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000u3000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附录:
u3000u3000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2000/5)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减少乃至避免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新闻报道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坚持这三个"有利于"原则。
第三条 新闻工作者要恪守职业道德,摆正自己的位置。严禁借新闻采编之机泄私愤、打击报复、谋取私利,在新闻报道中要杜绝失实报道或等不良现象。要积极正确稳妥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报道既要做到旗帜鲜明,弘扬正气,又不以"社会法官"或"裁判员"的面目出现。
新闻报道
第四条 新闻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论要公正准确、注意"火候";编辑对稿件要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作者主观成分多等问题的稿件不得见报。
第五条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新闻报道的采编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及到如下内容时,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方能报道:(1)涉及指控个人违法犯罪的;(2)涉及到单位声誉的;(3)涉及个人名声的;(4)涉及个人疾病的;(5)涉及对个人智力评价的;(6)其他可能引起对个人或单位贬低性评价的。
2.要避免正面报道失实引出新闻侵权纠纷,对正面报道对象的材料要全面掌握,言之有据。材料、数字、名称、定性、评价要准确无误,不要人为拔高或贬低,严禁所谓的"合理想象"。
3.不得泄露所涉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他人隐私、阴私。
4.新闻照片要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照片和图片涉及到个人肖像时,要慎重处理,不要丑化,该进行技术处理的要进行技术处理。
5.转载他人作品或稿件,必须注明出处,并支稿酬。已注明"不准转载"、"严禁转载"等字样的,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方可转载。
6.对外来稿件要慎用,防止假新闻出笼。
7.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原文刊登。对依据上述非公开的法律文件采写的新闻报道,未经相关机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本报分管社委签发,不得发表。
8.不得在报道中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词句。
批评报道
第六条 建立批评报道发表前的沟通制度。批评报道要注意倾听被批评者、被批评者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
意见,把事实弄准确,尤其是要弄清被批评者提出的种种疑问和难题。
第七条 建立重大批评报道责任制。批评稿件见报,必须经编辑、部门负责人、分管社委审查签字,最后由总编辑审定是否见报。审批手续不全,一般不得发稿。
第八条 采编批评报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把好采访关。要反复核对事实,特别是有关时间、地点、人名、职务、职称、数据、主要情节等。严禁道听途说、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批评稿禁用"据说"、"听说"等字句。
2.做好采访笔录。笔录要翔实,字迹要清晰,必要时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报道要用事实说话,尽量把涉及到的各方的意见摆出来,一般不要下结论。非下结论不可的,必须经得起事实与逻辑的检验。
3.注意采访录音。采访录音要清晰,录音时要注意尽量将能够反映当时背景的声音、材料录入采访录音中。录音时要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征得对方同意。
4.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收集的材料要尽可能多而全,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凡是重大的批评报道,相关部门都要建立证据档案,妥善保管,以免证据灭失。
5.关键词句精雕细琢。尤其是对事件或人物定性的词句要反复斟酌,把握好分寸,不要把话说绝(已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公开的法律文书确认了的除外)。报道中严禁使用带有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性质的词句。涉及到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民事、经济纠纷的报道,不要任意表明自己的立场,更不能对其中的任何一方说三道四。对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有关事实部分,不要轻易发表自己的意见。
6.慎重对待情况反映。对报料新闻、读者来信、、众呼声等反映情况的新闻报道,一定要调查核实,保证事实准确才能刊发。
7.注意批评技巧。批评个人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被批评者所在的单位;批评单位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该单位负责人的名字。确须点名批评的,不应对与批评事实无关的、或关系不大的事实、行为、人品等进行评论。
8.合法采访。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法的采访手段进行采访。
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9.批评报道的采访经费由本报自行负责,不得接受投诉人提供的吃住招待、以及采访经费等。
诉讼责任制
第
九条 新闻侵权纠纷实行诉讼责任制,各系列报自负其法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系列报负担。
第十条 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后,各系列报、各部门可委托社委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处理新闻官司。法律事务部有责任和所涉部门、系列报共同协商处理新闻官司。在办案中,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和涉案单位共同调查取证、出庭应诉。涉案各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派员参加时,可由法律事务部全权处理一应事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系列报接到司法文书后,应即向分管社委汇报,严禁出现拒绝接受司法文书的现象。
第十二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涉案记者、编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1.虚假新闻,包括报道完全失实、基本失实、大部分失实的;
2.文章中有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的词句、内容的;
3.报道动机不纯,借新闻采编之机以泄私愤、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
4.批评报道审批手续不全并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5.稿件属私人关系稿、人情稿的;
6.编采作风轻浮、态度恶劣、擅自行事、把关不严等原因引起新闻侵权纠纷的;
7.拒绝接受、拖延转交诉讼材料,或拒绝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的;
8.经社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涉案记者、编辑应负责任的认定,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社委会决定。涉案记者、编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权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意见,为自己申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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