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
或出版自由;……。”
3.中国新闻法治的特点:中国特:党性彩明显;限制性条款多;保障性条款少
4.新闻法规的组成
1、特殊法与一般法
专门针对新《新闻法》、《出版法》、《电
闻活动的法规视法》等
一般法规对《宪法》第35条、《戒严
新闻活动的规定法》第13条、《刑法》第39、
54、242条等
•特殊法与一般法
•一般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
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特殊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
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5.成文法与惯例法
成文法——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
适用的效力
惯例法——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
6.
•
新闻法制的具体功能
指引
强制
教育
评价
•针对社会而言解决社会信息的不对称
促进社会信息化
促进民主、自由
维护社会稳定
又称大陆法系,代表为中国、德国
又称海洋法系,代表为美国、英国
针对新闻活动而言
7.四、新闻法制与其他规范
新闻法制与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新闻总政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党的基本政策: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者关系:新闻法制需体现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新闻政策以新闻法制的形式得到落实。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
•
•
相通之处
相异之处
新闻法制作为他律,新闻职业道德作为自律,两者共同完成对新闻活动的规范。
新闻法制是强制性的,新闻媒体在新闻法制面前处于被动;
新闻职业道德是自觉性的,新闻媒体在职业道德面前处于主动。
8.(一)新闻立法的内容
•保障新闻自由为新闻立法之宗旨
•引入新闻社会责任说,確保新闻活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新闻媒体采访、编辑、评论、发布等权利
•确立公民接受信息、表达意见的使用媒体的权利
•规范新聞媒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9.(二)新闻立法的难点
•如何在立法中体现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矛盾
•新闻自由应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10.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
(1)
(2)
(3)
(4)
FreeAccessofews(采访自由)
FreeTranslationofews(传递自由)
FreePublationofewspaper(出版或发布新闻自由)
FreeErpressionofViews(意见批评自由)
1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比较:比较标准;理论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
(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言论自由1、追求真理说(言论市场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表现自我说
新闻自由“第四权理论”
(二)权利性质的比较
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
(三)权利内容比较
•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比一般大众基于言论自由,在接近取得资讯以及保护资讯来源方面,享有较多权利。
•新闻媒体的言论也比一般人的言论,增加了一些义务或负担。
12.第四节新闻法规的内容
•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
•新闻关系
•新闻法规的内容
13.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
保障新闻自由乃新闻立法之宗旨。
新闻法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透过法律条文保障公民行使新闻自由之权利。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恩格斯
14.新闻关系的类型
•新闻媒体与政府的新闻管理关系
•新闻媒体与员工的合同聘用关系
•新闻媒体与受众的新闻服务关系
•新闻媒体与法人的广告服务关系
第二章、西方新闻法制史
1.第一节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一、外在条件
新闻法的外
在条件
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决媒体准入门
定上层建筑槛越来越高
思想条件
法学思想新闻自由
政治条件
民主制度开明政治
二、内在条件:媒体的力量;媒体的角;媒体的操守
2.暴力手段:恢复新闻检查
新政权稳定后,出版物许可制度重新成为当局管制报业的手段,抑制所谓的「诽
一种“个人性的基本权利”,即非工具性权利,追求理性价值。
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即工具性权利,追求工具价值。
谤、恶意、宗派、异端」。
1644年,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反对许可制度。称:“出版品乃理性
之结晶”,“杀死一个人,只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但不准书刊出版,乃毁灭理性之本身。”《论
出版自由》精髓:“观点的公开市场”、“自我修正的过程。”
3.知识税
颁布时间
内容
1712年
税率:半张或小于半张者,交半便士;半张以上不超过一张,交一便士;超过一张(4页)而不足六张
令;超过六张的书籍、税单、报表等均免税。
印花税、广告税、纸张税被统称“知识税”
1794、1804、1805年税率增加三次,每份报纸印花税达四便士
废除时间
4.第二节美国新闻法的发展历程
英属殖民地时期:曾格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法
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芝加哥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批评政府无罪”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际恶意”
1967年美国公共广播法
1971《纽约时报》诉美国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一切行为的性质应该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
忍一个人在剧院中妄称起火而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
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都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
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危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
个[危险]是否迫近和程度[如何]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和平时期可容许的言
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被容许,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延伸
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非绝对权利;
言论自由的保护,非无时间、场合、背景差别;
对言论自由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很难确定一项实际的标准,言论是否承担责任视发布言论性质与
当时环境而定。
5.
