涉及到了包括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投放危

险物质七种罪名,但是,致人死亡的案件却呈现高

度偏好,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三种罪

名中,特别是以劫财为主要目的的抢劫犯罪致人死

亡现象值得关注。如下图所示,十年中,因故意杀

人而致人死亡的案件有139件,因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的有79件,而因抢劫致人死亡的竟然也有54

件.

的”,③因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二)共同犯罪率比重上升

共同犯罪案件虽然并没有直线上升,但以

7

2003年为分水岭,每年的共同犯罪数量占每年案

件总数的比重却有所加大,如下表所示,200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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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间,除了2001年,每年共同犯罪的数量占

总案件数的比重都没有超过30%,2000年仅为

16%,平均比重为27%。然而2004年——2009

年份

案件件数

总案件数

所占比重

2000

3

19

16%

2001

12

28

43%

2002

4

24

17%

2003

6

21

29%

年间这一比重均超过了30%,2008年甚至超过了

一半,为53%,平均比重为42%。就平均比重而言,

上升了15%。

2004

13

32

41%

2005

9

25

36%

2006

12

28

43%

2007

12

36

33%

2008

18

34

53%

2009

19

44

43%

(三)外来人口犯罪占有较大比重

如下表所示,在2000年至2009年十年间,

外地籍罪犯在所有罪犯人数中都占有较大比例,所

年份

200

2

类别

3

20

11

55%

34

18

45

24

31

18

占比重一直维持在50%以上,2008年更是超过了

65%。

200

7

89

48

2

85

45

48

25

61

34

20082009

100

65

65%

126

73

58%

罪犯总数

外地籍罪犯

所占比重53%53%58%53%52%56%54%

(四)命案罪犯身份具有特殊性

十年间293份命案判决书中共有罪犯639名,

其身份状况较为独特,按照湖州市当地农民,外来

农民工,无业人员,工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其它(包

括警察,退休人员,下岗工人,学生)等六个类别加

以归类,当地农民为169名,外来农民工为274

名,无业人员为155名,个体经营者为22名,工人

为10名,其它为9名。很明显,罪犯身份集中于

外来农民工,无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如下图所示,

其在所有罪犯中占据的比例分别为43%,24%和

27%。

多达131件,占45%,发生在乡村的为100件,

占34%,。发生在城区的为45件,占19%,发生在

其他地方④的为7件,占2%。

所有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除了浙江省湖州市

以外地区,湖州市乡村,城区中被害人家中外,其

他具体地点、案件数以及占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案件

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发生在租房内的为22件,占

12其中,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租房内的为20件,占

11%.发生在娱乐场所内的为14件,占8%,其中

酒吧内的为4件,网吧内的为5件,歌舞厅内的为

5件。发生在职工宿舍内的为9件,占5%;发生在

(五)命案发生地呈一定规律性

2000-2009十年间发生的命案共计293件,

其发生地点从宏观地域观之,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

8

旅馆内的为6件,占3%;发生在公园内的为4件,

占2%。就租房、娱乐场所、职工宿舍、旅馆和公

园相互间发案比重而言,如下图所示,租房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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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为26%,职工宿舍为16%,旅馆为11%,

公园为7%。

命案具体发案地点分布图

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

“被自愿上楼”,使得大量农民进入城市谋求生活

的改变,特别是从中西部农村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

城市.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农村,是典型的熟人

社会,以亲情伦理为纽带,人情网络交织,每一个

个体就是这张网上的一个网结。我们已经熟悉这一

切,虽然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理念的引入,传统中

国出现了熟人社会解构趋势,但是,由于路径依赖

(六)命案作案工具以管制刀具为主

在命案作案工具上,从木棍、砖头、瓦块、改

锥,锤子,刀具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对数据统计汇

总后,其实作案工具主要集中在管制刀具上,比如

匕首、、等,在293件案子中,以此

类工具作案的共计有88件,致91人死亡。

(七)命案累犯较多,且主要为无业人员或外

来农民工

除了2000年以外,累犯是刑事命案挥之不去

的印记,其余九年中都有累犯存在,其中2001年

为6名,2002年为5名,2003年为3名,2004

年为17名,2005年为6名,2006年为7名,2007

年为5名,2008年为9名,2009年为14名,总

计为72名累犯.这其中只有少部分为本地农民,相

当大部分为外来农民工和无业人员,如下图所示,

本地农民仅仅为17%,农民工为35%,而无业人员

则达到了48%.

