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管

更新时间:2025-01-13 13:14: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婚假 国家规定)

论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管

作者:阚敬侠

来源:《中国广播》2013年第06期

摘要:英国媒体丑闻是传统新闻出版自由和媒体监管模式双重失效的结果。当代新闻出

版自由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管,新闻自由与媒体法律监管相辅相成。如今,对新闻媒体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监管也成为时代趋势。当然这种管理必须坚持利益衡量下的法治原则,新的媒体职业

伦理首先是坚持法治精神。

关键词:新闻媒体自由法律法治监管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

今年3月18日,因2011年《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和2012年英国广播公司性丑闻持续

发酵,英国首相宣布将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新机构,取代之前用于行业自律的新闻投诉委员

会,对新闻媒体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这一事件引发国际新闻界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

西方传统新闻出版自由与新闻媒体监管之关系的新思考。

一、英国媒体丑闻是传统新闻出版自由和媒体监管模式的双重失效

新闻出版自由是英国人弥尔顿首次提出的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最响亮号角。传统的新闻出

版自由观认为,国会和政府不能制定法律限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自由。因此,英美法系没有

国会制定的《新闻法》,而是依据宪法和判例法解决有关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的诉讼和其他纠

纷。法、德、瑞典等大陆法系国家,依照其成文法传统,制定有《出版自由法》,核心是保障

新闻出版自由。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早期,出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新闻自由的空

间相对很大,新闻媒体逐渐发展出一套以自由的言论市场和社会责任论为基础的比较成熟的职

业伦理,西方各国也很少通过议会立法对新闻媒体主动进行限制性监管。

但是,一旦新闻出版自由成为国家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它就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行动,受

到一定的限制。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新闻出版自由时常面临颠覆政府罪、泄密罪等刑事

指控和侵犯隐私、诽谤名誉等民事诉讼,由此从判例法中发展出一套法律规则,一次次明确新

闻出版自由的边界。英国判例法也同样如此,但远不如美国有关判例法那样健全有效。为了在

不妨碍新闻出版自由的条件下更好地约束新闻媒体的行为,英国1991年设立了新闻行业自律

机构——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ComplaintsCommission)实施自我监管,建立职业伦理标

准,对新闻报道纠纷进行协调仲裁,但没有强制力。直到该委员会因《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

暴露出监管乏力并于2012年3月8日被宣布解散之前,它所确立的新闻媒体行业自律制度,

曾经被一些人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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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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