第四节日本新闻法发展历程
1869年《新闻纸印行条例》
1873年《新闻纸发行条目》
1875年《新闻纸条例》(1883年修正,保證金)与《馋谤律》
1832年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
1909年《新闻纸法》
战时军事管制占领当局改法(“电波三法”:《电波法》、《广播法》、《电波监管
委员会设置法》)
《新闻纸印行条例》
新闻纸之出版,采取特准主义
每号不受检印之必要,但出版之即日,须送呈两部于官厅;
凡所记载之事件,发现其错误时,编辑人须为辩解。
文章须署名
严禁在新闻纸上诬告他人
不得妄加宣传教法
《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
“日本臣民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为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第三章、中国新闻法制史
1.清季新闻立法
一、《宪法》对出版自由的规定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
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二、一般法规对报刊管理
1908年《大清违警律》从治安角度
1911年《大清刑律》从刑事角度
法規:《違警律》(1908年)
法规:《大清刑律》
三、专门管理报刊的法规
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年10月《报章应守规则》
1907年9月《报馆暂行条规》
1908年3月《大清报律》
1911年1月《钦定报律》
法规一: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
法规二: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
法规三:1907年《报馆暂行条规》
法规四:1908年《大清报律》
法规五:1911年《钦定报律》
四、清末新闻立法的历史地位
奠定了以法律手段管制新闻媒体的思想
初步建立新闻法律体系
初步出现新闻自由的意识
开放报禁,形成国人办报第二次高潮
2.
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立法
1912年3月4日《暂行报律》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暂行报律
报律内容
报律风波
风波结果
风波遗产
(一)报律内容
制定者:内务部
《暂行报律》内容:
实行注册制
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井
坐以应得之罪。
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
被污毁人提起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评价:《暂行报律》是史上最宽容的一部新闻法规。
为什么会反对暂行报律?
政治环境
媒介生态
法规本身
(二)报律风波
1912年3月6日,《申报》《新闻报》《时报》等11家报纸联名致电中山
先生反对《暂行报律》,称“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详定暂时报律三章,今统一政府未立,民选国会未开,内务部擅定报律,
侵夺立法之权,且云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坐以应得之罪。政府丧权失利,报纸
监督,并非破坏共和。今杀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报律,是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
制舆论,报界全体万难承认。……。”
章太炎撰文逐条抨击报律,称报律压制新闻自由、重蹈清廷覆辙。
(三)风波结果
1912年3月9日第33号《临时政府公报》刊《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
报律文》
“……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
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
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
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民国此后应否设
置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
(四)风波遗产
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无需特别制订报律。
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暂行报律由内务部制订,未通过议会决议,
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
制订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
二、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六条第四则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3.癸丑报灾
1912年,为了统制舆论,袁世凯对反对派报刊展开全国范围的清理。其
时,报人被警告传讯、报社被搜查打砸之事不绝于耳。1913年底,全国报刊由1912
年初的约500家降至100多家,此次报界浩劫史称“癸丑报灾”。
4.《出版法》贯穿立法者的“三民主义立法理论”与“训政保姆理论”
第十九条出版品不得为左列各款之记载:
一、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体现立法者的“训政思维”)
二、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体现立法者的“国家本
位”)
三、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体现立法者的“社会本位”)
四、妨害善良风俗。(体现立法者的“民族本位”)
第四章、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管理制度的分类