二、命案如此的发生机理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是直接以人的

生命健康权作为侵害客体的犯罪,而这最容易引致

人生命的消逝,因而,湖州市十年间刑事命案多集

中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是理所当然的。对

于抢劫罪而言,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生命

健康权,又包括财产权,但以后者为主,此类案件

引起的命案十年间共有54件,位居第三。这一方

面由于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穷凶极恶,从一开始就策

划置人于死地尔后抢劫财物,但在相当程度上,行为

人最初并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想法,仅仅是想获得财

物,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不予配合

—-如拒不交出银行密码或交出错误的银行密码—

—而激怒行为人,致其采取极端手段,因而导致命

案的发生.

9

现象的存在,制度变迁是渐进的,“尽管正式约束

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夕之间发生变化,

但嵌入在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可

能是刻意的政策所难以改变的”。⑤中国人是不能

适应没有人情味的生活的,因此,当这些世代被熟

人社会伦理熏陶的农民进入城市以后,他们就会积

极的寻求这种骨子里的人情,比如组织老乡会,共

同加入某个组织以彼此关照,“在家靠亲戚,出门靠

朋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为了维护这种团体利益,

一旦团体中的人受到委屈,其余人员就会一起帮助

该人,以获得未来一旦自己有事能够具有同等待遇

的资本。事实上,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命案中

外来农民工的比例高达43%,也很好地诠释了这个

道理.同时,外来农民工由于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

少技能,因而,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往往成为失败

者,“落草为寇”就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抉择了,而

更是一种生存手段,一部《水浒传》是对此的经典

演绎,在我们的调查中,24%的命案罪犯都是无业

人员。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

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无论是湖州市本地农民,还是外来农民工,亦

或是无业人员,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取法律知

识的渠道有限,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普遍,而普法宣

传又有意无意地使这些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边

缘者.由此,这些人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认知,比

如农村中父亲认为儿子具有精神病经常伤人就用

木棍将其活活打死,而父亲的认知是为民除害,舍

亲取义。同样,农村中如果妻子与其他男性通奸,

丈夫也可能会把妻子杀死,认为理所应当,而决不

会认为是犯罪,邻里族人一般也会如此认为,往往

还相当同情这位丈夫。出于朋友义气,逞“英雄气

概”而报复他人也很少被认为是犯罪,而被判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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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后往往后悔不迭。以上分析,可以从十年间湖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刑事命案发案动机中可见

