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交通法律知识
关于自行车的牌证问题
以往,自行车要合法地上路,必须申领自行车牌证。购车后,
凭购车发票、使用人身份证,连同自行车一起到交警部门申领牌
证,在车身上刻牌号。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自行车是否上牌由各地政府决定。2006年,《广
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如果需要实行登记制度,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市交警部门已于
2006年6月停止给自行车上牌,今后是否取消牌证管理制度、
如何确认自行车的合法身份问题,市政府正在决策之中。从自行
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取消上牌是大势所趋。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即:各行其道。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没有自
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有自
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
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驶。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
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
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
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
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
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载
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不得上路。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不得醉酒驾驶。不
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不得加
装动力装置。
相关处罚
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5-50元,
拒绝接受的,可扣留自行车。
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
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
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
车尾架:(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
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
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
有争议的,报警。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
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
属低级原则。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
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
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
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
故意,他方无责。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
况、事实。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
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
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
裁定。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
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是根据现行交通法规的个人理解,不具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以法律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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