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处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5: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当涂在线)

xx公司纠纷处理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纠纷处理,预防或挽回经济损失,维保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合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代管

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纠纷,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纠纷.

第四条根据标的额大小、性质及产生的影响,纠纷分为

了重大纠纷、较大纠纷、一般纠纷.

重大纠纷是指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

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其他涉及各单位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较大纠纷是指各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

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但缺乏500万元的;

(二)其他涉及各单位较大权益或产生较大影响的.

一般纠纷是指各单位发生的较大、重大以外的诉讼、仲

裁或非诉讼法律纠纷.

第五条处理纠纷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协调.

第六条处理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了依据、以法律为了

准绳和讲求经济效益的原那么,并严格遵守法定时效的规定.

第七条处理纠纷坚持保密原那么,不得对外泄漏处理方

案和有关商业秘密.

第二章部门及其责任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为了纠纷处理的主管部门,统一负

责纠纷管理.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责任:

(一)制定、修改和完善股份公司的纠纷管理制度;

(二)制定、审核纠纷处理方案,组织参加纠纷案件的诉

讼和仲裁;

(三)协助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非诉讼法律纠纷的和解;

(四)负责所承办纠纷案件的相关事实调查、证据搜集;

拟订起诉和应诉方案,起草法律文书;

(五)担当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指派或担当分(子)

公司重大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协调与法院、仲裁机构的工作关系;

(七)负责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股份公司的调

查取证接待工作;

(八)负责法律中介机构、公证机构的选聘及协调工作;

(九)负责所处理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对在案件处理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急时向股份公司领

导指出处理建议;

(十)组织、协调处理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与集

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十一)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档案.

第十条派出机构的主要责任:

(一)制定纠纷处理方案,并上报重大纠纷处理方案,组

织派驻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纠纷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二)协助派驻单位进行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的调解;

(三)负责所承办纠纷案件的相关事实调查、证据搜集;

拟订起诉和应诉方案,起草法律文书;

(四)担当派驻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协调派驻单位与法院、仲裁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负责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派驻单位的调

查取证接待工作;

(七)负责派驻单位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对在案件处

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经济损失急时向派驻单位指出

处理建议;

(八)定期向法律事务部报送纠纷案件信息及处理情况,

急时报送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

(九)建立健全纠纷管理档案;

(十)法律事务部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派驻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建立纠纷处理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

(二)急时主张到期债权,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预防

因时效等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三)根据法律事务部门的要求急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证据材料;

(四)急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送纠纷案件信息;

(五)根据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纠纷的需要,派人参加诉

讼和仲裁;

(六)负责履行本单位已生效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定

书、判决书、支付令和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七)承当本单位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鉴定费等规费以及代理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收到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履

行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破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

应当急时移交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同时报送以下信息或材料:

(一)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信誉等根本情况;

(二)双方之间的业务情况及发生纠纷的原因;

(三)双方之间的合同、往来信函、会议纪要、传真等

与案件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解决纠纷的建议方案;

(五)法律事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产生争议后未协商一致需要通过法律方式处理

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急时通过法律事务部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对方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银行帐户、

生产经营、偿债水平、信誉等根本情况,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居所、财产等情况;

(二)双方之间的业务情况及发生纠纷的原因;

(三)双方之间的合同、往来信函、会议纪要、传真等

与案件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解决纠纷的建议方案;

(五)法律事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需要外聘律师处理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的,由

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选聘.

第十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到各单位调查取证的,由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中断业务往来2年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对帐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法律事务部门咨询后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报送的纠纷材料后,应当根

据内部纠纷处理流程急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事务

部门应当急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门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取得

的现金、票据、实物、股权等物品和权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急时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通过纠纷处理预防和挽回经济损失的,由法律

事务部门报请当事单位根据预防和挽回经济损失的

5%予以奖励.

1%—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除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

核外,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一)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清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使

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纠纷处理配合不力的;

(三)擅自接待司法机关人员、律师,出具有关证明材

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擅自为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出具对帐单或者签

订还款协议的;

(五)未按时报送法律文书和重大纠纷情况,造成经济损

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聘请社会律师处理纠纷和其他法律

事务的;

(七)不认真履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的.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未经股份公司批准同意,各单位不得就股份

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社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比照本方法规定处

理.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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