端倪。如下图所示,就刑事命案的作案动机而言,

按照发案频率,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泄愤报复,

共计有99件;谋取钱财,共计64件;婚姻情感(包

括婚外情),共计45件;除婚姻情感外的家庭纠纷,

共计32件;经济纠纷26件,其他类型的动机为26

件。因泄愤报复、婚姻情感和家庭纠纷导致的刑事

命案共有176件,占所有发案动机的比重为60。

27%。

城乡结合部的租房往往租金低廉,且距离市区

较近,方便进城务工,因此是外来务工人员、城市

流浪人员的理想选择。同时,城乡结合部又往往是

治安薄弱区,民间俗称“三不管”地界,在公权力

不能有效供给社会良好、安全秩序这一公共产品

时,生活于此的人们信奉的是一种丛林法则、拳头

政治,自成江湖,于是,这里又成了冒险者的乐园,

三教九流,皆聚于此.会使得这些地方的犯罪免疫

功能逐渐降低,形成犯罪高发区,这就是环境对人

犯罪的影响.由此,命案多发于此当可理解。发生

在娱乐场所内的命案为14件,占8%,其中酒吧

内的为4件,网吧内的为5件,歌舞厅内的为5件,

表层原因在于酒吧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网吧

中暴力游戏对人性格的暴力化塑造以及歌舞厅内

的情感纠纷、争风吃醋,但深层原因在于这些娱乐

场所的经营者不能尽到应有的安保义务,网吧和歌

舞厅中几乎没有一个保安,酒吧中的保安也是屈指

可数,一旦发生争执,不能迅速处断,导致矛盾升

级,甚至发生命案。

、匕首之类比木棍、砖头瓦块更容易致人

死亡,这是常识,因此,在即使相同发案概率下,刀

具致人死亡概率会更高。另外,、匕首、弹簧

刀这类管制刀具携带方便、隐蔽,就而言,电

瓶车工具箱,汽车后备箱都可任意携带而很少被发

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当数量的故意

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都

是从以上地方拿出的.就匕首、而言,衣

服口袋、靴筒,背包内都可携带,更是便利。最后,

这类管制刀具购买方便,从大街小巷的摊点,到走

街串巷的货郎,甚至一些商场都有这类刀具出售,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罪犯在服刑期间以进行低技术含量的工作为

主,缺少与社会相适应的劳动技能培训,服刑期满

后一旦步入社会,将很难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

胜,除非家人、朋友鼎力相助,否则,很可能会成为

社会边缘体,乃至产生反社会心理,因此,这一

体再次犯罪的概率会很高,如果在短期内再犯,

就很有可能是累犯。另外,对于外地籍服刑人员而

言,刑满释放时监管机构缺少与其亲属、朋友的必

要联系,采取一放了之的方式,这些人往往不愿或

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返回户籍所在地,不管是不愿

还是经济困难,如果不到工作,就会成为城市无

业人员,为了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他们结伙滋事、

劫财害命就具有相当可能性。

三、命案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启示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间审理的命

案中显现的典型现象及其形成机理,对社会管理创

新工作具有重大启示价值。

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要贯彻中央提出的不要

剥脱他们的耕地,尽量使他们能够在乡村自食其力

的政策。积极贯彻新农村政策,真正做到惠农,让

利于民,而不是赶农民上楼,以各种名义大肆侵蚀

其耕地。对于城市里面的农民工,特别是无业人员,

城市管理者要尊重他们生存的权利,允许街头小贩

的摆摊设点,让他们具有赖以维持生计的收入来

源,则谋财害命,共同犯罪等都会大幅减少,政府

需要做的就是确保他们在路边摆摊设点不要影响

交通,将自己摊位产生的垃圾负责清理即可。这一

点目前的湖州市具有值得称赞的地方,比如府庙附

近,红旗路,骆驼桥。新华路等地晚上都有人在摆

摊设点,维持生计,就笔者多次的观察,还没看到

城管的身影,如果能够继续保持下去,对于改善民

生,减少犯罪必将居高致伟。

在普法宣传内容上,要加强刑事法律知识,特

别是围绕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经常致人死

亡的相关法律知识展开.在普法对象上,要针对外

来农民工体,无业人员展开,比如,可以到外来

农民工、无业人员较为集中的织里镇开展普法宣

传。在具体形式上要避免机械说教,应该采用通俗

易懂,一般民众喜闻乐见的小品、话剧、影视作品,

结合已经生效判决的案例,借助文化下乡的大棚车

深入宣传。一旦这些法制观念给这些人员留下印象,

那么,在日后生活中,其行事必将慎重,受到限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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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命案,乃至暴力犯罪的发生。