追惩制
概它作为一种事后管理制度,指出版物在刊行前,不受政府部门任何干涉,自由刊行,仅在发行后如果发现有违法事项,
念予以追究。
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代
表
特
点
确定法定限制的范围
依法判决与依法执行
1、确定法定限制的范围
•个人层面: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如诽谤、私隐等;
•社会层面:不得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淫秽等;
•国家层面: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如泄露国家机密,煽动叛国、颠覆政府
等。
2、依法判决、依法执行
•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由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对违法出版物的扣押、
查封或没收、禁止发行。
•警察部门根据法院的决定或判决采取相应措施。
预防制
概它是一种事先管理制度,旨在预防违法出版物的出版,避免造成有害的结果。这种制度是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受政府
念检查批准、登记或者履行其他发行手续,否则即以违法论处,并且不排除事后追惩。
类检查制——最严厉
型批准制(特许制)
保证金制
报告制(登记制)——最轻微
•1、检查制
•即任何出版物在出版之前,必须先经政府检查官对出版物的内容加以审
查、删改和核准,方能出版发行。
•代表:朝鲜
•2、批准制
•又称特许制,指出版物虽不受检查,但创办出版机构须经政府特别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出版者资格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物。
•代表国家:中国
•代表法律:《出版法》(1931年)
•3、保证金制
•一种经济限制手段,提高办报之门槛。即在刊物出版前,出版机构须先
向当局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
•可单独适用,亦可配合其他制度使用。
•代表法律:
1883年日本《新闻纸条例》
1908年满清《大清报律》
1914年袁版《报纸条例》
•4、报告制
•又称登记制,指刊物出版既无需事先检查,也不必获当局批准,只需在
出版前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登记,或者呈送出版物样本备案即可。
•代表法律:
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
1912年《暂行报律》
1914年、1930年《出版法》
2.报刊的主管机关
•中央:国家新闻出版署
•地方:省(市)新闻出版局
3.报刊性质的定位
1、事业单位性质——坚持党性原则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
组织上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思想上宣传马克思主义
2、企业化管理
经济上自负盈亏
财政拨款——广告支撑
宣传——信息
媒体本位——受众本位
人事上合同聘用
铁饭碗——竞争上岗
报刊禁载的内容
•危害国家利益的方面
•损害社会公益的方面
•侵犯个人权益的方面
•(一)危害国家利益的方面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损害社会公益的方面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
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
容。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侵犯个人权益的方面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
•一、主管机关
•中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地方——省市广播电视电影局
6.三、设办限制
•身份限制
•条件限制
•(一)身份限制
•必须由政府设立;
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
视台。
•(二)条件限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
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7.限娱令
(四)广电总局“限娱令”
•指广电总局出台的规范与调整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行政命令,如2011年
4.
的《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与2013年《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
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节目管理》
•提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坚持新闻综合频道的定位,坚持新闻立台的方
针;地方上星综合频道的节目要坚持高标准,要以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为标杆,坚守
底线,把好导向,努力攀登正能量高峰等几项要求。
•《通知》要求,强化重点时期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调控,提前审查、
重播重审,原则上不得编排娱乐性较强、题材内容较敏感的电视剧,进一步强化电
视上星综合频道公益属性和文化属性。坚决反对唯收视率,坚决抵制收视率;
总局鼓励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在黄金时段增加公益、文化、科技、经济类节目的播出
数量和频次。
•《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0日,确定2014年上星综合频道调控政策,要求每年播出
