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18:47: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账本印花税)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

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

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

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

则:

(一)审慎原则

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

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

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

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

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

理。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

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

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

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

式。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

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

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

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

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

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

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

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质押的权利包括股权、股票、收费权、探矿权、

采矿权、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商标专利等。

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

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房屋财产、机器设

备、运输工具等公司资产设定抵押,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

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

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抵押资产优先受偿的行为。

其他方式的担保如留置和定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于公司投资企业章程或合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投资企

业负有融资支持义务的,公司首先考虑为项目单位协调争取免股东担

保的银行贷款,或是在保证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通过公司金融平

台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在不能提供贷款支持的情况下,公司可

考虑按照权利质押、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支持,公司

严格控制保证担保方式。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担保对象限于公司股权投资企业,公司不对股权投

资企业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业务(中投保公司及公司金融板块

担保业务不受此限)。

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具

有较强偿债能力。第八条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要求。

(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担保,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应

达到:流动比率为1以上,速动比率为0.5以上。

(二)对一年以上的长期担保,被担保人若为生产经营企业,近二

至三年应连续盈利,除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要求同上外,其资产负债

率控制在70%以内;被担保人若为在建项目法人企业,其资产负债率

控制在80%以内(含),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四章担保业务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投资企业提出担保申请,由归口管理的子公司(投资部)

决定是否受理。子公司(投资部)受理的担保申请,投资企业应提供

担保申请书、项目相关材料等资料。

超过相应股比提供担保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外为投资企业提供

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相应反担保,投资企业还应同时提供反

担保有关资料。

第十条总部财务会计部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查

工作。

担保审查主要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申请人(或被担保的

投资项目单位)及反担保人的法定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财务状况、

担保合同内容、抵押财产或质押权利的合法性以及担保的风险性等进

行全面评估、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资信调查。

子公司(投资部)接受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后,应开展担保调查,

根据担保申请文件、担保合同及有关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上报总部财务会计部。

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接收子公司报送的初审意见,并提出财务审

核意见,按预算内、外的不同担保业务,分别以核准或审批的方式报

公司批准。

公司投资企业章程或合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投资企业融资须承

担担保义务的,在履行投资企业合资合同审批程序时,由子公司直接

提出事先核准申请,列入(或调整)公司年度预算,以核准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中长期担保业务按照公司项目投资决策程序进行

审批决策,短期担保申请采取年初编制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时一次

审批和临时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专项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预算内担保业务的核准程序。

对于纳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的担保业务,子公司(投

资部)初审后填报《XXXX公司担保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总

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子公司(投资部)的副总裁

审批后,由公司主管财务的总会计师核准。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预算外担保业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公司年度预算外的担保事项,公司采取从严控制、一事一议、

专项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决策。子公司(投资部)在办理此类担保业

务前,需提出担保专项申请报告,对担保的原因、风险和相关情况进

行全面分析,申请报告由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签发,报经总部财务

会计部对其相关条件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后,由公司分管财务的总会

计师商分管子公司(投资部)的副总裁审核,报公司总裁或总裁办公会

审批。预算外担保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章担保手续的办理与执行

第十四条经公司决策同意提供担保的,在公司审核通过《XXXX

公司担保核准申请表》(适用预算内担保业务)或审批通过担保专项

申请报告(适用预算外担保业务)等相应流程后,子公司(投资部)

方可正式与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保函时,应载明有关担

保内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债务追索、

监督管理、担保责任解除、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以明确公司与被担保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落实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的反担

保措施,签订反担保合同,明确有关反担保内容、反担保金额、反担

保期限、反担保方式等事项,以明确公司与反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关合同及文件的审核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送公司

法律事务部或相应法律部门审查把关,以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或保函)有效期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

得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短期担保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中长期担保到

期前30日个工作日内,公司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与被担保人

联系、督促其按时偿还债务,并及时掌握公司担保能否按期正常解除

或终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凡涉及到公司担保业务的公司收缩退出投资企业,必

须在收缩退出时解除公司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或保函)有效期内,一旦被担保人未能履

