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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律师为法律咨询的你解答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定情
形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节有哪些?下面由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王利华律师为你。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
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
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
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
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
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
国亦然。
那么什么情况会导致公司解散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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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入解散阶段。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
司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
司解散程序。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
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
权。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但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
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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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
司。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
的资格。例如,《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责令关闭,是指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做出了停止生产或者
经营的处罚决定。例如,《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
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
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公司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例如,《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
条规定:“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金融
机构撤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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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
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
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之外,如果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
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
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
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
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
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6、仲裁机构无权裁决解散公司
《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
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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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领衔创建了博法恒信律师团队,团队
律师为众多企业、私人客户提供各个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为保证法服务质量和适应法律
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团队的每位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领域。当客户涉及不同领域的
综合法律服务时,各领域的律师可随时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团队诉讼律师长期活跃在诉
讼第一线,均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团队业务涵盖公司法务、劳动人事、房地产与建
设工程、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王利华律师专业方向:劳动与人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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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20:1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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