的新引进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个;每季度总局通过评议会优选一档歌唱类
选拔节目安排在黄金时段播出。
•根据通知规定,明年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
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性节目播出时长每周平均不少于30%。其
中,平均每天6点到第二天凌晨1点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纪录片;平均每
天8点至21点半之间至少播出30分钟的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道德建设类节目
需安排在6点至24点之间播出。
•“限娱令”出台的背景
•电视上星频道的泛娱乐化严重
•电视上星频道节目创意不足(恶性模仿、三俗化严重)
•节目“收视率至上”,片面迎合受众口味、而不是引导受众需要
8.广告活动的主管机关
•中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地方:县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管理广告的具体要求
•严禁包含的内容
•严禁广告的产品
•限制广告的产品
•对业务规范的规定
•对广播电视广告时间的管理
10.严禁广告的产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品、放射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
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香烟广告的变化】:前期(万宝路广告)、近期(万宝路、利、白沙)
•(三)严格监管广告的产品
•药品
•医疗器械
•农药
•(四)对业务规范的规定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
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新闻网站的采访限制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可转载新闻单位的新闻,但无权自行采访新闻。如网易、
搜狐等门户网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
业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12.对微博的管理
•2011年12月公布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
微博客账号,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
•明确禁止传播的内容。
•微博内容禁止传播的内容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五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1.公民的权利
•一、名誉权
•名誉的概说
•名誉权
•法律依据
•侵权形式
•(一)名誉的概说
•名誉,即他人对自己的一种评价。
•韦伯划分阶级的三标准:声誉、经济、权力。
•(二)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
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侵权形式
•二、隐私权
•隐私的概说
•隐私的内容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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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
侵权形式
(一)隐私的概说
隐:隐避、隐藏,不公开之意。
私: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
(二)隐私的内容
个人事务。
个人信息。
个人领域。
(三)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
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主体:自然人。
客体:隐私。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真实性的认证
(四)法理依据
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
为。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
(五)侵权形式
进入私人空间。
窃取私人信息。
(六)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但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
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
隐私权的保护。”——恩格斯
•受害人同意。
•三、知情权
•知情权的渊源
•知情权的定义
•知情权的实现
•(一)知情权的溯源
•1945年,美联社记者肯特•库柏提出“君之新闻为君之知情权而战斗”。
•《自由还是保密》
1950年,美国新闻编辑者协会发布《自由还是保密》,提出知情权是一种综合的公民权利:
•获取信息的权利;
•免于事前检查的权利;
•免于因出版而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报复的权利;接近传播所必需之设施、资料的权
利;
•免受政府或公民以法律为借口干涉信息分配、传播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定义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
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三)知情权的意义
•调节信息不对称,维护社会公平
•监督公权力,伸张正义
•(三)知情权的实现
•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渠道:新闻媒体(媒体的公共性)
承担起信息平台的角,传播信息,服务社会
