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6:43: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公共安全专家)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制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加大集团公司依法管理

力度,构建企业法制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事业部室、基

层单位。基层单位指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

司、子公司。

第三条法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办事”的原则,

坚持集团公司负责宏观控制、制度建立,基层单位负责微观管理、具

体执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应当设置法制管理组织机构,明确

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基层单位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化管理

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

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法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

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管理。成员包括企业发展

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

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工作部、市场营销中心。办公室设在

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法制工作进

行宏观管理,必要时协助或参与基层单位特殊法律事务处理。

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指导集团公司法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二)考核、监督各单位法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指导诉讼案件处理,协助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必要时决定

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四)监督、指导、规范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五)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八条基层单位成立法制工作小组,并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

送集团公司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基层单位经理(或负责人)为

组长,基层单位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法律专员、生产副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主管、材料主管等。

第二节总法律顾问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各单位自行聘任,全面

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总法律顾问、兼

职总法律顾问。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领导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机构,指导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对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负责。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

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单位

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

普法工作规划和安排;

(五)对本单位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

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协调解决本单位对外的一切法律争议;

(七)组织安排、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

制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

律依据和法律意见,促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负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合

法性审查、合同履行监督;

(四)根据需求,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提供

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五)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六)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

提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七)组织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八)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

部门,包括独立设置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的法

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事务专员,全面负责本单

位的具体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法律事务

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谈判工作,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

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同履行监督;

(三)根据本单位需求,对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

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五)根据本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的债权债务资料,认真分析,提

出债权债务处理的建议和对策;

(六)进行本单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与专业培训工作;

(七)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法律事务研讨、培训,并在本单位组

织实施;

(八)负责本单位有关法律事务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上报、

备案工作。

(九)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节集团职能部室

第十四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的紧密配

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合法、合规工作的开展,并做好文件

资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发文、用印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二)经营核算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

合同、租赁合同等与施工合同履行相关的各类经济合同的招投标、合

同洽谈、评审、签订等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三)市场营销中心负责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洽谈、签订、

备案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四)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资金、票据等合法、合规性管理;

(五)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及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六)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洽商、

索赔等相关技术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七)人力资源部负责涉及劳资关系合法、合规性管理;

(八)党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集体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确保涉及党关系的相关政策、决定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

第三章法制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遵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法律案件管理遵照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工作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涉及

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金、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

产权处置、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及重大知识产权举措等对本单位

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应当提请本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

进行法律审核。

(二)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决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审核

意见,分析提示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对重要法

律问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需要

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和处理。

(四)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

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经营决策、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

见书。

(五)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开展普法教育及专项法制

培训。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单位常年

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

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各单位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

提请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选聘,并及时签订聘用协议。

(三)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

意见、法律意见等,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

(四)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应进行

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五)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选聘律师事务所后,应及时将律师事

务所有关信息向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选配法律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选择熟悉企业法律事务

和行业运营体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

员。

(二)各单位现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而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法

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

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法律工作队伍的成长。

(四)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总法律顾问、法务专员设置情况报集团

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1日前,

将本年度本单位法律事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上

报。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情况;

(二)合同审核情况、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三)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的情况;

(四)进行法律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

(五)聘任外聘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处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包括

所聘任的中介机构基本状况及对其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四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每年度对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实行考

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

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

于疏于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损失的,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法

律风险防范机制不落实,以及违规决策导致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引发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等给企业造成重大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单位,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所属单位法制体系建设考核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总法律顾问:

1

合同

2

管理

3

4

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5

10

10

10

5

5

10

10

5

5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办理

本单位的案件应诉工作

法律

积极组织研讨、处理本单位的重大

5

起诉案件,措施正确得力

纠纷

积极协调本单位应诉案件

6

案件

生效判决、裁决的执行,并执行完

管理

按要求向集团公司上报法律纠纷案

7

件处理情况

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8

法律

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经法律事务机

9

服务

构审核

本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经法

工作

10

律事务机构审查

管理

11开展普法教育及专项法制培训

外聘

12

律师

及法

律人

13

员管

14合计

考核内容

合同审核率100%

对合同履行情况建立跟踪机制

标准

自评公司

分值

得分评分

10

10

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本单位法律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

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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