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6日生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
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
“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
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已批准逮捕的,
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
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
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
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4:1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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