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6]40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1
【实施日期】2016.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6〕4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
属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2016年5月21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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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
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中拟定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经市
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四)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对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予以颁发聘书,聘书中载明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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