同时,生命高于一切,对于抢劫犯罪,被抢者要学

会自保,尽量不与抢劫行为人争斗,避免生命受到

威胁。例如,在被告人张某抢劫案中,受害人死死

咬住行为人手指,自己背部,手肘部均被张某匕首

刺伤,幸亏张某的另一把匕首在滚打中掉在一边,

否则,被害人肯定生命堪忧。公民应该与犯罪行为

斗争,但前提是不要造成更大的伤害。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治安巡逻、管

控,这里往往警力薄弱命案多发,湖州市命案能否

少发生,人们能否安居,城乡结合部的管控力度是

关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租房以及职工宿舍,

对于租房,需要房东的密切配合,做好租客的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出租房屋在五

日内不予登记报告的,需要给予惩罚措施,有时为

了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就需要对个别人的权利加以

限制.对于职工宿舍而言,需要企业家尽到自己的

社会责任,加强员工管理,不予留宿外来人员,同

时,要积极疏导员工之间的矛盾,引导矛盾的合理

解决,避免激化。对于市区,要加强网吧、酒吧、

歌舞厅的监管,增加巡逻次数,特别是在凌晨前后

更需要公安人员的密集管控.对于市民而言需要培

育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尽量减少到酒吧喝夜酒的

次数,以免引火烧身,或被殃及池鱼。这些场合的

经营者也应承担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娱乐

场所入口需要配置安检门或金属探测仪,禁止携带

刀具进入。同时,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保安,及时

发现、及时控制局面,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可以

增加保安数量和资质的要求,公安机关也可以随时

现场抽查,对于安保力量不充足的经营者应该停业

整顿,乃至吊销其经营资格.

从调研结果看,在293件案子中,以匕首、

、等管制刀具作案的共计有88件(不

包括菜刀、铡刀、水果刀、剪刀、镰刀),致91

人死亡。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管制刀具的查控与

监管力度,结合租房、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

的治安检查工作,积极查处管制刀具,比如,到这

些场合消费人员所骑电瓶车工具箱、汽车的后备箱

等,从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聚众斗

殴案件来看,行为人往往将管制刀具事先放在这些

地方以备不测。目前,虽然公安机关也在查处管制

刀具,但更多地集中在携带者,如对非法携带管制

刀具者处以行政处罚,疏于对这些刀具来源者的管

11

理,如在城乡结合部的路边小摊以及湖州周边乡镇

摊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处,这些管制刀具公然出

售,应有尽有,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

配合,加大对管制刀具销售者的管理力度,从源头

上杜绝这些刀具流向社会,那么,刑事命案的发案

率肯定会大大降低。

湖州市命案的作案者累犯较普遍,除了2000

年外,每年都有命案行为者是累犯的现象,总计有

72名累犯。这其中只有少部分为本地农民,相当大

部分为外来农民工和无业人员,本地农民仅仅为

17%,而农民工为35%,无业人员则达到了48%.

这反映出我们的监管改造的效果还不理想.刑罚的

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对于服刑改造的罪

犯需要加强其劳动技能的培训,做到具备一技之

长,为将来出狱后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以免成为无

业流浪人员.另外,对于外地籍服刑人员而言,出

狱后往往没有返程路费,或者不愿意回到户籍所在

地,对于这些留在本地的出狱人员,如果短期内

不到合法谋生手段,往往会重操旧业,这在司法实

践中并不鲜见。因此,监管机关可以在其服刑期满

时及时联系其亲属家人,由其将这些人带回家乡,

或者为其生存提供帮助,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

再次犯罪的发生。

——-——-——

注释:

①本文命案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以他人生命权或者身

体健康权为侵害内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并最终发生

致死后果的刑事案件。

②[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

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76页.

③⑤[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制度、制度变迁与

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第7页。

④其中福建省1件,河北省1件,山东省1件,江苏省1

件,上海市1件,浙江省杭州市1件,浙江省嘉兴市1件.

课题组成员:卢武康周文霞郭文利王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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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案件和谐审理“四步法”

文/方卫忠

块,砖块向被告一侧稍稍挑出,挑出长度不超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

过5厘米.重修时改为“人"字墙结构,并将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

屋檐挑出,在屋檐处安装了滴水装置。经现场

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

勘查确认,被告房屋北面的人字墙与原告房

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屋南面的墙之间,墙体之间的间距为东面

可以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相邻关系存

66.6厘米、西面49。6厘米,墙基之间的间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

距为东面46厘米、西面31厘米.

