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措施》、《相关激励职员攻
读硕士硕士暂行要求》、《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要求》、《宏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宏圣企业办公用具管理措施》、《宏圣企业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措
施》、《宏圣企业信息公告管理措施》,全部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依据法律审核意见
全部做出了对应修改。
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企业销售管理措施》、《宏圣企业销
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措施》、《宏圣企业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
圣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措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依据法律审核意见全部做出了对应
修改。
宏圣企业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7月制订《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管
理措施》、7月制订《晋城宏圣建筑工程诉讼事务管理措施(暂行)》、7月制订《山西晋城
宏圣建筑法律风险管理暂行措施》、制订《宏圣企业协议专用章管理措施(暂行)》及《宏
圣企业授权委托管理要求》,从各个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各制度制订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
企业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职员行为规范约束。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以下简称或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
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企业日常经营中法律风险,维护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企业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包含到企业权利义务
多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议、依法经营管理标准;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填补为辅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
本企业控股、参股子企业应参考本制度,制订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企业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法律
事务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关键职责有:
(一)依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企业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企业改制重组
等关键经营活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对本企业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和本企业日常经营相关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协议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企业全部合
同及其它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企业协议专用章;
(六)管理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和企业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含: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题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沟通、联络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企业管理层交办其它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企业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置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
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需含有对应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它法务人员应该含有本企业要求对应岗位
工作能力。
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计划,主动培养企业法务人
员,不停提升本企业法务人员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愈加好地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本企业能够依据法律事务性质和复杂程度,
聘用外部法律顾问帮助本企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协议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协议,是指以本企业名义和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签署
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或安排,包含书面协议和含有法律性质其它书面法律
文件。
其它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协议以外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签署意向
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实、申明等含有法律效力、可能造成本企
业负担法律责任多种书面文件。
劳动协议根据本企业相关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实施,不适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协议事务管理,包含:制订和完善本企业协议管理措施;监督、检
验该协议管理措施实施;协议签订审核;协议推行监督;协议档案及立案管理等协议管理事
务。
本企业协议管理工作基础标准是:交易安全和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
相结合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企业实施协议会签审核制度,协议包含各业务职能部门经过会签对协议中
属于本部门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协议签订
(一)协议风险评定及谈判
协议业务主办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应负责对协议签署必需性、协议推行可行性,和缔约
对方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协议还应向企业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汇报。
重大协议签署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协议谈判。
(二)协议草拟
本企业全部协议签订,除协议金额低并能立即推行完成协议外,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业务主办部门应该争取协议拟稿权。有协议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协议),业务主
办部门应该尽可能采取该文原来确定协议条款;没有协议示范文本,业务主办部门应该在先行
草拟协议初稿后或收到协议对方草拟协议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协议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协议初稿,必需包含协议全部附件和必需
说明。
(三)协议审批
协议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协议中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协
议正当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协议时,假如发觉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给予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假如发觉送审协议不全或因为协议业务主办部门因本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
大缺点时,能够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企业能够依据协议性质和复杂程度,聘用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协议审查工作。
(四)协议签署
协议经过企业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协议变更应该根据协议签订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协议推行,是
指包含本企业在内协议各方对已实际成立协议自生效后全方面、立即和实际推行。
协议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协议全方面推行,应该立即督促协议对方按约定推行协议
义务,并配正当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协议推行进行监督。
协议推行完成后,协议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协议推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协议档案,包含能够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企业书面协议和其它书面法律文件
等全部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议档案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本企业控
股、参股子企业应依据要求,将重大协议报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本企业协议专用章,本企业对外签署协议时能够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印章。
协议专用章由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本企业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订协议管理措施。
第四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非诉讼法律事务,关键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不通篇三:规章制度审核表
xxxxxx
规章制度审核表
篇四: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和管理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和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建章立制质
量,依据企业章程,参考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
度制订和管理要求(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
所制订管理规范总称。
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立案
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订规章制度,应该遵照下列标准:
(一)坚持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标准,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要求标准上不作反复要
求;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标准,推进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照“长远计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时清理、统一规范”标准。
第五条制订规章制度要求。
(一)全方面性:全方面性既要包含制度范围全方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全方面性;
(二)正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该正确、简练,条文内容应该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含有操作相关步骤,明确相关工作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表现服务企业发展需求。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行使
规章制度审核、同意、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企业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确定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三)依据计划督促、检验、帮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企业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搜集规章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相关规章制度提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络律师进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第八条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衔接,其关键职责是:
(一)依据企业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提议。
(二)将需要审议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制度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企业综合管理部依据业务管理需要制订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整体制订计划,整体计
划每十二个月滚动调整。
第十条企业各部门依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计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企业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企业规
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二条企业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
会决定将一些关键规章制度制订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规章制度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
事项不一样具体要求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对包含两个以上部门业务规章制
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帮助。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搜集资料,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企业相关要求;