履行其社会公器的职责,监督政府,向导舆论
•四、接近使用媒介权
•定义
•产生背景
•倡导理由
•类型
•(一)定义(积极的言论自由权)
•接近权:指民众以间接的、有限度的方式改变媒介内容,惟仍须受法律规定及新
闻行业常规的限制。
•使用权:指民众有权直接经营媒体,或自行制作内容无须顾及新闻专业的规范,
但仍须受法律限制。
•ps:“两个自由”(伊赛亚•伯林)
•“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即哪些事情不可以做,除之以外都可以做。
•“积极的自由”:“有……的自由”。即哪些事情可以做,除之以外都不可以做。
•(二)产生背景
•官僚系统不安公众拥有媒介,为此设下障碍;
•媒介经营者视媒介为个人利益,不许民众染指;
•社会自由竞争形成垄断;
•既得利益者为保持现有之优势,政商勾结,进而造成资源与权力的集中。
•(三)接近使用媒介的意义
•健全言论自由市场的保障
•实现公民平等的有效手段
•媒介实现社会责任的标杆
•(四)类型
•报纸杂志
•广播电视
•1、报纸杂志
•答复权
•更正权
•读者投书权
•付费刊登广告
•2、广播电视
•合理使用频道原则
•机会均等原则:又称时间均等原则
•公平原则:适当报道、平衡报道
•
•意见反映
•频道资源重新分配
•(五)评估标准
•受众是否可以自由地利用媒介接收真实并多样化的信息;
•受众是否能自由地利用媒介阐述、表达自己的观点;
•受众是否能参与媒体信息的制作,并有效传播出去。
2.答辩与更正权利
•1952年,联合国通过《国际更正权公约》:“……凡某一新闻社传播一项消息,经
直接受其影响之国家认为虚构或歪曲时,其所为更正,应予以同等公布之机会。……”
•(一)答辩与更正权的定义
•是指公民受到来自媒介的涉嫌违法的指责、诽谤与侮辱时,有权在相应的媒介予以
驳斥、更正和说明的权利。
•(二)内容
1、更正的规格:比照原内容。
报刊:版面、字号、字数;广电:频道、时段、长度通讯社:在
原范围内,以通稿形式发布,发表原文报刊均有义务刊发
2、编辑收费情况:
更正内容未超过原文者,媒体不得随意更改及收费。超过者,方准。
3、发布更正内容的期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期刊于最近一期刊发,报刊广播电视于三至五天刊
发。
4、原涉事人去世者,可由其所属法人、组织或亲属提出申请。
5、遭拒绝者,可提出告诉。
3.媒体拒绝更正之理由
•所刊新闻未损害当事人之正当利益
•所刊新闻真实客观公正
•答辩或更正带有诽谤或侮辱性
•答辩或更正不涉及所指的新闻内容
•已超过规定更正申请的期限
4.新闻侵权的特点
•从侵犯的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伤害,其中以名誉权、隐
私权为最。
•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对公民造成的伤害较大。
5.新闻诽谤
•诽谤罪
•构成要件(原告举证)
•媒体自救
•媒体抗辩(被告举证)
一、诽谤罪的定义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
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资料
•1792年,英国议会通过“法克斯诽谤法案”,对诽谤罪的认定作出
法律限定。
•1875年,日本明治政府颁布《馋谤律》。
资料:日本刑法・对名誉的犯罪
•第二百三十条:公然摘示事实,毁损他人名誉者,不拘其事实有无,
处三年以下惩役或禁锢,或五十万元之罚金。
•第二三〇条公然と事実を摘示し、人の名誉を毀損した者は、そ
の事実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三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
金に処する。
一、定义
网络诽谤,指借助网络渠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与传统诽谤相比,由于网络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网络诽谤对他人的名
誉伤害更大(消除影响难)。
案例:河北“艾滋卖”案
•2009年杨某冒用闫德利名义,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卖,感染了
艾滋病,并公布所谓与自己发生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
•闫某某母亲孙某:“别说整个,说不定全中国都知道了,以后可怎么
做人啊!”
二、构成要件
内容具有诽谤性
内容虚假
公开传播
指向明确
的确对原告造成伤害
传播者主观恶意
(一)内容具有诽谤性
认定诽谤首先是看受指控的词语本身,词语本身是否具有诽谤性。
1、诽谤性的定义
诽谤性是指某种传播内容倾向于伤害某人的名誉。原告的名誉受损是因为被告传
播了某些言论,这样言论的传播,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尊重(即名誉),或者遏制了其他人
与原告的交往或交易,那么我们可以称这样言论具有诽谤性。
2、诽谤性内容的认定
字面上具有诽谤性质,明显能对人的威信造成损害。
语境中的诽谤意义。字面上无问题,但是受众联系上下文,或结合事实的背景材
料,可能就产生问题,具有一定的诽谤性。
【譬如】
报道称某人是盗窃、骗子、汉奸等。任何受众接受到这些信息,都能清楚地感觉
到原告的名誉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出现降低。
(二)虚假性
虚假性指被告传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在新闻诽谤中,虚假性指媒体的报道失实。
1、如何判定虚假性
判定传播内容是否虚假的标准:涉嫌的诽谤内容是否真实,即直接构成名誉受损
的材料是否真实。
2、“瑕不掩瑜”
如果能证明涉嫌诽谤的内容真实,即使内容中有些无关紧要的小错,该报道仍然
不构成失实,也就不构成诽谤。
(三)发表:涉嫌诽谤的内容传播给第三人
词语或评论具诽谤的前提即内容已被发表。
发表与否的标准:涉嫌诽谤的内容除了原告与被告以外,是否有第三者看到或听
到。
媒体刊登的内容不需论证直接认定为公布。
(四)身份确定
身份确定,即诽谤性内容的指向目标很明确,即目标指向原告。
1、判定身份是否明确的方法
直接:指名道姓。
间接:原告不必被指名道姓,但受众通过其他辅助信息,可以认定内容涉及的对
象即原告。
案例:周杰博客控诉还珠演员“台独”
•周杰博客称:“整天这样对发表狂妄言论的,其中就有两位
男星还在内地红得要命,并且曾被内地媒体视作青年偶像。”
2、报道对象是体时如何界定身份明确?