较大的一类纠纷,原因在于这方面的法律规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相

定相对笼统①,而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则关系

邻纠纷由来已久,双方1983年达成的调解

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

协议和当地镇政府于1989年作出的“38

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在审理此类

号文件”,应为处理双方相邻关系纠纷的主

案件时承受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更好

要依据。根据上述协议和文件,原、被告相

地化解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现以李某诉冯某

邻墙体之间的范围属集体所有、双方可以共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为例,就该类纠纷的审理

同使用,而原告在1989年建造房屋时,未

情况和处理方法作一分析和总结.

按协议和文件要求在相邻墙体之间保留2

一、案件回放

尺的间距,存在不当,但在原告住房建成以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系邻居.被告住房

后,住房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也已办理,双方

北面的人字墙与原告住房南面的后墙相邻。

房屋相邻间距不足的状况已实际造成,若再

1983年,双方曾因房屋墙脚的间距问题发

要求保留2尺间距已然不现实,被告如认为

生纠纷,经当地村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

原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失,可另行主张赔

定两户相邻的墙脚间距需保持2尺.1989

偿或补偿。原告的建房行为虽有不当,但作

年,原告拆建住房时,双方就滴水问题发生

为生活居住用房,其应有的、基本的功能仍

纠纷。镇政府作出“38号决定”,规定两户

应得到保障。原告住房从平顶改为人字墙屋

间原留2尺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归两户共

顶后,其相邻被告一侧的屋檐适当挑出并安

同使用;原告翻建住房,在不影响被告住房

装滴水装置,系出于排水和保护墙体的基本

的前提下,可挑出屋檐20公分。嗣后不久,

需要,被告作为相邻一方,对此应给予必要的

原告住房建造完毕。2006年底,原告重新

容忍和理解。即使原告屋檐挑出的长度和滴

装修住房,并在屋檐处安装了滴水装置。被

水装置的安装存在不妥,被告亦应依正当途

告认为,根据“38号决定”,原告在翻建房

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擅自对此进

屋时并没有按规定与被告的住房保持2尺

行破坏或阻挠,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

的间距,即对与其相邻一侧的原告滴水装置

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住房在

实施了破坏,双方再起争执。2007年10

2006年重修之前的结构状况(房屋为平顶

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房屋

结构,与被告相邻一侧墙体的盖板挑出距离

的滴水装置继续不法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不超5厘米),并考虑到因原告建房未与被告

158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

墙体保持2尺间距,致使原本应由双方共同

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使用的部分间隔地带已被原告占有的事实,

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查补充查明:

如仍然给予原告可将屋檐挑出20公分的权

2006年原告重新装修前,其住房为平顶结

利,则显然对被告不公平。因此,从尊重和尽

构,其房屋墙体相邻被告一侧的屋顶上,建

量维持历史现状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原告在

有一堵高约七、八十厘米的墙,墙上方盖有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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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过错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住房的屋

檐挑出距离不应超过重修之前的长度,滴水

装置的安装亦应以不对被告房屋的墙体造

成通常程度以上的影响为限。经调解未果

后,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安装滴水装置停止

侵害,判决同时还对原告安装滴水装置作了

一定限制,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宣判

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嗣后,

承办人对判后情况作了跟踪了解,双方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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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邻纠纷案件的特点

1。通行、排水、采光引起的纠纷仍为

主要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相邻

关系的类型有以下六种: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

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光

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归属

关系等.从我院审结的案件来看,在农村,因

通行(属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排水、采光

关系产生的纠纷这些传统的农村相邻关系

纠纷仍是主要的纠纷类型,占全部案件的

91%.