(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问题措施、方法;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企业征求意见。包含职员利益,还需征求职员代表意
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目标:清楚简练说明本制度控制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包含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要求实施本制度部门(单位)或人员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内容、要求和程序,对对应经济活动约束和要求。
(五)对应活动、事项具体步骤,附相关工作步骤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统计、图表,包含和本制度相关支持性文件、要求,多种应保
留相关统计、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要求相关责任。
(八)制度实施时间及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依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示,内
容简单也可直接以条方法表示。章、条序号用汉字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序号用汉字
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部门应将各部门
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
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
(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责任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
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和企业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表现权责利对等标准;
(四)提交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后下发实施,须董事会审批基础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
施。
第二十三条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
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十二个月,试行期后经修改文件为正式
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根据修订和废止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规章制度公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
立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企业各级人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六章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订部门和综合管理
部每十二个月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实施意见,搜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方便
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实施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问题应立即统计,填写
《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提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
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同意实施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修正。
(一)要求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
(二)要求事项局部已不适用。
(三)规章制度局部和政府相关法令相抵触。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反复矛盾。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多种规章制度,其内容相互冲突矛盾。
(六)所包含部门名称,已和现制不符,或原要求事项主管或实施部门已经裁并或变
更。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废止。
(一)要求事项和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
(二)已和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
(三)同事项已经有新要求并已公布施行。
(四)要求事项已实施完成,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需。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基础管理制度范围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每十二个月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
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企业应认真落实落实____发展制订下发各项规章制度。子企业认
为制度条款不适适用于本企业,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
明,并将处理方案上报立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秘书
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制订步骤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本要求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要求自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经过之日起实施。篇五: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
要求
法律审核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
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议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措施》(国务院
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关键负责人领
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企业责任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法
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企业应该建立科学、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步骤,明确法律事务
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
律顾问依法推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该遵照依法合规、全方面客观、程序规范、正确立即等标
准。
第二章法律审核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该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议;
(二)起草修订企业章程及其它关键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署协议、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理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其它应该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事项。
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该对审核事项所包含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正当
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议会议,对
重大经营决议提出法律意见和提议。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权
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推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觉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向企业
责任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提议。
第十一条企业关键责任人应该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相关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和提
议,立即采取方法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和其它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该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作用。
第三章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议前,企业关键责任人应该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
务企业责任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需时参与重大项目标
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议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
对应会议统计中载明。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正确评定审核事项法律风险,并出
具明确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重大决议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议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企业章程及企业关键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
会议审议或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关键协议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该由企业总法律顾问
或分管法律事务企业责任人复核签字。未推行复核签字程序,不得对外签署。
第二十条报送兵团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需经企业法律机构审
核。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本要求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
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相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
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提议或处理方案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兵团国资委下列事项,应该依据相关要求附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同意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
资等重大事项;
(二)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报送兵团国资委审核或同意关键子企业改制方案;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法
律意见书应该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足、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正确。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通常包含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第二十
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通常包含:
(一)问题缘由,包含论证事项起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申明
(二)基础事实,包含尽职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含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含对关键问题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提议,包含对现有情况及可能情况判定、存在风险、
审核意见及处理提议等;
(六)相关事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由承接该项事务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责任人审
核;或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但包含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事项法律意见书,应该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依据授权能够查阅本企业相关
资料,向企业相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意见书,应该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
务企业责任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责任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验,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根据档案
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该切实推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法律意见
及办理法律事务正当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根据本要求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造成出现重大经营决
议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市国资委《企业重大经营决
议失误责任追究暂行措施》和《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相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第三十三条凡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存在显著瑕疵,导致重大决议出
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00:20: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6716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