在美国,当一人成为报道对象时,单个人很难以诽谤获胜。一般规律,体越
小,认定身份的可能性越大。
在中国,2009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应由公诉案件处理:“因侮辱、诽谤导致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案例:1932年上海侮教案
•1932年5至9月,上海北新书局刊行的《小猪八戒》与上海《南华
文艺》刊发的《回教徒怎么不吃猪肉》,文字被指涉嫌诽谤、侮辱回教徒,遭到上
海、北平、天津、河北等各地回民集体抗议。
•最终,政府封闭北新书局和停刊《南华文艺》,并修改《宣传品审查
标准》,增加条款限制“对法律认可之宗教非从事学理探讨徒事诋毁者”。
(五)对原告的确造成伤害
1、原告须提供证据
证明原告名誉在实际上确因被告的诽谤而遭受损失。
2、判定伤害程度的标准
原告之前的名誉
诽谤的恶劣程度
内容散播的范围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
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六)传播者主观恶意
主观恶意,是指被告明知自己散布的内容是虚假的,且清楚这些虚假的内容传播
出去后,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
故意而为之,其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小结
•内容具有诽谤性
•内容具有虚假性
•公开传播
•身份明确
•的确对原告造成伤害
•传播者主观恶意
案例:河北“艾滋卖”案
•内容具有诽谤性(卖、艾滋病)
•内容具有虚假性(279名男性的手机号码、艾滋病检测呈阴性)
•公开传播(QQ、印刷物)
•身份明确(闫德利)
•的确对原告造成伤害(闫某几度自杀)
•传播者主观恶意(前男友故意报复)
6.新闻媒体的抗辩事由
•传播内容真实
•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
•消息来源权威
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媒介
1.编辑权
编辑权的定义
编辑权的内容
编辑权的形式
挑战编辑权的因素
1、编辑权的定义
编辑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媒体及其人员有制定媒体方向分针、组织新闻报道、编排
节目与稿件等业务权利。
2、编辑权的内容
制定编辑方针:
基本方针、长期方针、版面方针。
报道处理决定权:
报道什么、如何报道。
广告处理决定权:
登载什么广告、如何登载广告。
3、编辑权的形式
编辑权所有者独占:即所有者决定编辑权;
所有权与编辑权分离:即编辑权属于编辑室。
4、挑战编辑权的因素
编辑室“潜网”
政治干涉
广告商干扰
编辑室“潜网”
“潜网”:任何处于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传播媒介都担负着社会控制的职能。而此控制
是一种潜移默化、不易察觉的过程,用一个形象化的词来概括就叫潜网。
媒体内部存在一张微妙而又非常强劲的控制网络。它一方面确保媒介组织的传播意
图得以顺利贯彻,另一方面防止新手对现行规矩的冒犯。
2.新闻记者的特殊权利
媒体优先权
媒体特许权
出庭豁免权
(一)媒体优先权
指新闻记者在新闻采集时享有的优先待遇。
分为优先使用权与优先进入权。
(二)媒体特许权
指媒体发表诽谤言辞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
特许权的条件:
报道目的应非恶意;
报道关乎公共利益;
报道应公正而准确。
(三)出庭豁免权
目的:保护消息来源。
2002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宣布记者享有“作证特权”,即记者有权拒绝出
庭作证得到国际法的认可。
3.第三节记者的义务
一、应该作为的义务
采访义务
报道义务
编辑义务
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监督义务
二、应该不作为的义务
保守国家安全
维护司法独立
不侵犯公民权益
杜绝有偿新闻
将广告与新闻分开
(一)妨害司法独立的形式—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
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干扰司法独立,违背法治精神,是媒体滥用新闻自由的一种表现,损
害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
(二)杜绝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的定义
有偿新闻的危害
1、有偿新闻的定义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如“封口费”、“红包”等。
2、有偿新闻的危害
破坏真实客观性公正的原则
降低新闻报道的质量
有损媒体形象
(三)广告与新闻分开
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不得向采编部门下达“创收”任务。
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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