2.纠纷化解难度大。对于这类案件,最

好的结果莫过于通过协调促使双方和解,彻

底了事。但现实情况并非总是能够如人所

愿。由于案件处理牵涉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

核心利益,且纠纷史往往较长,加上这类纠

纷发生后,当地的基层政府部门一般都会努

力调解,如若成讼,矛盾往往已是非常尖锐,

很难化解,这一点从该类案件的高判决率和

低调解率也可以看出.比如前述李某诉冯某

一案:双方从1983年即产生相邻纠纷,纠

纷长达20多年,可谓积怨已久.2007年初

双方更是大打出手,仅医药费就花去6万多

元,矛盾极易激化。在纠纷进入诉讼前,也已

经过当地多次调解。由此也导致该案成讼后

虽经法院努力调解而最终无果的结果。

3.涉案事实查证难。主要有两方面:一

是当事人对有些事实自行举证难;二是证人

作证不易、采信也难.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

对于两户房屋的历史、现状,特别是原告翻

建和装修房屋所涉及的屋檐、滴水装置的具

体安装情况等事实,都很难通过自行举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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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同时,由于有些事实需要依靠人证来

证实,而原、被告是同村人,知道案件情况的

村民往往要么不愿作证,要么有利害关系,证

言难以采信.

4。个案的现实利益与法律价值冲突明

显。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镇政府的决定明

确要求两户住房间距应保持2尺,而原告在

翻建房屋时并未做到,于法于情似乎其不义

在先、后果更应自负.但就现实而言,原告的

房屋已经建好,拆掉重建已不现实.而从现场

看到,原告房屋因缺少必要的滴水装置,墙

体已经出现大面积渗漏,基本生活已受到影

响,其现实利益又不得不作考量.

5.个案关注度较高,审理压力大.该类案

件由于涉及双方切身利益,纠纷历史较长,

在当地的关注度一般较高,一定程度上也是

“面子之争”,因而当事人或其亲属往往会

以各种方式对法院及法官施压.比如李某诉

冯某一案中,每次庭审或调解时,双方都会有

十多名甚至几十名亲朋到场,在休庭时也常

有口角之争,有时还扬言“如果法院处理不

公,就会……”,给审理施压。

三、类型化处理“四步法”

第一步:充分发挥“职权主义”优势,

尽量还原涉案事实

1.现场勘查。俗话说“眼见为实”,这句

话用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尤其重

要。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很难准确表达

相关的事实情况,只有法官亲临现场,进行

细致的踏勘,制作勘查笔录,才能对案件事

实有直观的印象,从而为事实认定提供依

据。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中,正是通过详细

地勘查,才查明了两户房屋的墙脚间距最宽

处仅为46公分、最窄处仅为31公分,从而

证明原告翻建房屋时未按照规定保持2尺

间距的重要案件事实.

2.走访取证.对一些时过境迁、关键事实

缺失或难以以有形方式转化为证据的案件,

在证人不能出庭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不能

拘泥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而应通过走访

调查无利害关系人并制作调查笔录来还原

案件事实。如李某诉冯某一案,对于原告房

屋2006年重修前的屋顶状况和屋檐水的排

水情况,原、被告双方陈述各异,双方也未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能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致使这一事实无法查

清。在此情况下,承办人经过前期的摸底了

解,有针对性地走访调查与原、被告双方均

无利害关系的三位村民,最终查明原告房屋

原系平顶结构,2006年重新装修时改为人

字墙结构,装修前,原告房屋相邻被告一侧

的墙体上方盖有砖块,砖块向被告一侧挑出,

但挑出长度最多5厘米的事实,从而为平衡

双方利益提供了事实依据。

第二步:尽可能、多渠道调解,传达司

法诚意

1。契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

德。诉讼调解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坚持调解优先和调判结合也是我们当前审

判工作中的重要原则.作为典型的“人民内部

矛盾"的相邻关系纠纷,强调以调解方式结

案更能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达到案结事

了、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对于法官个人而

言,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减低承担错案

的风险。因此,在一切有和解可能的案件中强

调调解职能的发挥,可以说是一条自然而然

的途径。

2.即使希望渺茫也应全力而为。也有些

案件好像是怎么看都不可能和解的,对于这

类案件,不能抱着“调解是无用功”的想法

而不去调解或敷衍了事。而更应该拓展调解

渠道,采用邀请基层组织派员协助调解等方

式尽力去调解,如是,即使调解不成,也可以

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所作的努力,传达司法

的诚意,增进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认同感。

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当事人的矛盾很深,

积怨已久,诉前也经多次解调,要通过诉讼调

解方式结案的概率几乎为零,但承办人还是

组织了三次正式调解,其中有两次还邀请了

所在村和街道的干部参与,即使最终调解不

成,也让当事人和当地的干部众看到了法

院为案件所付出的良苦用心和不懈努力。

第三步:坚持特定利益优先保护,努力平

衡各方利益

1。特定利益优先保护。司法实践中,法

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往往不一,甚至相

互抵牾,这也是和谐司法面临的主要考验。

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这种利益和价值的

冲突更是明显.但是,不同的利益、不同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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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其类型和位阶是不一样的,有的可能仅是

