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服务网(12348北京法网)
网上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法律服务网(以下简称北京法网)的
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参照司法部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
律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驻场机构和驻场人员)面向社会用户,
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
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
范、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北京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
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
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北京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北京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
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
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北京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协助有关部门
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
息。
北京法网应当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备
份,对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
北京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应当予以
注销。
第七条北京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机
构和驻场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北京法网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生的数据做
好汇总、统计、分析和运用工作。
第九条北京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机构和驻场人
员予以积极评价,及时肯定服务业绩以资鼓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
第十条北京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
进行解读。
北京法网定期采集、更新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北京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法律知识问答
与典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二条北京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
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
发布。
第十三条北京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
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等信息,以及法律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等
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四条北京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
律服务人员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时间、事由、处罚处分
种类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五条北京法网建立规范的法治新闻信息采集、审
核、发布、更新机制,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北京法网设置网络链接或者指引,为用户办
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
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第三章法律咨询
第十七条北京法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驻场机构
和驻场人员,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
驻场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团队,为本机构驻场人员解答法
律咨询提供后台支持。
第十八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前应当向用户进行
风险提示,告知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
见产生法律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北京法网、驻场机构和驻
场人员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
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二十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引导用户通过
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做到内容准
确,结构完整,立场客观公正,措辞精准简炼,符合规范用
语要求。
第二十二条驻场人员按照北京法网提供的统一编号为
用户解答法律咨询。用户主动提出在线下签订法律服务委托
协议的,应当告知其通过北京法网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驻场人员对于留言咨询问题,应当在5小
时内进行解答;对于在线即时咨询问题,应当在1小时内进
行解答,对用户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可以约期答复。
驻场人员出现解答延误或者差错时,应主动向用户解释,
说明原因,取得用户谅解。
第二十四条驻场人员咨询结束时应当提示用户进行
满意度测评。发现用户评价结果为不满意的,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在线回访用户再次提供法律咨询。
第二十五条驻场机构和驻场人员应当保守在法律咨
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驻场人员认为咨询问题属于法律法规和
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解答确实
存在困难的,可以提请北京法网转交专家组成员进行解答。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成员发现驻场人员的解答意见存在
问题的,可以通过北京法网向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必要
时,可以直接为用户提出解答意见。
第二十八条北京法网对于咨询内容不属于本网业务范
围的,应当告知用户向有关机关咨询。
第二十九条北京法网发现用户以咨询为名,滥用法律
服务资源,或者不是基于其本人或者亲友真实的法律服务需
求提出法律咨询的,在网上不予解答。
北京法网对用户就同一问题多次、反复提出的法律咨询,
不予重复解答。
第三十条对用户的法律咨询,北京法网可以要求其配合
处理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隐去问题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住址、、照片等相关
信息以及涉及隐私的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北京法网对处于诉讼程序或者正在办理的
案件提出的法律咨询,在网上不予解答。
第三十二条北京法网应当保存法律咨询的相关信息、记
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
确和安全,供日后调取查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综合处、公证工作管理
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信息
技术处等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本规范规定的公共法律服
务。
第三十四条北京法网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信
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法律咨询等服务,仅供用户参考。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形下,北京法
网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北京法网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协议,在用户
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前提供给用户,并征得其同意。
用户不接受服务协议,拒绝北京法网向其提供服务的,
不影响用户以其他方式获得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21:1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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