行其债务,公司作为担保人,面临承担实际偿付有关贷款责任的担保

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当担保受益人按照担保合同(或保函)所列索偿条件要求公司履

行担保义务时,负责该项担保事项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须把被担保

人未履行其债务的原因、情况,需采取的对策及其处理意见,按原担

保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垫付。垫付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收利息。

第十九条当公司承担一般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后,

即取得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债务(借款本息、罚金、费用及垫付

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等,下同)追索权,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公司履行担保义

务、代垫资金后,担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负责及时向被担保人或反

担保人等追索代垫资金本息及有关费用。

追索债务方式:

(1)扣付保证金或直接向被担保人追索债务;

(2)向反担保人追索债务;

(3)实物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或

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在诉讼时效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或保函)有效期内,公司有权对被担保人

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债务主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

督。对于存在一定风险但因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必须提供的对外担保,

负责该项担保事项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应积极争取落实担保借款

资金封闭运行措施,加强监管,切实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保函)时,如担保受益

人有自己特定的范本并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通过后,以担保受益人的

范本为标准,公司确认该范本有法律效力;如担保受益人没有特定范

本或特定范本存在明显不平等条款,应使用公司范本或在协商修改担

保受益人的范本并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通过的基础上提供担保,否则

公司将不提供担保或不出具公司保函。

第二十二条被担保人要求担保展期并经担保受益人同意后,须

重新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提供反担

保。

第二十三条如果担保的主合同未能实施,负责该项担保事项的

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收回已出具的保函(或已签订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担保项目借款资金偿还

等相关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担保,由子公司(投

资部)相应项目经理负责日常监管,投资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编报《对外担保情况表》(见附件二)报送子公司(投资部),

如担保有重大不利情况变化需提交书面说明,包括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被担保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履约守信情况、担保借款偿还情况、可

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解除担保责任的对策等。子公司(投资部)

汇总分析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部财务会计部。

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定期收集、整理有关担保

信息,汇总编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分析担保风险构成重大影

响的关键性因素及每季度担保项目借款资金的偿还情况,遇有担保重

大变化情况,及时提出专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年度对外担保风险分类评价和报告制度。

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投资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内,对担保及风险进行汇总评估,按照正常、低风险、

高风险和代偿四级进行分类,填制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表》,并编报

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报送总部财务会计部。

总部财务会计部在汇总子公司(投资部)报送的公司担保风险分

类情况后,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5个工作日内形成当年公司对外担

保业务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报送。

第二十六条各级担保责任单位应建立担保应急预案制度。对公

司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应密切

关注担保受益人主张债权的法律程序进展,了解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措

施,确保在诉讼时效期内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应急资金划转程

序,在发生担保风险时,由财务部门及时启动该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对外担保责任后,应指定专

人,并积极运用有关法律手段,向反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落实担保责任

的保障措施,如发生受偿不足,应及时针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担保业务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对外

担保档案,确保有关法律文件和担保文件完整齐备。对于担保申请资

料、担保审批资料、担保执行过程中的来往信函、电文等,必须建立

专门档案并及时整理、归集。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向子公司或公司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由总

部财务会计部负责有关担保档案管理工作;子公司向公司投资企业提

供的担保,由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有关担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对外担保责任的逐

期解除、展期等情况,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担保合同逐笔进行登记,

并建立相关台帐;对已执行完毕的担保合同文件另行建档保存。

第八章担保业务的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和领导负责制。子

公司及投资部负责人为本单位对外担保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及投资部对外担保业务管理的效绩将直接作为子公司及投资部总

经理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总部对子公司及投资

部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对外担保业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凡越权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担保业务,且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经办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行

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参股投资企业应从严控制对外担保,原

则上不得对XXXX集团外成员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各项担保事项必须严格审查,并经流程报批后方可提

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派驻控股、参股企业的责任项目经理应督促控

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办法或实

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参股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或

投资部须按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担保事项经公司批准后,方由责任项目经理(责任

董事)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发表公司决策意见。投资企业董事会

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情况由子公司或投资部负责报总部财务

会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控股、参股投资企业按季将有关担保情况统计汇总

后报相应子公司(投资部),并适用子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程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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