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有的可能事关基本的生

活需要,有的可能事关人身安全。当各种利

益或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努力平衡利

益各方,努力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坚持优

先保护特定利益,比如事关基本生活需要的

权利应当优先于一般性的财产性权利,而事

关人身安全的权利应优先于生活权利.具体

到李某诉冯某案,最明显的利益冲突是原告

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由于原告过错行为而损

害的被告一般性利益(房屋间距不足)产生

的冲突。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应

当优先保护原告的基本生活权利,也就是,

明确原告将屋檐适当挑出并安装滴水装置,

是出于排水和保护墙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被

告作为相邻一方应给予必要的容忍和理解.

2.兼顾各方正当利益。在优先保护特定

利益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兼顾对方的正当利

益,安抚对方情绪,达到利益的真正平衡.

具体到李某诉冯某一案,在保护原告排水和

保护墙体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也要兼顾

好由于原告未按规定保持2尺间距而受到

损害的被告利益,从而从原告2006年重修

房屋前其相邻墙体盖板的挑出距离不超过5

厘米的事实出发,判决在保护原告适当安装

滴水装置的同时,明确指出如仍然给予原告

将屋檐挑出20公分的权利,则显然对被告

不公平,进而对其安装滴水装置作出必要的

限制,同时判决由原告承担诉讼费,以达到

利益平衡之目的。

第四步:做好判决关口相关工作,避免矛

盾激化

1。斟酌语词,认真制作裁判文书。在

起草判决书时,判词的语气总体上要尽量平

和,避免因言语不当激化矛盾;对于判决支

持的理由要进行充分说理,有理有据;对于未

获支持的意见或诉求,如有救济渠道的,应

作必要提示.对有过错但总体胜诉的一方,写

明其过错,体现有错必举,安抚对方情绪。

对于法不合但公众普遍同情的败诉方,可以

言辞流露惋惜之意.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的

判决,对优先保护原告基本生活权利作了充

分的说理,对原告行为的过错之处明确予以

指出,对于因原告过错行为可能给被告造成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的损失提示可另行主张权利。

2。因应案情特点,运用各种手段减少

“判决硬伤”。对案件作出判决是体现法院

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它也是一把“双刃

剑",在通过判决解决纠纷的同时,败诉方

也通过判决明明白白地感受到了他的失败,

如果要以抛物线来形容其情绪,宣判之时无

疑是一个高点,是一个情绪暴发的节点。因

此,在这一过程中,要提前评估当事人对判

决的接受程度,关注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

好判后释疑工作.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创

新一些工作方法,做些工作延伸(比如发送

司法建议等),努力确保宣判及判后这一阶段

的总体平和。比如李某诉冯某一案,承办法

官鉴于该案纠纷历史和双方矛盾的尖锐程

度,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还将一些在判决

书中不便表达的话语,破例以个人名义向当

事人双方致信一封:一是说道理,着重讲了

“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二是道惋惜,

讲了法院对经过大量工作仍未能让双方和

解的惋惜之意;三是做引导,讲了司法手段只

不过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希望当事人在

案件判决后依法决定是否上诉的同时,不要

关闭自行协商之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

量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程度,减轻双方

对立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

注释:

①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或

称母法条是《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

7章的规定,前者只有1条,后者虽有9条,但也主

要是列举了相邻关系的类型,对于具体的认定和处

理还是笼统的(实际上对这类纠纷法律规定也是无

法作出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的)。

作者单位:临安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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